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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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突发事与灾害事故的性质和危害,负责向县政府请求各方面的支持,负责同县内各部门进行突发事应急处理相关的协调工作,并在本县医疗救护、调查控制技术力量不足时,向市卫生局请求支援。
()根据需要报请县政府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有关重点区域或者传染病疫区实行紧急措施或者封锁。
(6)根据需要报请县政府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7)对本系统突发事与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2、县卫生局分别设立突发事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综合协调工作小组、预防控制工作小组和医疗救治工作小组,明确相关人员和主要职责,一旦启动本预案,立即在县卫生局突发事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1)综合协调工作小组由县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突发事与灾害事故的信息收集和通报,联络和协调各单位应急处理工作,协助做好物资准备、调配与后勤保障等工作。
(2)预防控制工作小组由县卫生局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员为主组成,负责指导和实施各类突发事应急处理的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和实施应急控制措施、进行现场勘验、监测、实验室诊断,查明原因并作出评价报告;
负责灾害事故后有关预防与
控制工作;
协助进行现场救治。
(3)医疗救治工作小组由县卫生局和县级医院有关人员为主组成,负责指挥和实施各类突发事与灾害事故的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治工作,协助进行突发事的调查和预防控制工作。
3、县级各医疗卫生单位均要成立突发事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工作小组,并明确职责;
县第一人民医院应成立医疗专家会诊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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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要成立突发事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对突发事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总责、负全
责。
各工作小组名单报县卫生局备案。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
1,县卫生局按有关规定制定卫生系统突发事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根据情况制定卫生系统有关突发事、灾害事故或传染病疫情的专项应急处理预案。
吝医疗卫生单位要相应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
所还要根据职责,制定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事的专项应急预案。
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专项预案)报县卫生局备案。
2、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与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建立突发事与灾害事故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治、现场处置、监督检查、检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救治药品和医疗
器械、技术与人才等资源储备,保障突发事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
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和县级医院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突发事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反应队伍和预备队伍,并根据需要组建若干梯队,配备一定数量的医疗急救、现场调查与控制应急处理工作包,明确人员联系电话。
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与灾害事故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应急反应队伍和预备队伍主要由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和临床医疗救治等专业人员组成.
4、县卫生局定期组织全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进行突发事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所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进行突发事与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演练,达到实战要求;
各医疗卫生单位也应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掌握现场应急处理基本技能经常组织各类突发事与灾害事故的应急演练;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应积极对乡镇、村等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处理各类突发事与灾害事故的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各自情况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组织开展突发事应急知识和灾害事故医疗救护、自救和互救的知识及基本技术的科普教育,增强全社会突发事与灾害事故的防范和应对能力。
向全社会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
式,促进公众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维持家庭及社区环境卫生。
6、县第一人民医院和县第二人民医院分别为我县本岛和衡山岛突发事与灾害事故定点急救医院和相关传染病定点诊治医院,应合理设置急救通道、传染病门诊、隔离观察室和病房等,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其他外岛乡镇,由当地乡镇卫生院先组成医疗救护组进行救治,
县第一人民医院随后组成医疗救护组给予援助。
其他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各自情况,加强内部建设和管理,提高协助处理突发事与灾害事故的能力。
三、监测与报告
1,县卫生局建立突发事与灾害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突发事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
突发事与灾害事故监测预警系统由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组成。
2、本县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均为突发事与灾害事故的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防保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均为突发事与灾害事故的责任报告人。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本县突发事与灾害事故的报告与管理;
负责收集、核实突发事与灾害事故有关信息和其他信息;
负责突发事、疫情信息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
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对各医疗卫生单位的突发事报告和信息管理工作进行
技术指导。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监督所设立立24i}时值班电话,随时接受突发事、灾害事故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及时搜集各种的突发事、灾害事故和疫情信息。
4其他各医疗卫生单位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事、灾害事故和传染病疫情的监测与报告任务,建立突发事、灾害事故和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制度、首诊负责制度以及门诊工作日志制度;
明确值班电话;
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事、
灾害事故和疫情监测信息的报告工作;
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突发事、灾害事故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事和传染病疫情,应立即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各医疗卫生单位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报告,县卫生局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的;
()自然灾害和各类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的。
6,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初次报告,必须包括突发事与灾害事故的类型、特征、时间、地点、范围、受害或伤亡人数、主要病(伤)情、事的地区分布、已采取的相关措施以及投入的医疗资源等内容,同时根据现场调查和采取措施的情况,及时作出进程报告。
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与灾害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8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突发事信息发布的法律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突发事的有关信息。
