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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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在起诉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扩大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范围;
扩大自诉案件的范围,使被害人享有广泛的直接起诉权,同时将被害人定位为当事人,赋予其与被告人基本相同的诉讼权利,从而有力地加强了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
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对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对象、条件、期限等作了科学、明确的规定,等等。
这些规定一方面有利于追究犯罪,另一方面也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二)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与国外许多国家仅将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包括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这三个机关虽然性质不同,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地位平等,都属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其中,侦查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提起公诉有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同时,在这三个机关分工负责的基础上,我国刑事诉讼法还强调它们之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并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如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等等。
(三)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
我国形似诉讼法的许多基本原则符合我国国情,并且为我国所独有:
如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依靠群众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等等。
(四)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了原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职权主义的一些合理规定,如在侦查、起诉阶段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单方面采取侦查、起诉行为;
在审判阶段由法官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在庭审中调查核实证据的权利等。
同时借鉴当事人主义的有益经验,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起诉阶段便可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特别是在审判阶段,将法院的庭前审查由实体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从而有效地避免法官先入为主,从而客观审案;
庭审中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书证首先和主要由控、辩双方进行,法官即使进行这些活动,也只是起到补充作用而已,而且法官只有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时才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此外,控辩双方不仅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可以进行互相辩论,而且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互相辩论。
(五)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人民检察院不仅负责公诉活动,而且具有法律监督职能。
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既有权对贪污贿赂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有权对所有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有权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而且,其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刑罚执行等相关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六)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在总结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
如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判;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等等。
什么是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
强制措施与刑罚在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上有相似之处,而且被采取拘留、逮捕的人,在被判处刑罚以后,先行羁押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表明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
但是两者之间在本质上不同,主要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
强制措施是一种保障性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一种处罚;
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措施,是行为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的体现,其目的是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
(2)法律根据不同。
强制措施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适用的;
刑罚则是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适用的。
(3)适用主体不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依法采用强制措施(三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的种类上不尽相同);
刑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处。
(4)适用对象不同。
强制措施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
刑罚则是对被人民法院确定为有罪的罪犯适用的。
(5)适用时间不同。
强制措施可以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适用;
刑罚则只有人民法院审判以后才能确定。
(6)稳定程度不同。
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要发生变化,具备法定情形的还应当变更或撤销;
刑罚一经法院终审判决确定,即产生既判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7)法律后果不同。
强制措施不是刑事处罚,被采取过强制措施的人,如果被宣告无罪,不应视为有前科;
刑罚则产生前科效力,并且在一定条件下(累犯),成为今后犯罪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
2.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制裁。
具体方法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强制措施在强制力上同某些行政措施(拘留)有相似之处,但是两者存在重大区别,主要区别如下:
强制措施是诉讼保障性措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不能视为受过处罚;
行政处罚则是惩罚性措施,是对行政违法人的行政制裁。
(2)法律依据不同。
强制措施是根据刑事诉讼法采用的;
行政处罚则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或其他法律法规采用的。
强制措施是司法公安机关采用的:
行政处罚则是行政机关适用的。
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且是自然人;
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则是行政违法人,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5)稳定性不同。
强制措施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变更或者撤销,相对不稳定;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制裁手段,相对稳定。
杨光波: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周波:
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全书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对
罗正娟:
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案件主要事实时必须遵守的规则有哪些?
回复:
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案件主要事实时必须遵守的规则有:
(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确凿无疑的。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对于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监管改造机关严格、依法、文明和科学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学习的内容,怎样在生活的活学活用
多看一些有关法律的影视节目。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上的相同点是什么?
1、二者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2、都有权申请回避;
3、都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都有权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
6、都有权对生效判决或裁判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区别在哪?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不同:
1、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的义务有:
(1)未经执行机关批淮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但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而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而无上述两项规定。
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变更为取保候审。
3、两者的期限也不相同。
《刑事诉讼法》5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嫌疑人、被告人取保侯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而监视居住无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的要求。
何清明:
合议庭的组成有哪些?
