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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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事故可能造成10至30人死亡,或者导致50至100人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至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省人民政府责成处理的。
2.3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事故可能造成3至10人死亡,或者导致10至50人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至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2.4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事故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导致10人下以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是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省军区、省武警总队调集所属部队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主任:
省长。
副主任:
分管副省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安监局局长。
3.2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是省安委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省安监局。
省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救援演练、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及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安委办主任由省安监局局长担任。
3.3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安监局:
指导、协调各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指导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组织调动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
省公安厅:
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组织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和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
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事故交通处置方案,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和内河水上的治安管理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
负责组织、指导制定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应急管理和救援方案;
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省消防总队:
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事故火灾扑救方案;
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
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
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中有害物质的毒性鉴定。
省环保厅:
负责组织、指导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污染控制应急方案,对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提出控制措施;
负责组织、指导制定危险化学品处置环节应急管理和救援方案,确保事故得到控制后,有效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调查。
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道路和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的应急管理和救援;
负责道路站场危险化学品的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
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及管辖水域内河水上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区域内河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船只进入,配合开展水上人员搜救和危险物品打捞工作;
组织、协调相关客运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参与人员疏散工作。
省质监局:
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指导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杭州铁路办事处:
负责铁路站场危险化学品的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相关运输保障工作。
省气象局:
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对重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的现场大气化学污染监测数据,做出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数值模拟和评估。
省经信委:
负责协调有关重点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
浙江海事局:
负责制定海上及所辖内河水域的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负责组织指挥海上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开展事发海域的交通管制和海上搜救工作。
省民政厅:
负责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避险或因灾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
负责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监督管理;
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省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省内新闻媒体统一发稿;
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报批。
省新闻办:
在省安委会的统一协调下,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应急救援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会同省外办、省台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置境外媒体采访工作。
省财政厅:
负责保障省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经费。
本预案中未规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省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3.4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发生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后,省安委会在事发地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危险源监控、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
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省安委会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
(1)危险源控制组:
由省消防总队担任组长单位,省质监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救援力量由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组成。
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
(2)医疗救护组:
由省卫生计生委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省卫生计生委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
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3)灭火救援组:
由省消防总队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省消防总队和专职消防队伍组成。
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后协助事故现场的净化工作。
(4)警戒疏散组:
由省公安厅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事故发生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5)物资供应组:
由省经信委担任组长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运送、供应及电力保障等。
(6)环境监测组:
由省环保厅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省环保厅、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
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7)新闻舆论组:
由省委宣传部任组长单位,省安监局、省公安厅、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负责媒体接待,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3.5专家咨询组
省安监局牵头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3.6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 监测与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关键基础设施设计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增强防灾抗灾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预警,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
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安监部门。
5 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现场处置,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省属企业、中央在浙企业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其安全管理主管部门。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在30分钟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省有关部门(单位)、省属企业和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同时报省安委办。
重大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省安委办应向国务院安委办报告,省人民政府4小时内应向国务院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5.2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
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事故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安监、公安、卫计、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轻公众生命财产损失。
事态发展达到本级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应急响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严重程度,省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制定本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5.3.1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事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省安委办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响应后措施如下:
(1)密切关注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进展,督促事发地人民政府加强事故发展趋势研判,及时向省安委办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加强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沟通,及时掌握事故次生灾害发生情况,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
(3)根据需要,调派周边省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灾区抢险救援。
5.3.2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省安委办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响应后措施如下:
(1)省安委办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相关危险化学品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研判事故灾害发展趋势,制定事故次生灾害控制对策;
(3)根据救援需求,协调相邻地区地方人民政府,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派出省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现场处置;
(4)及时向省安委会报告有关情况,保持通信畅通,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5.3.3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省安委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安委会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响应后措施如下:
(1)省安委会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在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赶赴现场,支援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3)根据应急救援需求,协调驻浙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和省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综合救援队伍增援;
(4)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5)指导、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5.3.4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省安委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省安委会牵头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在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下,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响应采取如下加强措施:
(1)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听取事发地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汇报相关救援情况,并向国务院报告;
(2)进一步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并做出批示指示;
(3)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应急排险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严控事故次生灾害,并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国家区域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参与救援;
(4)组织协调省级相关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及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抢救工作开展;
(5)慰问伤员和受害家属代表,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
(6)有序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救援信息。
5.4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结合实际制定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案。
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对事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结合应急人员的职责,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
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5.6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安置等)。
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5.7事故危害分析、检测与环境评估
当地和支援的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5.8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由省安委会负责终止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安委办终止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5.9信息发布
发生重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在省安委会的指导下,由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1)信息发布时限:
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
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初步原因等。
(3)信息发布形式:
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
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做出其他处理。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牺牲的救援人员进行嘉奖。
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6.2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省安监局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县(市、区)安监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报送省安委会。
省安委会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较大及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6.3奖惩
对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保障措施
7.1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到位。
7.2技术保障
省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
健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3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7.4资金保障
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省安监局提出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5应急处置场所和回收废弃物处理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和规划落实与其风险相适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场所和回收废弃物处理设施、场所。
7.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省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7.7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提供帮助。
8预案管理
8.1预案修订
省安监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
各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
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8.3应急演练
省安监局会同有关单位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省安委办应加强与周边省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各设区市开展应急交流与合作。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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