禁止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县卫生局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突发事信息发布制度规定,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授权,向社会发布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事
的信息。
四、应急处理
县卫生局接到突发事与灾害事故报告后,应迅速了解情况,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事与灾害事故的性质和特点,组织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应急工作人员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开展现场医疗救治、调查与预防控制工作,必要时请
求县政府和市卫生局给予支持。
(一)预防控制应急处理
1,突发事发生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监督所突发事应急处理工作人员,要及时赶到现场,对突发事进行调查处理。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突发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实验室诊断,查明原因,并提出控制措施建议;
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对
突发事调查、现场勘验,采取控制措施,确定危害程度,作出评价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与个人应积极配合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和县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进行突发事与灾害事故的调查、采样与处理。
2、突发事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现场卫生监测;
突发事的确证等。
3、各有关单位对参加突发事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人员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配备必需的防护设施设备、用品,并按照规定穿戴有效的防护衣具和携带相关安全警示仪器设备进入突发事与灾害事故相关现场,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4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对按照规定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抬施.对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情况提出采取医院隔离观察、家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指定其他
地点隔离医学观察。
接触者在观察期间内出现异常症状,负责隔离医学观察的单位要立即通知负责转运的医疗机构,尽快运送到指定医院就诊。
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与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被隔离观察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密切配合,按照规定对被隔离
人员进行医学观察、监督管理。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规定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及时安置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隔离、观察、治疗。
加强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造成疫情扩散.并向居民、村民宣传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以及科学预防知识。
6、发生自然灾害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监督所应以最快速度了解灾情,并根据灾害特点及变化情况,加强饮食、饮用水和环境等环节的卫生监督、监测,组织开展环境消毒和除害灭病等有关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措施。
7、根据突发事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必要时经县卫生局突发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召集专家确定,向县政府提出采取下列紧急措施的建议:
(l)临时限制关闭有关的公共场所,对特定场所进行强制消毒;
(2)临时停工、停业、停;
(3)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或者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4)对水源、供水设施以及食物采取卫生安全控制措施;
()对危险物品进行强制封存、销毁;
(6)禁止举办大型活动;
(7)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8)根据需要设立隔离控制区;
(9)其他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
紧急措施由县政府决定和宣布解除。
8、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组织指导有关机构和人员,按照消毒技术规范要求对疫区、疫点进行预防性、终末性消毒。
对疫点的终末消毒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对因传染病死亡的尸体,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与有关部门配合,提供技术指导,并
按职责采取必要的隔离、消毒、身份确认、火化等处理措施。
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根据突发事与灾害事故预防和控制的需要,在对突发事与灾害事故现场采取控制措施的同时,要及时提供卫生科普资料,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及时对易受感
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10,在突发事与灾害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应急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县卫生监督所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报请县卫生局依法查处。
(二)医疗救治应急处理
1,突发事与灾害事故发生后,各医疗单位接到医疗呼救或者救援指令时,启动医疗救护快速反应系统和运转机制,医疗救治应急反应队伍迅速到达现场,提供现场救援与医疗救护。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在采取现场控制措施和调查的同时,要积极配合与
协助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医疗救援。
2医疗应急救援工作人员现场医疗救护过程中,要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并填写清楚经治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随伤员流转。
3医疗机构对前来就诊的突发事与灾害事故致病致伤的人员,实行接诊医生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诱、拒绝。
接诊医生要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诊的重症病人,要负责将病历复印或原随病人转送到有条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
4医疗机构收治突发事与灾害事故致病、致伤人员,应当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不得以医疗费用等为由拒绝收治或者拖延治疗。
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突发事与灾害事故发生后,突发事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根据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设施、设备、药品、器材、卫生人员、医学科研成果及其应用等医疗资源进行整合调配。
承担医疗救护的医疗单位在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由县卫生局请求市卫生局派员支援。
6、各医疗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加强医院内消毒管理,并做好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医疗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隔离、消毒条,配备必要的救治设备;
设置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及缓冲带,安排合理的人流、物流走向;
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要隔离治疗,避免交叉感染。
五、奖惩机制
1,县卫生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对参加突发事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
对参加突发事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
补助和抚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精神,建立突发事与一灾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事一与一灾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推委扯皮、措施不到位,以及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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