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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对交易平台适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基本原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信息公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信息应当遵循透明、平等、一致的原则。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建设工程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招标答疑、评标报告、定标报告、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大型基础设施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预算价两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
(二)单项合同预算价一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设备及材料采购;
(三)单项合同预算价或者估算价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咨询服务。
其他建设工程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服务是否进行招标,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未达到应当招标限额标准的建设工程和非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按照政府采购或者产权交易相关规定应当进行采购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采购。
第八条[招标方式]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建设工程可以邀请招标。
国家和省对邀请招标范围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不招标范围]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市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市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未发生变更且在停建或者缓建期间履行了项目管理责任的;
(三)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建设单位及其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下属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可以由原承包人继续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一十条[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第九条规定弄虚作假的,视为规避招标。
第一十一条[招标机构]招标人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建设工程招标的相关事项。
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暗示招标人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一十二条[招标人负责制]建设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依法自行决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二)编制招标文件及发布招标公告;
(三)组建招标监督小组、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
(四)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退还或者没收投标保证金;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
(七)调查处理招标投标相关的争议及投诉;
(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人依法自行决定的事项及享有的权利。
第一十三条[招标顺序]建设工程招标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先后顺序进行。
第一十四条[招标条件]建设工程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取得审批、核准文件,或者项目前期工作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已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已取得财政部门的批准;
(三)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应当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五)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不符合以上第二、三、四项的建设工程,招标人需要先行招标的,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一十五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人应当使用市招标机构制定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与示范文本不一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标示和说明。
市招标机构可以会同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各行业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专门条款。
第一十六条[招标文件审查]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前,将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报送市招标机构备案,市招标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市招标机构应当对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发现招标文件或者招标公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者招标公告发出前予以改正。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终止招标,重新备案及重新发布。
第一十七条[招标文件法律责任]招标人对编制及发出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一十八条[招标公告]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应当在指定的媒体和市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发布。
采用固定报价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采用竞争报价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日。
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有承担相应项目能力、信誉良好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
第一十九条[招标公告内容]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至少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地址、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二)最高投标限价或者合同价、完成时间、质量要求;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保证金数额及方式;
(四)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办法;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六)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限价编制与发布]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及确定合同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招标的最高投标限价一般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
(二)不能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批准的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等造价指标,参照市交易中心发布的上一年度同类建设工程中标价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率或者通过市场询价等方式设置最高投标限价,相关专业工程计价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采用固定报价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后,参照市交易中心发布的上一年度同类建设工程中标价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率确定合同价,其最高投标限价中不得包含暂估价;
(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时间不得早于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九十天,逾期应当重新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五)最高投标限价或者合同价一般应当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特殊情况最高投标限价未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的,招标人应当接受投标人提出的适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要求;
(六)采用固定报价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和合同价均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规费及相关说明等;
(七)采用其他方式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税金和规费合计。
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可竞争的固定报价另外单列。
相关专业工程计价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暂估价]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施工、服务、设备、材料暂估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暂估价使用范围及发包方式,并不得超过招标总价的百分之十。
暂估价的施工、服务、设备、材料属于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及确定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第二十二条[补偿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招标人对于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投标人可以给予经济补偿,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补偿范围及补偿标准。
政府投资项目补偿范围一般为列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补偿费用总额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金额的百分之十及一百万元,特殊情况补偿范围和补偿费用总额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应当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特殊指定]招标人一般不得指定特定的设备、材料、技术。
特殊情况必须指定特定的设备、材料、技术的,应当提供三个以上具有相近标准的设备、材料、技术允许投标人选择。
第二十四条[投标资格设置]施工、服务项目招标,招标人可以将投标人的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招标人可以将投标人的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同类工程业绩要求、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特种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授权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资质条件设置]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质条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高于建设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要求;
(二)不得要求总承包资质附加同一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同资质的承接范围存在交叉的,招标人应当接受所有具有相应资质或者满足资质要求的企业参加投标;
(四)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
(五)涉及三个以上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的,应当按照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将各专业承包工程内容单独招标。
第二十六条[同类工程业绩]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大型建设工程的施工、服务项目招标,可以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置同类工程业绩要求。
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行业特点补充制定其他可以设置同类工程业绩要求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同类业绩指标设置]同类工程业绩的指标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类工程业绩设置数量不得超过一个,时间范围不得少于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
(二)技术经济指标不得超过三项,不得高于建设工程的相应指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资格条件,投标保证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土石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百分之五;
(二)除土石方工程外的建设工程施工、设备及材料招标,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百分之二且不得超过五百万元;
(三)除上述两项以外的建设工程招标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百分之二且不得超过一百万元。
招标人应当接受投标人采用现金或者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应当拒绝投标情形]招标人应当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一)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年内有贿赂犯罪记录的;
(二)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揽业务的;
(三)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因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投标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因拖欠工人工资等原因引发群体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本市相关部门通报的;
(五)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本市相关部门责令停工整改且在停工期内的或者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六)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可以拒绝投标情形]招标人可以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一)企业信用等级为省、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最低等级的;
