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资格证高频考点汇总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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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性评价,评价方式多元,评价主体多元教学内容教学内容较难,过于偏重学科体系,忽视综合性及应用性内容,不同程度存在着脱离学生生活实际,忽视实践等问题降低教学内容的深度和难度,弱化学科体系,重视综合,教学内容结合学生经验、联系实际教育着眼点局限于学校注重发展性,终身教育,终身学习任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的互助性学习。
12.研究性学习是以学生的自主性、探索性学习为基础,从学生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选择和确定研究专题,以个人或小组合作的方式,在教师组织、参与和指导下进行的学习活动。
13.素质教育评价方式上的改革体现在评价主体、评价内容、评价过程、评价方式的变化。
改革单一评价主体的现状,加强自评、互评。
不仅关注学业成绩,还关注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心理素质、学习兴趣、学习方法和积极的情感体验等。
有机地把终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结合;
给予多次评价机会;
鼓励将评价贯穿于日常的教育教学行为中。
将量化评价方法与质性评价方法相结合;
丰富评价和考试的方法,追求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14.实施素质教育的方法:
发挥教师的作用;
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积极开展实践活动。
15.终身教育,是指人们在一生中都应当和需要受到各种教育培养。
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贯穿人生始终的一种教育形态,具有时间的延展性;
二是包容了所有现存的教育形态在内的教育过程。
16.终身教育的概念由法国人保罗•朗格朗在1956年正式提出。
17.终身教育的代表作有:
朗格朗的《终身教育导论》、埃德加•富尔的《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舒瓦茨的《终身教育——21世纪的教育改革》等。
18.学生观是指教育者对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性质、地位、特征和具体实践活动的基本看法与认识。
19.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体力和智力得到全面而充分发展,在德、智、体、美、劳等各个方面都有均衡的发展。
20.我国古代的“六艺”,即射、御、礼、乐、书、数,是对人全面发展的一种诠释。
21.全面发展的学生观是指:
要把学生当作具有独立意义的主体;
把学生看作是发展的人;
关注学生的个性与差异。
22.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处于主体地位,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
23.学生在学习活动中是认识的主体、时间的主体和发展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
24.学生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独立的主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具有学习的自主需求和动力,拥有享受相关需求的权利。
25.学生的发展是指学生在遗传、环境和学校教育以及自我内部矛盾运动的相互作用下,身体和心理两个方面所发生的质、量、结构方面的变化的过程及结果。
26.学生身心发展具有以下规律:
顺序性;
阶段性;
不平衡性;
互补性;
个体差异性。
27.身心发展的顺序性:
身心发展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量变到质变的连续不断的发展过程。
28.身心发展的阶段性:
个体在不同的年龄阶段表现出身心发展不同的总体特征及主要矛盾,面临着不同的发展任务,这就是身心发展的阶段性。
29.身心发展的不平衡性:
一方面是指身心发展的同一方面的发展速度,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是不平衡的;
另一方面是身心发展的不同方面的发展速度不平衡。
30.身心发展的互补性:
既指机体某一方面的机能受损甚至缺失后,可通过其他方面的超常发展得到部分补偿;
同时也存在于心理机能与生理机能之间。
31.身心发展的个体差异性:
首先表现为男女性别的差异;
其次表现在身心的所有构成方面;
还受到环境及主体在发展过程中的努力程度和自我意识的水平、自我选择的方向的影响。
32.把学生看作是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存在,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学生,倡导对学生进行形成性评价。
33.学生处于人生发展的特定阶段,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和可塑性,教师应当挖掘学生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34.人的全面发展不等于各个方面的平均化发展,而是要求每个受教育者作为一个独立而完整的个体,各个方面都能够获得应有的发展,同时也要承认人的各个方面发展水平具有一定差异性。
35.因材施教是指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个别差异出发,有的放矢地进行有差别的教学,使每个学生都能扬长避短,获得最佳发展。
36.因材施教出自《论语•为政》“子游问孝”、“子夏问孝”朱熹集注引宋程颐曰:
“子游能养而或失于敬,子夏能直义而或少温润之色,各因其材之高下与其所失而告之,故不同也。
”
37.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体现。
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
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坚持以人为本,是我们党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民是历史发展的主体、是推动历史前进的根本力量的基本原理提出来的。
38.“以人为本”思想贯彻在教育活动中,就是“以学生为本”。
首先,坚持以人为本,必须面向全体学生;
其次,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以学生作为教育活动的出发点;
最后,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
39.教育公正,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就是所有的学生都能够获得同样的教育机会,包括入学机会均等、教育过程中机会均等、教育结果均等。
40.促进男性和女性的共同发展,就是要做到不要因性别而形成一种性别学生发展的优势和另一性别学生发展的劣势。
41.注意到民族差异,做到不同民族的学生共同发展,特别要注意少数民族学生的发展。
42.正确地对待可能由于地域造成的学生发展差异,不能因学生所处地域的差异而歧视一些学生,要促进来自不同地域的学生共同发展。
43.不因学生家庭的种种差异,以及这种差异给学生发展带来的困难,而歧视学生。
44.要注意正确地对待学生身心发展的差异,要给予身心发展状况不同的学生以同样的关注,以促进学生的共同发展。
45.师生关系是指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彼此所处的地位、作用和态度等。
46.师生关系的功能:
教育功能;
激励功能;
社会功能。
47.良好的师生关系对师生双方都会产生重要的激励作用。
对于学生而言,能使学校生活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对于教师而言,能使教师感受到教育教学过程的愉快和自身从事工作的价值。
48.对于学生而言,学校、班级是其逐渐实现其社会化的主要场所。
49.师生关系可以分为专制型、民主型和放任型。
50.新课程理念倡导的师生关系应当为民主型师生关系模式。
民主型师生关系模式的特征是开放、平等和互助。
51.传统师生关系在教学上是授受关系;
人格上相互平等;
道德上相互促进。
52.新型师生关系是指尊师爱生、民主平等、教学相长、心理相容的关系。
53.教学相长出自《礼记•学记》:
“是故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
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
故曰教学相长也。
”意为教和学两方面互相影响和促进,都得到提高。
54.构建师生关系的途径:
热爱学生;
尊重学生;
了解学生;
公平公正地对待学生;
严格要求学生。
55.尊重学生是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学生的个体差异,始终相信学生。
56.教师公正对待学生,要求教师:
一方面,教师不能因为个人感情的好恶、私人关系、学生成绩的优劣等偏袒或是轻视学生;
另一方面,教师不能因为学生的性别、美丑、性格特征、身体条件、家庭出身等的不同而偏袒或轻视学生。
57.教师严格要求学生,要做到:
严而有理;
严而有度;
严而有恒;
严而有方。
58.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59.教师劳动的特点:
复杂性;
创造性;
示范性;
劳动时间的延续性和劳动空间的广延性;
长期性;
系统性。
60.传统教师角色:
传道者的角色;
授业解惑者的角色;
示范者的角色;
管理者的角色;
朋友的角色。
61.教师的示范作用体现为:
教师的言行是学生学习和模仿的榜样。
62.现代教师角色新的特点:
由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学生发展的促进者;
从课程的忠实执行者转变为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从“教书匠”转变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和反思的实践者。
63.教师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发现和探究的能力,以及实践动手能力,激发学生的创造潜能,使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合作、学会做事、学会做人。
64.新课改确立了国家、地方和学校的三级课程管理体制,建立了包括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三级课程体系。
65.教师要变过去习惯的“教教材”为“用教材教”,创造性地使用国家课程教材,积极进行国家课程地方化、校本化的实践探索。
66.倡导教师要成为“研究者”,鼓励教师在真实的教育情境中研究教育,开展“行动研究”,在研究状态下工作,为了课程和教学改进的行动而研究,在行动中研究。
67.教师的专业素质包括专业基础、教师专业品质、教育教学专业知识与能力等。
68.教师作为一种专业人员,必须拥有教育思想、教育情感和职业道德等专业知识。
69.教师的专业发展过程,可以分为教师职前、入职和职后专业发展阶段。
70.教师职前专业教育,是指培养教师在教育活动中特别的专业素养的教育。
71.教师职前专业实践的方式包括参观学校活动、教育现场观察和教育实习等。
72.教师的入职专业发展,可包括三个方面:
岗位专业的学习、团队活动的参加和岗位经验的积累。
73.教师职后专业发展可以用“终身”发展来表达,教师应坚持终身教育理念,职后发展阶段要持续到教师退休之时。
74.教师专业发展中的终身学习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即正规专业教育、非正规专业教育和校本专业发展。
75.正规的专业教育,是指在专门的教师教育机构中进行的、全日制的、系统的教育,并且专业教育的结果是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及教师资格。
