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应该延长义务教育的年限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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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性质中国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为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
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统一性
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
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强制性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
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
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
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
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在中国教育史上,1904年,把小学教育规定为义务教育。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该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该法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项教育法,标志着中国已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
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这为义务教育立法打下一个非常好的基础。
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义务教育法》。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最终明确: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完成了“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真正转变。
国家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将高中教育或者学前教育纳入到义务教育范围之内,从而推行十二年义务教育已具备了现实条件,中国已经有个别地区试行了这一措施,但主要还集中在沿海等发达地区,没有大范围普及。
有政协委员提议要在全国普及十二年义务教育,对此,社会各方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时机尚不成熟,有学者认为中国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
因此,关于在全国普及十二年义务教育的提案还在进一步论证之中。
3中国大陆
县政府责任
县级政府对该地区义务教育发展负有的主要责任,强调管理以县为主是非常必要的。
以前在一些地区存在着投入以县为主的做法,使义务教育的事权和财权不对称,挫伤了基层政府管理和实施义务教育的积极性。
管理以县为主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管好经费。
县级政府除了按照省级政府确定的比例承担经费外,一项更重要的任务,是要具体管好用好资金。
要将义务教育的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包括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的规划、设置、布局调整、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保障学校安全,培养教师,均衡配置师资力量,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校长和教师流动。
省级政府首要责任
省级政府是地方最高的行政机关,对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各项地方公共事业负有首要责任。
从情况看,省级政府离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还有距离。
强调省级统筹,就是要加大省一级的责任,这是新体制一个值得关注的内容。
省级政府一要统筹落实辖区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确定省以下各级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落实中央安排的转移支付和地方各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承担与其职责和财力相应的义务教育经费数额,制定辖区内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要统筹省域内义务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本省义务教育政策、规划和义务教育的各项标准,统筹配置教育资源,促进省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无论从投入体制还是从管理体制来讲,省级政府的统筹作用都至关重要,如果省级政府能够切实担负起这一责任,理顺省以下的体制,则相关问题比较容易解决。
4政策解读
义务教育的各种变化,都是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运用“加减乘除法”全方位加大对义务教育改革的结果。
增加教育投入
今后五年国家财政新增义务教育经费累计将达2182亿元。
——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
近些年来,由于经费不足,一些农村中小学不仅没有专门的实验室,甚至连做演示实验的条件都没有;
由于基层财政困难,一些农村学校的校长为了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得不四处筹钱,被形象地称为“化缘校长”……
为了解决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问题,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专设“经费保障”一章,并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以从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
——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总体需求,制定有关经费标准。
草案要求国家制定并适时调整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
草案要求各级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标准拨付经费,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逐步增长;
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来源。
草案规定,义务教育经费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的体制。
“由省级政府财政对该地区的义务教育全面负起责任,应该能够解决义务教育经费问题。
”
——规范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草案要求财政预算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政府决算和学校收支情况应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将有关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院院长褚宏启认为,增加经费来源、教育经费的预决算以及学校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开,是本次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一个亮点。
规定学校财务公开,可以更好地加强对学校的管理。
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绝大多数学校的教育还是追求分数至上、考试至上。
”“关键问题是,应试教育不利于儿童开发智力,更扼杀孩子的兴趣和健康。
”北京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研究员杨东平说,“在应试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人都变成了一个模子,缺少灵气,也缺少创造性。
为扭转当前应试教育风气盛行的状况,修订草案在作出原则规定的同时,还提出了一系列操作性很强的措施:
—规范教学内容,防止教学过于偏重智力的倾向。
为此草案规定,学校应把德育放在首位,形成德育教育体系;
应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重点班。
——严格课程管理。
草案规定,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加或者删减课程;