(二)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内在本市有放弃中标、拒不签订合同、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三)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年内被招标人在诚信信息评价系统中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
(四)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涉嫌行贿、串通投标或者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正在接受相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依法可以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答疑]招标人应当通过市交易中心网站对所有投标人的全部疑问进行公开回复。
采用固定报价招标的建设工程,回复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两个工作日前发出。
采用竞争报价招标的建设工程,答疑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五日前发出。
逾期答疑的,应当在答疑截止时间前发布逾期答疑公告,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答疑的范围应当包括所有投标人提出的全部疑问。
答疑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得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答疑发出之前应当报送市招标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终止招标]招标人不得随意终止招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书面说明终止招标的原因,报经市招标机构备案后,应当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终止招标公告,并通知所有已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停止投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简化程序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诚信优先的原则采用以下简化程序招标:
(一)简化固定报价招标,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合同价格和结算原则,在所有合格投标人中随机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时对企业信用分值排名前列的有效投标人采用差异化措施,适用于单项合同价不超过一千万元的施工招标、不超过二百万元的服务招标;
(二)简化竞争报价招标,在所有合格投标人中按照最低价或者中低价等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适用于单项合同价不超过一千万元的施工招标。
采用简化程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不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资格审查、评审、定标按照简化程序确定的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职责]招标人应当正确履行职责,下列行为均属未正确履行职责:
(一)编制的招标文件与范本不一致且未作出标示和说明的;
(二)发出的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与在市招标机构备案不一致的;
(三)更改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实质内容且未重新备案并发布招标公告的;
(四)政府投资项目未按照财政部门审核的最高投标限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的;
(五)监督小组履职不到位或者干预、影响定标过程和结果的;
(六)资格审查委员会、定标委员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
(七)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条款不一致的;
(八)将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九)其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串通投标]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所属人员及其近亲属操纵投标或者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
(二)招标人所属人员及其近亲属违反相关规定参与编制投标文件的;
(三)招标人在开标之前违反规定开启投标文件,违反规定将投标文件情形告知其他投标人,违反规定协助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撤回投标文件的;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报价的;
(五)招标人预先确定中标人的;
(六)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资格条件;
(二)没有处于取消投标资格处罚的有效期限之内;
(三)没有处于停产停业或者破产的状态;
(四)没有处于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当行为受到限制的状态;
(五)向同一建设工程提供了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参加同一建设工程的施工投标;
(六)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同一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及材料供应单位具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该建设工程的监理投标;
(七)与招标人具有隶属关系的任何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八)具有隶属关系的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九)任职项目数量达到规定限额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拟派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参加投标。
第三十八条[质疑]投标人需要招标人解答的疑问应当通过市交易中心网站向招标人公开提出。
采用固定报价招标的建设工程,质疑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三个工作日前提出。
采用竞争报价招标的建设工程,质疑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十日前提出。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现场踏勘及答疑作出判断及决定产生的责任全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投标文件送达]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送达投标文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开标之前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拒绝接受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规定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文件除外。
第四十条[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有效内容以最终的补充、修改、替代、撤回为准。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撤回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规定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文件、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的澄清除外。
第四十一条[成本警戒价]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度公布本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及相关服务的成本警戒线,招标人可以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成本警戒线。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等方式恶意竞争,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等方式恶意竞争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信息评价系统。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警戒线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合理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合理证明材料且投标人澄清后仍不能合理说明的,视为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方式恶意竞争,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第四十二条[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投标,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投标人名义投标。
第四十三条[串通投标认定]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人之后再参加投标;
(三)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来源于同一投标人或者同一账户;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人员编制投标文件;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除了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内容相同或者大量雷同;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不合理地一致;
(七)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市场报价部分呈规律变化;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或者其他成员存在相同人员;
(九)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章开标与评标
第四十四条[开标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招标人不得随意延期开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开标的,招标人应当书面说明延期的原因,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发出延期开标公告,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四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参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评标。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开标、评标的项目,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参加开标、评标的视为放弃投标。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开标、评标的项目,开标、评标过程中,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应当由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澄清,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的,视为投标人放弃澄清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六条[监督小组]招标人应当组建不少于两人的监督小组对开标、评标、定标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资格审查或者评审、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讨论。
特殊情况导致开标、评标或者定标无法继续进行的、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被指出后仍然拒绝纠正的、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监督小组应当及时报告市招标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同类工程业绩、投标保证金等投标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参加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数不得超过资格审查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资格审查结果、同类工程业绩信息应当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第四十八条[投标人过少或过多的处理]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或者简化程序确定的规则认定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名的,招标失败。
合格投标人数量超过十名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诚信优先的原则采用价格竞争等方式选取不少于十名投标人参加评标。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组建]除采用简化程序招标之外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委员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内按照专业分类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同属一个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两人。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没有相应专业库,或者评标专家库内现有专家难以胜任该项评标工作的,经市招标机构批准,招标人可以自行推荐专家进行评标或者异地抽取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或者经市招标机构批准,由招标人邀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设计大师或者设计行业的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第五十条[评审原则]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的优点和缺陷、签订合同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第五十一条[招标文件澄清]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需要招标人进行澄清的,招标人应当进行澄清,澄清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招标人无法澄清的,以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招标人承担。
澄清应当进行书面记录。
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澄清]评审过程中出现疑问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背离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投标人放弃或者无法澄清的,以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存在低于成本竞争等无效投标文件情形的,应当向投标人说明情况,并允许投标人答辩。
澄清和答辩应当进行书面记录。
第五十三条[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将评标报告在市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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