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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些重要的责任条款一笔带过或者模糊解释;
有的保险经纪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还有极个别保险经纪人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保险合同上代当事人签字;
有的保险公估人在提出保险公估报告时,缺乏一个公
开公正公平和合理的理念,偏袒了某一方当事人等,这些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均带来了不应有
的经济损失,对保险中介自身也造成了不良影响
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险中介市场的规范性不足
从目前保险中介市场的现状来看,主要是政策法规滞后,中介机构得不到有力的引导和扶持。
虽然颁布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一些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看,保险中介法规还不健全,有些法规相对滞后。
有些保险中介法规规定了市场进入的条件及其考核办法,但在保险中介交易秩序的维护、保险中介市场环境的建立、保险中介市场环节及其监督活动的实施等方面,还缺乏法律依据。
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失信现象的存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违规操作等。
(二)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观念淡薄
为追逐眼前利益,保险中介机构紧紧围绕的是保险公司和大客户,根本没有意识到或者也不打算面对社会公众宣传自身品牌和功能,导致社会公众对其认知度和接受度较低。
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说,相当多的人对中介机构的性质、地位、作用及其经营的业务几乎不了解。
作为被保险人,往往把中介机构等同于保险公司;
有的虽有所了解,但不知道如何利用中介机构为自己服务。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有些对中介机构有所了解,但对于如何借助中介机构进一步搞好保险公司的经营,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有些还不能与专业保险机构建立良好的信任及在此基础上的稳定业务合作关系,甚至将其作为竞争对手来看待。
(三)保险代理人的角色定位不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类。
保险代理人角色定位不明,主要表现在:
一是个人代理人在《保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而保险公司内部的保险营销员实际上就是个人保险代理人。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代理人在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特别是寿险公司业务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保险公司没有将他们纳入公司内部编制,他们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建立在委托合同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不仅不能够享受与保险公司职工一样的福利待遇,而且连关系到他们切身利益的养老问题也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二是兼业代理人的角色定位不明。
早期的保险中介人主要就是带有保险市场特有色彩的兼业代理人,他们对我国早期保险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目前,有些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仍来源于兼业代理人。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兼业代理人出现角色错位或不到位现象。
角色错位是指兼业代理人作为投保人的代表,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同保险人进行谈判,签订保险合同,赚取手续费;
角色不到位是指因激励不够、缺乏专业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兼业代理人只是充当了保险产品展示橱窗的作用,销售努力不够,未能充分发挥营销渠道应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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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兼业代理成为保险中介的主体,这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
1990年之前,我国的保险市场除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外,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经营,为弥补机构的不足,该公司设立了众多保险兼业代理。
1990年以后,各商业保险公司陆续成立,根据当时视业务量设分支机构的规定,各公司为抢占地盘,也纷纷建立了一批兼业代理。
一时间,保险兼业代理成为各家保险公司争抢的对象。
另一方面,按照目前我国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管理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的设立,既不需要资本金,其在代理保险业务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又都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可以说是个无本经营的行业,各行各业,各方面人士都想介入。
保险公司需要兼业代理,市场上愿意成为保险兼业代理的人又无处不在,这样的供求关系决定了保险兼业代理的迅猛发展。
众多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出现,使得对其监管直接由中国保监会或由其下设的保监办来进行很困难。
现行的管理办法把管理的责任基本交给保险公司,而各家保险公司由于职能所限,很难承担起管理的职责。
比如,各家保险公司争抢代理人,促成了保险代理人哄抬手续费。
他们利用手中拥有的业务,在保险公司之间炒作。
保险公司由于自身利益及不具备取消代理人资格等有效手段,难以遏制这样的炒作。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力量监管如此庞大的队伍,保险公司又没有有效的手段对这支队伍进行管理,因此对兼业代理的管理成为有名无实。
对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不到位,不仅影响了兼业代理队伍的健康发展,同时影响到专业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规范化经营,最后导致整个保险市场的混乱。
(五)代理人欺诈保险的现象时有发生
某些代理人受利益驱动,串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也有的代理人独自搞保险欺诈活动。
主要表现在:
一是由于代理人的利益主要是收取代理手续费,是否发生赔案与其无关,因此出现代理人帮助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投保,损害保险人利益。
二是代理人帮助被保险人隐瞒某些影响保险公司承保的因素,促成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公司,发生的法律责任还得由保险公司承担。
三是极个别代理人侵吞保险费,更有甚者,有人擅自印制保单,搞金融诈骗活动。
(六)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空间狭小
目前保险市场的中介业务主要来自保险兼业代理,专业中介的份额很少。
一方面是专业中介起步太晚,较之兼业代理的优势尚未显现出来,另一方面是市场给专业保险中介的经营空间太小。
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保险公司几乎承揽了保险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从保险产品的设计到产品销售,从保险合同的签订到防灾防损、定损理赔,沿袭了大而全的企业特点。
保险兼业代理人说是代表保险公司向客户出售保单,实质上只是起到了牵线搭桥介绍保险客户的作用。
保险公司的这种大一统的经营方式,使专业保险中介的经营空间狭小,甚至经营困难。
保险中介在保险经营过程中的专业优势得不到发挥,不仅限制了保险中介的发展,同时也制约了保险公司集中自身优势的发挥和业务的发展。
(七)社会的认可程度限制了保险中介的发展
保险销售的是一种不同于实物商品的信用产品。
保险公司在收取小到几元大到上亿元保费时,给予人们的是一种承诺: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将提供经济补偿和给付。
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最应该看重的是保险服务,而目前这种服务多数被片面地理解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
由于保险中介没有理赔权,多数客户愿意直接和保险公司打交道。
其实保险的服务贯穿在保险的整个过程,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能从不同的角度为被保险人提供各种优质服务。
由于宣传力度不够,人们对此缺乏了解,这种社会认知程度的偏颇,限制了保险中介的发展。
二促进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的对策
(一)发挥渠道应有功能
对于保险中介机构来说,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均是其顾客。
保险中介机构应以各种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传递有关信息,特别是保险中介的职能和作用,以启发、推动或创造对保险中介服务的需求,同时树立和保持良好的企业形象,争取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保险中介机构应积极促进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可达成以下共识:
保险中介是保险企业营销渠道的重要构成成员,既能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又可以发挥渠道的协同作用,使用共同的后援支持系统,从多方位对消费者产生影响;
同时,营销渠道常常被视为保险公司或金融集团的关键性战略资产,也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二)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首先,重视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用。
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核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其次,建立和发挥从业人员的专业化优势。
应继续坚持严格的资格认定标准。
可以在基本资格考试的基础上设定分级分类的资格考试,以对从业人员进行更高专业技能的认定。
在执业活动中也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同时,坚持终身学习,与时俱进。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还应争取受教育的机会,通过学历教育、岗前培训、定期培训等途径,接受再教育,掌握最新的文化基础知识和保险业动态,以使自己能够适应不断发展与变化的保险业需要。
最后,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
保险中介机构应合理使用和培养员工,既立足于员工个人在智力、体力、能力、生理、心理、人格等诸方面的全面发展,又将员工的个人发展目标纳入企业的组织发展目标之中,在促进个人发展的同时推动企业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近年来,在保险中介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部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执业行为不规范的现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在履行其职业责任、从事保险中介服务过程中,
要逐渐形成这一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包括守法遵规、诚实信用、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等。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仅有利于保险中介业的诚信建设,减少失信行为,而且有利于保险中介服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保险业整体的长期发展。
(四)加大监管力度以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规范化
首先,进一步促进保险中介相关法则和政策的完善。
通过保险中介法规的完善,实现市场准入监管,防止潜在风险;
加大业务运营监管,督促已获准入的机构依法稳健经营,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
强化市场退出监管,监督经营不善或严惩违规经营的机构依法按程序尽快退出市场,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波动,降低损失,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和整个保险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其次,有计划地逐步规范兼业代理。
在鼓励专业中介发展的同时,要适度地控制兼业代理的发展,尤其是要限制有名无实,有行政色彩的兼业代理机构;
认真对现有的兼业代理进行审查,逐步压缩兼业代理机构的水分,清除以代理为名干预保险市场正常秩序的兼业代理机构。
最后,应成立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要把自律意识通过订立公约的形式上升为规则,把贯彻规则变成一种自觉行为。
在建立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的过程中,要坚持高起点、讲规范、重实效的原则,尽力做到职业化和专业化。
同时,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该准确定位,要在许多政府部门不应管又不便管的事情上,发挥监督、协调和信息服务作用。
三保险中介对保险市场的作用