应当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体育、艺术和综合实践的教学活动,提高学生素质。
——明确考核要求。
草案规定,对学校和教师的考核,应当综合考察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培养学生的情况,不得仅以升学率作为考核标准;
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
有关专家提醒说:
“解决应试教育问题、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能单靠法律规定,还需要政府、学校、教师、家长和社会其他方面的共同配合。
倍加重视教师工作
要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针对日益突出的教师待遇和教学质量等问题,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作了专章规定:
——加强教师培训。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保障教师待遇。
草案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相应人员的平均工资。
——加强教师管理。
草案明确规定,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明确对教师的要求。
规定:
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
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
剔除择校之风
要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上学难问题,让每个孩子都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目前,城市义务教育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学校之间的不均衡发展,被人为地分成所谓重点学校和普通学校两大类。
”杨东平说。
对许多中国城市家庭来说,孩子接受优质教育是头等大事,花多少钱都舍得。
在不同学校硬件设施、师资力量、教学质量差别巨大的环境下,择校之风盛行自然就不难理解了。
为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问题,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在多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在经费投入方面,草案要求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要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在师资力量方面,草案要求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促进学校师资力量均衡配置;
应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在学校之间流动。
——在管理和监督方面,草案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县级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缩小差距等等。
禁止乱收费
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一段时间以来,广大群众对教育乱收费反映十分强烈,乱收费给学生和家长造成了经费负担。
”张建华说,“在农村,有些学校没有一台计算机,也不上计算机课,却也要让学生买计算机教科书,简直让人哭笑不得。
为解决教育乱收费问题,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了许多很有针对性的措施:
——禁止利用补习和发教辅书进行乱收费。
草案明确规定,在课程标准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收费;
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
有关专家表示,依照这一规定,许多乱收费行为将再也找不到“合理”借口。
——禁止利用组织学生从事营利性活动。
草案规定,学校不得自行或者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联合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防止教科书成为牟利工具。
草案提出,要减少教科书种类,降低教科书成本,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课程标准确定教科书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有关专家分析说,针对教育乱收费行为,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实际上采取的是双管齐下的措施。
“一方面增加义务教育投入,防止学校因运转经费不足向学生和家长伸手;
另一方面,通过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可防止个别学校和教师巧立名目,牟取私利。
政策详解
这次改革从2006年开始,计划用五年的时间在全国逐步推开。
从2006年春季开学起,西部的12个省份、新疆建设兵团和中部地区享受西部政策的部分县市全面实施了改革,2006年秋季,中部的各个省开展了试点,而从2007年起在全国农村地区推广,并用三年的时间重点巩固。
这次改革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收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逐步把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根据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支出的不同内容,建立中央、省、市、县(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除教职工工资在现行体制下加大保证力度外,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经费、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经费等义务教育经费支出由中央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及财力状况,对西、中、东部地区实行不同的分担比例予以保证。
2008年7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
会议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就是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问题,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也可以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新机制最受益的单位,那么,农村中小学校的经费需求,到底达到什么样的“度”才能保障基本需要?
最有发言权的是谁?
应该是我们经费的使用者——农村中小学校,如果我们不能提出自己的基本需求,政府又依据什么来予以保障呢?
所以,无论是从责任、义务、利益各方面来看,我们的农村中小学都应该站在保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的立场上,客观真实、全面细致地反映学校教育教学对资金的基本需求,积极主动地编制学校预算。
新机制能否成功实施,管理是关键。
所以要以此次改革为契机,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规范的预算制度,保证学校的每笔开支有根据、有来源、有保障、有效益、有监督。
香港
教育是香港特区政府总开支中的最大项目,其开支预算超过总开支的五分之一。
一、基础教育体制
香港的学校制度,包括两年或三年的幼儿教育,跟着是6年的小学教育,三年的初中教育,2年的高中教育,2年的中六教育(相当于大学预科),3年的大专教育。
全香港幼稚园都由社团和私人主办,属于私立学校。
香港的幼儿教育(又称为学前教育)分为两个系统。
一个是香港政府教育署管辖的幼稚园,另一个系统是由香港政府社会福利署管辖的幼儿中心,带有托儿所性质,其工作人员由社会福利署培训,有98%的香港儿童接受幼儿教育。
香港教育按经费来源及管理机构性质类型包括:
1.官立学校,又称为政府学校。
校舍由政府兴建,校长和教师列在公务员范围,经费由政府支付。
2.资助学校,又称为津贴学校。
社团(包括教会、慈善团体、同乡会等)或私人办的不牟利学校,接受政府资助全部经费。
3.私立买位学校。
由私人创办及经营的中学,初中学位的一部分(或全部)由政府所收学费的数目“买”下来。
这些被“买”下来的学位,象官立学校和资助学校的学位一样,由政府统一分配。
4.独立学校。
由私人机构或个经营,没有接受资助,也没有接受买位的私立学校。
香港的小学当中,其中,资助小学400余所,占绝大多数;
私立小学70余所,官立小学近50所,数量最少。
中学教育
学生小学毕业后,便可分配到公费的初中学校,在官立、资助和私立买位中学就读(接受政府分配学生而向政府收取学费的私校称为买位中学)。
自1978年9月实施9年免费强迫教育以来,小学6年和初中的3年为免费义务教育阶段。
按《教育条例》规定,家长如无充分理由而不送子女入学,须入狱3个月,并罚款5000元。
学生初中毕业后,根据“平均获选派率”的派位办法,由教育当局参照学生的校内成绩和家长的选择,派选中三学生升读官立、赞助、私立中学的中四学位。
