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以船为家渔民登陆安居工程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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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经济实用原则。
从渔民实际困难出发,帮助渔民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改善渔民生产生活条件,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
坚持自主自愿原则。
充分尊重渔民意愿和方便生产生活,合理选择安置方式,充分调动渔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目标任务
到2014年底,力争用1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省下达我县的3户渔民上岸安居工程任务,改善以船为家渔民居住条件,推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以船为家渔民“水上生产、岸上居住、改善条件、脱贫致富”的目标。
四、补助内容
(一)补助对象及确定。
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补助对象按长期作业地确定,2010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渔户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列为补助对象:
一是长期以渔船(含居住船或兼用船)为居所的渔户;
二是岸上无自有住房或居住危房、临时房、住房面积狭小(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无法纳入现有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渔户;
三是出行靠摆渡,交通极不便迫切需要迁入新村的渔民。
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审核审批,实行渔户申请、镇(乡、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
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按相关公示制度进行公示。
城乡规划建设局具体负责渔户住房情况审核及危房鉴定工作,农业局负责渔民身份认定、渔船情况和渔民登记情况审核,并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定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不得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合。
农业局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以船为家渔民签订上岸安居合同或协议工作,明确双方职责权利,并征得渔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二)补助标准。
按照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及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分类补助标准。
第一类,对属于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的渔民,每户补助3万元(其中国家补助2万元、省级配套1万元);
第二类,对属于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的渔民,每户补助1.125万元(其中国家补助7500万元、省级配套3750万元)。
五、资金管理
(一)资金筹集。
省下达我县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工程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6万元,省财政配套资金3万元,共计9万元,用于补助实施3户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二)资金拨付。
在项目动工后拨付30%的补助资金,新建房屋一层封顶或翻建、扩建、修缮加固基本完成后拨付40%的补助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余款。
对补助购房户可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三)资金监管。
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一是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要对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和《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1]5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二是要坚持审核、拨付、审计三结合。
农业局要定期将核定的渔民上岸安居补助对象及发放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核定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帐户。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补助资金的配套落实、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六、实施要求
(一)多渠道支持渔民上岸安居。
凡能够纳入现行有关城乡住房保障政策支持范围的,一律优先纳入现行相关政策解决;
对于无法纳入的,通过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解决。
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享受相应的土地、税收、贷款等优惠政策,并减免工程建设相关规费。
(二)科学选择上岸安置方式。
开展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要根据渔民户籍、居住现状、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情况,尊重渔民意愿和方便生产生活,合理选择新建、翻建、扩建、修缮加固、补助购房等多种安置方式。
原则上,无房户以新建和补助购房为主,危房户按危险等级以翻建和修缮加固为主,临时房户以翻建为主,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以扩建为主。
新建、翻建房安置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小规模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宜聚则聚、宜散则散,尽可能将渔民安置到长期作业地就近的村镇,并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新建、翻建、扩建和修缮加固房屋原则上以渔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渔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
(三)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要以满足渔户最基本的居住需求为目标,坚持节约实用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从严控制建筑面积及总造价。
国家补助的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经济实力较好的渔民建筑面积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各地在户型设计上应根据渔民意愿,指导渔民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房设计图集。
集中建设点要科学编制村庄规划,统筹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等方面的资金,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四)严格执行建房审批制度。
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要求,依法办理好房屋建设和用地审批手续。
(五)优先保障安居工程用地。
统筹安排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国土字[2011]88号)要求,优先保障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用地。
(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各地要建立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
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渔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
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质量安全巡查,在新建、翻建房屋的施工关键阶段,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
有条件的地方要开设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咨询窗口,为渔民建房提供技术服务。
(七)完善档案管理和信息录入。
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要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管理。
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渔户申请、渔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渔户(夫妻)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审核审批、公示、协议、捕捞生产和居住兼用船的照片等材料。
渔户档案表按照全国以船为家渔户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