1保险中介创新了保险业的用人方式
保险中介把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引入到保险市场,突破了保险企业过去以“大锅饭、铁饭碗”为特征的传统用工制度,率先采取了灵活的用工方式。
1992年保险营销制度引进以来,保险营销员按照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对企业的贡献获得报酬,调动了营销员的工作积极性。
这种市场化的用人机制,激发了每个人的潜能,使保险业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促成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灵活的用人制度,吸纳了大量社会人才参与到保险业发展中来。
目前,保险中介从业人员队伍人数已超过150万,这支队伍培养了大量优秀人才,一大批中国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从保险营销队伍中成长起来。
与此同时,保险中介作为一个新兴职业,解决了上百万人的就业问题,对于扩大社会就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2保险中介推动了保险监管制度创新
一是率先在保险市场中实现了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是我国金融保险市场中最早实现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市场主体。
2003年,中国保监会在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中取消了筹建期,建立了法制化的市场准入机制。
对符合条件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实行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市场准入制度,使一大批符合条件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进入市场运作,使保险中介市场呈现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专业中介机构由1999年的5家发展到目前的近2000家,市场主体的增多,使中介市场的竞争机制日益完善,服务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同时,也自然淘汰了一批不适应市场竞争的中介机构。
二是率先实现了对所有投资主体的一视同仁。
2001年,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取消对企业和个人的投资比例限制,对所有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允许个人、私营企业设
立保险中介公司,调动了社会各界投资保险中介的积极性。
在以上三个中介管理规定中,还进行了中介机构企业制度创新,在保险业内率先引入了合伙制这种企业形式。
三是打破了经营区域的限制。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促进了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创新,改变了我国保险机构长期以来只能通过层层设机构、上网点和人员才能开展业务的情况。
按照以上三个中介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和公估机构从市场准入开始起就可在全国开展业务,保险代理机构从市场准入起就可在全省开展业务,拓宽了保险服务区域,为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开拓了空间。
3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促进了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
经过几年的发展,保险中介的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不断加深,为保险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促进了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
4促进了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的转变
保险中介的出现,为保险公司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传统经营模式创造了市场条件,使保险公司有条件专注于保险产品的设计、风险的管控和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环节。
目前,保险中介市场已发展成为保险业服务社会的主渠道,促进了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的转变,提升了中国保险业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
5促进了保险市场创新
保险中介市场化的发展,改变了保险业以往被动为客户服务的方式,开始主动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一大批保险中介机构从需求出发,在产品创新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开发出了适合市场需要的保险新产品。
如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神龙汽车集团研发的“汽车自燃险”,并就该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太保集团签署了相关协议;
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借鉴国外的经验,开发出了“飞行员保险”。
在保险销售渠道创新方面,一些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尝试通过“社区保险门店”、“保险超市”、互联网等新型销售平台将保险产品送入不敷出千家万户。
在保险服务创新方面,一些保险经纪公司积极开发教育、体育、农业、能源等各行各业的风险管理服务,主动协助各级政府参与一些高危行业和群体活动的社会管理;
一些保险代理机构努力开拓农村保险市场,在农村网点建设和业务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模式创新,在为“三农”保险发展服务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转6拓宽了保险业的服务领域
保险中介市场化的发展,使各类保险中介主体迅速增加。
目前,我国有兼业保险代理机构13万家,这些机构分布在各行各业,增加了为社会提供保险服务的便利性,扩大了保险的覆盖面,拓宽了保险服务领域。
目前,我国有上千万人曾从事过保险营销工作,社会上的多个行业都有保险服务兼业代理网点,银行保险和邮政代理保险网点已成为推动保险业发展的新渠道。
五结论
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建立,是我国保险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正由前几年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
随着保险中介制度的完善,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将在我国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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