学生也可以选择进入工业学院和工业训练中心进修技术课程。
从整体来看,香港基本上已普及中学教育。
在官立,资助和私立三类中学中,资助学校最多,约320所,私立学校次之,近90所,官立中学最少,约40所。
6影响
1.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
上个世纪,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使得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差距。
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差距越拉越大。
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可以说新《义务教育法》的里程碑意义,最重要的就体现在从过去的各自发展走上今天的均衡发展的道路。
2.明确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
我们过去推进义务教育时,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可读、有学可上的问题,还谈不上素质教育。
新《义务教育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
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3.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
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
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特征,义务教育要更彻底一些,不仅仅是普及的、强制的,还应该是免费的。
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
中央财政用两年时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
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加快进程。
4.进一步完善了管理体制,强化省级统筹
此次新《义务教育法》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政府的统筹和责任,实践着从“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
原来看到乡镇一级难负其责,就将统筹责任放到县一级;
县级基本上是吃财政饭,也无力承担,事业的发展必须要加大省级的责任。
对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而言,省级的统筹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
5.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再一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
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
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
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
通过这样几个渠道,建立起义务教育比较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
6.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对非户籍所在地,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
确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人民政府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将会对城市化进程的平稳推进起到关键性作用。
7.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
过去我们对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主要是从政策上进行规范,新《义务教育法》对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出手是比较重的:
一是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关键是要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一条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
二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
三是第25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8.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
过去我们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小学分设,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而小学则达不到。
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差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对小学教师是很大的鼓励。
实际上,过去设立的在小学任教的中学高级教师的职称是不规范的。
这一新规定对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发挥聪明才智都是一个很大的激励。
特别是让小学教师看到了自身发展提高的前景,对小学教师是个福音。
这个全新的制度,在教师职务制度上有了新突破。
当然还需要一些配套性的规定。
9.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
全面规定了《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63条中有10条规定的是法律责任,将《义务教育法》的执法性、操作性提到一个空前的高度。
而且规范了22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过去的18条《义务教育法》虽然起到了很大的历史作用,但操作性比较差,新的《义务教育法》则完全弥补了这种缺憾,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加大了执法力度
均衡发展
当前推进的重要性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统一实施的具有普及性、强制性、免费性的学校教育,是提升国民素质的基础,实现社会公平的起点。
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实施
义务教育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支持义务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义务教育一直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中之重。
本世纪初,中国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首先解决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的问题。
在义务教育实现全面普及和免费之后,国家明确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要努力实现让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都“上好学”的目标。
义务教育是面向全体适龄儿童少年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基本均衡的义务教育是政府的法律责任,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应该享有接受质量合格的义务教育的平等机会。
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义务教育必须均衡发展。
必须看到,推进均衡发展的任务比起实现普及的任务来说,更艰巨、更复杂,用的时间会更长。
当前,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的不均衡的矛盾仍较突出,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将伴随着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水平差异、整体提升教育质量的全过程;
推进城乡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将伴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的全过程;
推进区域间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将伴随着解决区域经济社会不平衡问题、提高中西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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