在此基础上,严格执行以船为家渔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渔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信息系统(登录网址:
)。
以船为家渔户档案录入情况及相关数据是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各地要加强对以船为家渔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
七、操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政策的渔民,由本人自愿向长期作业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提出书出申请,并提供从事渔业捕捞方面的注册证件、身份证、户口等材料。
(二)逐户审核。
乡(镇、街道)政府接到渔户的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人员进行逐户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江西省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审批表》(附件1),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作领导小组。
不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将材料退回本人,并说明原因。
乡(镇)政府审核结果要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三)审批和公示。
县(市、区)以船为家渔民安居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组织建设、农业局进行实地复核,核实渔户身份、居住条件等情况,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序作出鉴定的意见,核定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
审批结果要在县(市、区)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
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户情况。
县(市、区)完成审批及公示程序后,由农业局做好与上岸安居工程渔民户签订上岸安居合同或协议工作。
(四)组织实施。
补助对象确定后,县(区)、乡镇政府要上下联动,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及时落实建房用地,保障已确定的补助对象建房需求,尽快启动工程建设。
开工后,建设部门要做好各乡镇(街道)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的调度,确保工程建设有序推进。
(五)竣工验收。
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竣工后,建设局要会同发改、农业、国土部门逐户进行竣工验收。
(六)设置标识牌。
翻建新建、修缮加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县(市、区)政府应在补助对象房屋的显著位置悬挂“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和“民心图案”标识牌。
标识牌尺寸为28cm×
20cm,材料为铜质或钛金,字体为红色,在标识牌下方标注“2014年”。
挂牌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八、实施步骤
(一)摸底分类、登记造册(2013年12月-2014年3月)。
要组织人员深入渔业村组,对以船为家渔民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二)明确任务、分解落实(2014年1月-2014年4月)。
根据省下达的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和任务计划,根据县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细则,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村组。
(三)确定对象、组织实施(2014年3月-2014年12月)。
计划任务下达后,各乡镇要抓紧确定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工程建房对象,对居住在危房中的渔民,要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危房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危房等级,填写《江西省渔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附件2)。
各地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完成后,要迅速组织开工建设。
(四)检查验收、总结工作(2014年12月底)。
乡镇在渔民上岸安居工程任务完成后,要进行自查与验收,并向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总体验收申请。
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乡镇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进行省级检查验收。
九、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县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由县农业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工作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各地要加强对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领导,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任务较重的地方可单独成立工作机制,也可以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办公,配备必要工作力量,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
农业局牵头负责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切实将该工程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负责补助对象渔民身份、渔船情况和登记情况审核,做好渔民上岸安居组织与管理,渔业产业发展及渔民转产转业培训指导与扶持等工作,受政府委托组织拆解居住船和已退出捕捞的渔船。
建设部门负责补助对象住房情况审核和危房鉴定、工程建设指导与质量监管等。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督促履行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申报和分解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加强项目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和落实地方财政性资金,督促财政性资金拨付进度和规范使用。
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安排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项目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保障供给。
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要主动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三)拓宽筹资渠道。
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资金以渔户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适当补助,还可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各乡镇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将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有机衔接,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后续管理。
渔民上岸安居后,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拆解原居住船和已退出捕捞的生产用船,规范生产用船停泊管理,切实解决停泊点脏乱差问题,加强水域生态保护。
各乡镇要统筹推进渔民户籍、就业、教育、医保、低保、养老以及生活困难补助等社会保障落实。
上岸安居渔民按属地管理原则就近纳入街道、社区或乡(镇)、村委会管理,享受当地村(居)民待遇并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对继续从事渔业捕捞的渔民,尊重其意愿,农业局要加强指导与服务。
对有转产转业意愿的渔民,要加强就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指导,提高就业技能,引导渔民从事其他行业,确保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使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力支持,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及时宣传报道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
1、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审批表
2、江西省渔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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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民 登陆 安居工程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