76.教师在专业发展中应不断地学习和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
77.教育反思,就是教育者把自己已有的教育实践作为思考的对象,对已有的教育实践成败原因进行探求,从而获得解决教育实际问题的方法的过程。
78.教育研究是指教师将自己在教育实践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作为研究课题,并运用相关教育理论开展系统的研究,从而寻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1.教育政策区别于教育法律法规,是政策的一个分支,是政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
2.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所规范的教育关系。
3.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教育法律的规定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教育的“宪法”。
5.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6.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7.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9.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10.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1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1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13.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1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1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1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1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19.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20.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21.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22.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3.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24.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25.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26.《义务教育法》是教育单行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
27.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8.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9.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0.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31.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32.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33.《教育法》明确了主体义务相关四大方面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和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具体规定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
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治安管理处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民事责任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刑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构成犯罪的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构成犯罪的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构成犯罪的。
34.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35.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3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3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38.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3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4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41.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4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43.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44.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45.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46.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47.《义务教育法》规定: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48.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49.《义务教育法》规定: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50.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51.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2.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53.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
54.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55.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56.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予以保障。
57.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58.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59.《教师法》对教师培养、教师职业活动和教师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是集合了教师的行业管理和教师的权益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专门法律。
60.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6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62.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63.教师享有的六大权利分别是:
教育教学权;
学术研究权;
指导评价权;
报酬待遇权;
参与管理权;
进修培训权。
64.教师应履行的六大义务:
遵纪守法;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思想教育;
爱护尊重学生;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提高的水平。
65.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66.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67.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69.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70.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7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72.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74.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75.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76.《未成年人保护法》依据宪法制定,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出发,制定了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法律规范,涉及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部门。
77.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78.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79.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80.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8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82.《教师法》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侮辱、殴打教师责令改正、行政处分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处分或解聘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教师申诉起诉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
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处理。
8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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