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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1日)。
3.在使用期间内,×
镇水泥厂负责保养、维修该电动机,并每月付给国营×
机床厂电动机使用折旧费×
元,租金×
元,合计×
元。
该款通过银行托收,每月月底结清。
4.×
地区工业局在19×
年4月1日之前负责向×
镇水泥厂提供×
马力电动机一台。
等新电机购到后,×
镇水泥厂即以新电机无偿返还国营×
机床厂则将原“奔马牌”电动机产权正式移交×
镇水泥厂。
5.19×
年4月1日以前×
镇水泥厂使用电动机的一切应支付的费用,×
机床厂不再追究。
但若至19×
年4月1日×
镇水泥厂尚不能履行本协议第四项时,×
机床厂有权向×
镇水泥厂追索19×
年4月1日到19×
年4月1日期间的电动机所用租金(每月仍以×
元计算)并追付法定利息。
以上协议如无不当,请法院予以承认。
机床厂(盖章)
法人代理人:
张×
×
镇水泥厂(盖章)
法定代表人:
林×
地区工业局(盖章)
平×
19×
日
附:
本书一式四份,送交法院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地区工业局存一份。
申请复议书范文
你院(19×
)×
法不回避字第×
号通知书我已收悉。
对我所提出要求你院审判员李×
回避此案的申请,你院以李×
与被告又是一般朋友,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为理由不予回避。
我认为你院对他们之间的关系未作深入的调查。
李×
与被告文×
不仅只是一般朋友关系,文×
的母亲与李×
的父亲是亲堂兄妹,李和文属于近亲属关系,这是不难调查清楚的,这势必会影响到法庭执法的公正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条和第24条之规定,我再次请求你院审判员李×
回避此案。
据此,特请你院依法进行复议。
此致
×
省×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周×
19×
民事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人:
李×
岁,×
族,×
市百货大楼职工,住×
市捍卫路东大街×
号。
被申请执行人:
赵×
市交电公司职工,住×
市凯旋路×
申请执行事项:
申请执行×
市中级人民法院(90)民上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第3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继承一案,经×
市市中区人民法院19×
日以(90)民字第54号判决书判决:
“遗产人李×
遗留座落在×
街13号砖瓦平房四间,南北两间由被告李×
继承,东西两间其中一间由遗产人李×
之妻继承,另一间由李健代位继承。
”申请人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经×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
月×
日以(90)民上字第98号判决书判决:
被上诉人李×
在三个月内将其现住的按判决归上诉人李健的一间房让出。
”自终审判决生效到现在已经3个月。
其间,申诉人曾两次向你院申请执行判决,你院复信称:
“待研究后处理,我院等待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
”
申请人认为,本案既经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自应按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你院不应拖延。
本人为了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再次提出申请,请你院速按终审判决执行。
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19×
申请执行书写作结构
申请执行书是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而享有民事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开始执行的一种诉讼文书。
申请执行书结构:
(1)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申请执行事项,应写明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要求执行的具体内容。
(3)申请执行的理由。
举出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说明这一要求的正当性、合法性。
(4)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
(5)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
(6)结尾。
写明申请书交送法院名称,申请人姓名和申请时间。
申请撤诉书格式及结构
申请撤诉书是起诉人即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在判决宣告之前,申请撤销起诉的法律性文书。
原告呈送的撤诉书是否发生效力,要由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准许撤诉,也可以不准许撤诉。
但起诉一经撤回,起诉人就丧失了再起诉的权力。
申请撤诉书的格式,主要由标题、申请理由、撤诉请求、改送法院和申请人签名及时间等部分构成。
其格式如下:
申请撤诉书
1.事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申请理由陈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向贵院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批准。
呈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
(印章)
年月日
申请复议书写作结构及格式
当事人或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提出某种要求和控告,司法机关不予接受或驳回,而对司法机关采取的某种措施不服,提出申请要求司法机关重新考虑决定的文书,就是申请复议书。
申请复议书写作结构:
第一部分:
标题,写明“申请复议书”字样;
第二部分:
申请理由,包括申请复议的原因和理由;
第三部分:
改送文书的司法机关;
第四部分:
申请人签名及申请复议的日期。
其格式如下:
申请复议书
你院()×
法不回避字第×
号通知书我已收悉,对我所提出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据此,特请你院依法进行复议。
______人民法院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20×
)5号 犯罪嫌疑人黄×
,男,1956年生,汉族,×
县人,系×
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
县城关镇×
街×
黄×
1963年至1973年在×
县沿河路学校读书,1974年至1977年在×
县大屯乡插队,1977年10月顶替其父在×
农药厂工作,1983年9月因犯有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88年9月刑满释放后回×
县农药厂做临时工。
犯罪嫌疑人范×
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在×
县第五中学宿舍2单元5号。
拘留原因和依据:
犯罪嫌疑人黄×
、范×
、肖×
于19×
年8月10日深夜12时许,窜到×
县柳河乡政府所在地,由范×
放哨,黄×
翻窗进入乡武装部办公室,盗窃"
五四"
式手枪2支、子弹15发、人民币240元。
同年8月11日深夜11时许,黄、范、肖3名犯罪疑人又窜到×
县东沟镇,由肖×
翻墙进入供销社内,盗走收音机1台、自行车3辆、雨衣3件以及现金1320元。
19×
年8月12日凌晨3时许,该3名犯罪嫌疑人又在×
镇×
旅社再次作案,被值班人员发现后报案。
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及时赶到现场。
经现场勘查,分析研究后认定,该3名犯罪嫌疑人就是8月10日在柳河乡武装部盗枪的案犯,故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堵截追捕。
8月12日上午11时许,黄、范、肖三名犯罪嫌疑人逃至×
县伏岭山区,在追捕过程中,黄犯开枪打伤公安干警1名,当日下午3时许,黄等3名犯罪嫌疑人被我公安干警包围在一个山洞里,被迫放下武器就擒,当场从黄、范、肖三名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
式手枪2支、子弹5发、雨衣3件和现金1415元。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黄×
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7条和第264条,涉嫌盗窃枪支和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2项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黄×
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刑侦科 承办人 ×
年 月 日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2001)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
,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
乡×
村,系×
中学高三学生。
是被害人徐×
的侄子,1997年前随在×
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
2003年下半年到×
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2007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
市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
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
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
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
喊徐×
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
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
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
洗澡,但徐×
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
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
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
经比对,朱×
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
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人民检察院
2007年5月7日
注:
1.犯罪嫌疑人朱×
现押于×
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起诉书
市人民检察
检刑诉[2007]第×
号
被告人:
孙×
,男,28岁,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
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
市×
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
路×
号,孙×
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
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
1995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
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05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
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
2007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07年9月13日被×
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
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
被害人:
章×
,女,住×
号,2000年9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
。
本案由×
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