合议庭是指审判人员数人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它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数为审判员3人至7人;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数为3人至5人。
各级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人数均应为单数。
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但在执行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是什么?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是:
1.依法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公诉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2.依法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3.在审判活动中,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
4.在审判活动中,为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6.依法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对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其他有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判决,有权直接执行;
8.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赵钢:
如何学习刑事诉讼法?
(1〕认真钻研教材,熟记法律条文,是学好刑事诉讼法学的前提;
(2)学习基本理论,掌握诉讼原理,是学好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基础;
(3)学习各项诉讼程序及其具体规定,是学好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内容。
如何找寻重点记忆?
主要是掌握指导书和期末复习指导中所列的概念和问题
证据分类的意义
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研究上将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
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规律,以便于指导办案工作。
研究证据的分类,实质是深入研究运用证据的客观规律,以便提高运用证据查明事实真相的能力。
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韩成龙:
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哪些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职务保障权。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辩护人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当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阅卷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3)会见、通信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4)调查取证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5)提出辩护意见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
(6)获得出庭通知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将开庭通知书送达辩护人。
这意味着辩护人有权在开庭3日之前获得开庭通知。
(7)出庭辩护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开庭审判活动的有关规定,辩护人有权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具体内容包括:
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可以对控方提供的其他证据进行质证,可以向法庭提供、出示、宣读证据;
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他方展开互相辩论。
(8)拒绝辩护权。
根据《律师法》第29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9)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狱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10)其他诉讼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以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有权得到有关的诉讼文书,包括起诉书、抗诉书副本;
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联系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之间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也是方法和任务的统一。
刑事诉讼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既要有刑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又要有刑事诉讼法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刑法所规定的内容,只有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才能正确地实施,如果没有刑事诉讼法从司法程序上保证刑法的执行,刑法所规定的一切内容,就成了一纸空文。
同样,如果没有刑法作为刑事诉讼的内容和标准,刑事诉讼法的一切规定,也就是失去了目的和意义。
有权提起上诉的法律主体包括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有下列人员:
1.被告人,既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也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追究的对象,与案件审判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是刑事诉讼的主要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不仅如此,《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3款还特别强调: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
2.自诉人,是指自诉案件的原告人,也是自诉案件的主要当事人,与案件审判结果也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刑事诉讼法也赋予自诉人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3.被告人、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
有的被告人、自诉人由于未成年或者精神上有障碍不能独立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不能正确理解、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不能充分、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刑事诉讼法赋予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即使被告人、自诉人没有提出上诉或不同意提出上诉,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独立地提起上诉。
4.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直接参与案件诉讼活动,了解案情,一般都熟悉、精通法律,对于一审判决、裁定是否存在错误,是否应当提起上诉,较之被告人更有判断能力。
但毕竟判决、裁定的直接承担者是被告人自己,是否提起上诉最终应当由他自己决定,辩护人只有经过他本人同意,才可提出上诉,而不应独立地享有上诉权。
被告人的近亲属虽然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法院所做的判决、裁定对他们也会产生一定影响,但毕竟他们不是判决、裁定的直接承担者,不是案件审判结果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因此,也应当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才可允许他们提出上诉。
5.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于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权提出上诉。
这是与他们的身份和诉讼地位相一致的。
他们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或者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与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的判决、裁定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应当赋予他们对该部分享有上诉权,而对于判决、裁定中的刑事诉讼部分无权提起上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抗诉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具体来讲,在第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时候,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负有监督职责,认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有权提出抗诉。
公安机关如何处理证据的保管
主要是参考刑事诉讼侦法关于侦查终结的相关内容。
谭继军:
如何复习行刑事诉讼
主要是掌握指导书和期末复习指导中所列的概念和问题。
杨洋:
刑事诉讼的主体有那些?
刑事诉讼的主体主要是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刘华:
如何应用实践到生活中?
多看一些有关的影视节目,多研讨一些案例。
杨鎏桂:
简述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异同
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既享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的诉讼权利,也享有一些特有的诉讼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享有的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及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
3、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进行辨认;
对当庭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
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5、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互相辩论;
6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申诉,等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特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2、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
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3、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4、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5、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
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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