大连市市直机关行政执法检查计划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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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现场调
阅审查
2xx8年1-2月
2xx8年4-5月
2xx8年9-xx月
2
市经信委
xx市民爆生产销售企业。
根据民爆行业管理要求对生产线、储存库区、安全管理材料进行检查,视情况邀请行业专家参加检查。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2xx8年3月、9月,其他时间结合上级要求和重点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市节能监察支队)
xx市行政区域内电力用户。
1.对xx市行政区域内电力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依法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对xx市行政区域内盗窃电能、破坏电力设施、危害供用电安全等涉电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八条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抽查或现场调阅审查、复检、检验、鉴定、勘验。
2xx8年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xx市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及煤炭使用企业。
1.对xx市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2.对xx市行政区域内煤炭使用企业煤质进行监督管理;
3.国家、省、市要求的其他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级相符,质价相符。
3.《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
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应当接受监管。
4.《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
xx市行政区域内用能单位。
1.节能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检查内容;
2.国家、省、市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8.《xx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
第十一条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第十二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对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的下列活动组织实施监察:
(三)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合理用能评估和评估报告依法备案情况,以及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合理用能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情况。
第十五条
采取书面监察的,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规定的监察内容和时间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料。
《xx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增加消费量)超过3xx0吨标准煤或者年用电量在3xx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理用能评估。
设计方案没有合理用能专题论证,专题论证达不到国家、省强制性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合理用能评估未通过的项目,依法核准和审批许可的机关不得核准、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强制性合理用能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依法验收单位不得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经核准、审批许可的项目设计方案的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应当向省、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部门、县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能源购入与消费情况;
(二)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设备能耗和工艺能耗;
(三)能源利用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
(四)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实施情况;
(五)用能的其他情况。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等开展节能监察。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年度工业节能监察重点任务,并根据需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联合监察、异地监察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方节能监察机构执行有关专项监察任务。
3
市知识产权局
1.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
1.是否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是否销售第
(1)项所述产品;
3.是否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是否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是否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1.《中华人国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3.《xx省专利条例》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的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和产品销售服务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案件(含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按照下列分工:
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专利案件;
县专利管理部门负责由上级专利管理部门委托的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案件。
第二十六条开展展览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时,展会所在地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派员进驻展会现场,现场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展会主办方应当提供办公场地等便利条件。
展会期间,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且有证据证明参展商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有假冒专利行为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参展商撤展,并依法予以处理。
定期抽查(每季一次)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4
市公安局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1.保安员证;
2.保安员服装;
3.备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企业、事业单位。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四)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保安管理支队)
保安服务公司
设立的分公司
跨区经营备案单位。
1.非持枪保安员标准;
2.建立保安员档案管理、心理测试制度情况;
3.保安员思想动态掌控和排查工作;
4.民营保安服务公司主要检查管理是否正规、有序,保安员政审是否合格、是否取得了《保安员证》、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培训工作(培训计划、培训教案、培训工作的相关视频照片)、是否按照规定着装等。
阅检查
2xx8年每季度不定时对全市保安服务公司进行大检查不少于1次(不包括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期间、重点时间节点、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时间进行的专项安全大检查)。
5
市民政局
(市民政执法监察支队)
公益性公墓。
超标准建墓、超范围销售、公示事项、内部管理制度、提价或违规销售。
《xx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四条省、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墓管理工作。
营利性公墓。
新增墓位超标准建设、价格备案、公示事项。
6
市司法局
司法鉴定机构。
1.机构资质;
2.执业场所;
3.仪器设备;
4.机构管理;
5.执业情况;
6.人员资质。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协会依法自行自律管理。
抽查、
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
1.律师:
①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②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③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④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2.律师事务所:
①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情况;
②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③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④内部管理情况;
3.律师协会。
①律协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的情况;
②对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情况,③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纠纷、投诉处理情况;
④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者给予处分情况。
4.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7
市人社局(市人才服务中心)
xx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情况;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事项变更情况;
3.专职从业人员情况;
4.诚信守法经营情况。
《xx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三)负责对人才市场的培育、指导、管理和监督。
随机抽查、
实地核查
2xx8年
8
市国土房屋局
市国土局登记发证矿山企业。
1.是否按期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2.是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3.是否按方案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勘验
国家地质公园。
1.地质遗迹保护区内是否有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2.地质遗迹保护区内是否有未经管理机构批准,采集标本和化石的情况;
3.地质遗迹保护区内有无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4.地质遗迹保护区内是否对保护的内容进行监测、维护,防止遗迹被破坏和污染。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xx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xx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xx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等鉴定许可单位。
1.鉴定许可单位是否具有检测鉴定资质以及资质是否在册及注册;
2.鉴定许可单位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以及资格证书是否在册及注册;
3.现场检测鉴定人员是否满足要求,现场检测鉴定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以及资格证书是否在册及注册;
4.检测鉴定设备计量年检报告。
《xx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第五条 城镇危险房屋鉴定,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承担。
承担城镇危险房屋鉴定的单位,须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领取危险房屋鉴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房屋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危险房屋鉴定的单位,在房屋鉴定结束后,须将鉴定文书及全部鉴定资料,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
经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重新鉴定;
合格的,在鉴定文书上加盖“房屋安全鉴定审核专用章”,并将副本发送房屋所有人。
房屋鉴定资料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2xx8年1-xx月
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
1.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企业业绩等是否符合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相关规定;
2.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无发生质量事故,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及企业信用情况;
3.是否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业务手册,并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4.是否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
5.技术负责人或其他技术人员是否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相关业务培训;
6.在签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合同后,是否按要求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的检查。
1.矿业权基本信息。
2.矿业权人履行义务信息。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2xx8年4-9月
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xx时代万恒集团(xx银行)、xx宾馆、中国工商银行xx广场支行、xx京剧团剧场等重点保护建筑使用单位。
市内五区列入第1、2、3批重点保护建筑名单的建筑保护和使用、维修前需上报的相关修缮设计、施工资料及竣工后工程档案资料情况。
注: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保护建筑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xx]21号及《xx市重点保护建筑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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