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07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
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
于2007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
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
当章×
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
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
吃,一直拖延到夜,10时左右,孙×
才把章×
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
用双手将章×
掐死然后把章×
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
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
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
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
9月6日,早晨,孙×
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
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孙×
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
在杀人分尸之前,孙×
曾向好友李×
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
“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
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
“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
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
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
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
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AB”型,孙×
的血型为“O”型,孙×
的妹妹血型为“A”型。
2、孙×
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
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
经孙×
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
住处。
4、据孙×
供认,在孙×
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
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
5、孙×
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
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
供认相符。
6、孙×
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
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
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
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
当天确带有小刀。
7、经法医鉴定,孙×
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
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
被告人孙×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应追究孙×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院印)
1.被告人孙×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刑事判决书
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
中法刑字[2008]第37号
公诉机关×
犯罪嫌疑人刘×
县人,26岁,19×
日生,汉族。
刘×
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05年4月到×
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
在×
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
2006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
,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
2007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5月16日,×
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
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
看守所。
辩护人王×
,×
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0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
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
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刘×
及其辩护人王×
,证人×
,鉴定人×
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008年2月,×
公司发放2007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
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08年5月10日,刘×
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
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
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
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
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
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
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
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
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
,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
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侯×
走后,刘×
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
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
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
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
当日晚8时许,刘×
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
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附有证人×
的证言证人及告人刘×
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提出被告人刘×
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被告人刘×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刘×
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
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刘×
指纹的鉴定,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
印证了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提出的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008年7月10日
(院印)《法律文书》
刑事裁定书
秦×
浩抢劫、强奸,鲁×
成、李×
抢劫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
刑终字第×
号)
原公诉机关×
市×
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
浩,男,生于1985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
县,初中文化,原×
厂工人,住×
楼×
号,因本案于2001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
成,男,生于1984年7月12日,汉族,出生地×
厂宿舍楼×
栋×
号,因本案于2007年7月20日被拘留,7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
区人民法院审理×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
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
成,犯抢却罪,原审被告人李×
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
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秦×
浩、原审被告人鲁×
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
,审判员许×
、张×
),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
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秦×
及其辩护人叶×
,上诉人鲁×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
成于2007年5月间,得知王×
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
浩、被告人李×
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
2007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
二人乘王×
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
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
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
成、被告人李×
平分)。
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
浩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
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
作案后,被告人秦×
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
成。
案发后,被告人鲁×
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
截至2007年7月22日被告人秦×
浩、被告人鲁×
全部被逮捕归案。
认定的证据有:
被告人秦×
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
)、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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