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干部管理制度范文经典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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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察组综合分析民主推荐情况,提出重点考察人选建议,向公司党委汇报;
(五)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确定重点考察人选;
(六)发布考察预告;
(七)组织考察;
(八)考察组提出拟任用人选意见,向公司党委汇报,公司党委酝酿;
(九)公司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任用人选;
(十)任前公示;
(十一)组织谈话,下发任命或聘任文件,履行有关法律和规定手续。
第八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平级调动的可以不经过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程序。
第三节公告、资格审查
第一十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推荐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时间安排等。
第一十一条根据职位需要,合理确定推荐人员的范围。
被推荐人员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要求,应符合岗位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和任职资格要求。
第一十二条特别优秀的青年人才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
第四节组织考察
第一十三条实行考察预告制,根据公司党委决定,将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第一十四条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进行德、能、勤、绩、廉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做出评价。
考察工作注重考察对象的工作实绩、群众公认程度、心理素质、身体素质、沟通能力等。
第一十五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五节决定任用
第一十六条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用建议,向公司党委汇报。
第一十七条在确定初步人选后、讨论决定任用前,应听取纪委意见和充分酝酿。
酝酿在公司规定的适当范围内进行。
第一十八条公司党委会讨论做出任用决定。
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做出决定。
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一十九条在公司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对拟任职人员应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七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六节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抓好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三个关键环节,严格按照工作方案中的原则、标准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制度;
(四)参与人员应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五)考察组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特别是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六)应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第二十一条纪委应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第二十条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章干部选拔任用事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个别特殊需要的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附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表”。
第二十五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做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提拔任用干部民主推荐得票较低的;
(三)除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竞争上岗外,一次提拔调整干部五人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其所在单位内提拔任用的;
(五)随领导干部从原工作单位调入直接提拔的;
(六)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七)重要岗位提拔任用干部的;
(八)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集团公司权属各子公司、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公司机关中层管理人员;
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本条第七项所称重要岗位,是指与人、财、物有直接或密切关系的岗位。
征求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并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不能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的,应当与报告单位进行沟通,说明有关情况,并明确要求暂不要提交党委(扩大)会议讨论研究。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
接收报告。
(二)审核。
提出审核建议意见。
(三)决定。
将提出的审核建议意见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作出审核意见。
(四)答复。
按照公司领导批示将审核意见批复报告单位。
第二十八条报告事项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
党委(扩大)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凡违反本制度做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凡应报告而未报告或者在报告和受理审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干部调配
第三十一条干部调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按需调配。
干部调配工作要在科学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根据集团总体发展规划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合理调配人员。
(二)保证重点、统筹兼顾。
干部调配要在保证重点管理岗位需要的同时,统筹考虑集团整体发展需求。
同时应确保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三)注重结构、优化队伍。
干部调配要本着发挥人才效用最大化的原则,根据调配人员专业特长、能力特点合理调配。
第三十二条调配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要树立全局意识,坚持按原则办事,下级服从上级,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第二节调配的主要方式
第三十三条干部调配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因工作需要调动;
一种是个人申请调动。
第三节调配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权属公司和相关单位干部因工作需要调动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公司决定下达调令;
(二)权属公司和相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令开具干部人事关系介绍信;
(三)调配人员持干部人事关系介绍信到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报到;
(四)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调动手续,介绍调配人员到相应单位报到。
集团公司干部因工作需要调动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公司决定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个人申请调动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单位同意调出后,开具“干部商调函”,签署同意调出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拟调入单位同意接收后,签署同意调入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将签署同意调出、调入意见的“干部商调函”报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经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对拟调动人员进行相关情况了解后,提出调动意见或建议;
(四)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第三十六条调配人员要按调令或干部人事关系介绍信所限日期报到。
第五章干部述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所确定的述职人员范围为:
(一)集团公司所属重要子公司班子中由集团公司党委管理的班子成员和中层正职;
(二)集团公司属子公司、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三)集团公司机关中层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述职人员提交的述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报告期内本人主要工作情况;
(二)坚持原则,遵守党纪政纪法纪,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大局利益的情况;
(三)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情况;
(四)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分析根源,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的情况;
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反对弄虚作假,反对官僚主义的情况;
(五)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的情况;
(六)遵守劳动纪律或工作纪律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述职人员应分别按以下要求向集团公司述职:
(一)定期述职:
1.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安排时间,提出具体要求;
2.根据工作需要,述职人员围绕述职内容可采取书面述职或会议述职方式进行;
3.述职人员书面述职报告交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存档,作为对述职人员考核与奖惩的依据之一。
(二)离岗述职:
遇到工作变动,述职人员在调任新工作岗位前,需对上一职务履职情况进行书面述职,并明确下一岗位的工作打算。
(三)临时述职:
因工作需要,公司可要求述职人员进行临时述职。
第四十条述职人员兼任其他职务时应就所有职责内容一并述职。
第四十一条在述职前,述职人员应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深入分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差距与不足,高质量地撰写好述职报告。
第四十二条发现述职人员在述职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对待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干部培养
第四十三条干部培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培养。
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培养需求,增强培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面发展,注重能力。
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培养的全过程。
(三)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十四条对干部的培养,以丰富工作经验、提高综合素质、提升管理能力为目标,以实践锻炼为重点,专业培训与管理培训并举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五条实践锻炼可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采用岗位轮换,安排分管与培养方向相关的重要职务,分配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选派到基层任职、挂职等形式,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四十六条对干部的培训应结合培养对象实际工作,明确培训需求,并按教育培训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十七条培养干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对干部的理论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党性,提高战略思维能力和理论素养。
第四十八条集团范围内各单位应加强对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被选拔为后备干部:
(一)基本条件
1.年龄按拟任职务确定;
2.工作成绩突出,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胜任繁重而复杂的工作。
(二)素质要求
1.政治素质:
政治上表现成熟稳定,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民主,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2.职业素质:
认同公司文化,执行力好,具有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具有较强的学习意识和学习能力;
3.业务素质:
具有所从事岗位较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4.管理素质:
有较好的全局观念和组织能力,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创新能力;
5.心理素质:
具有健康、成熟、稳定的心理素质,能独立承受和面对工作中较复杂问题能力。
第四十九条后备干部的选拔可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或部门推荐、领导提名、群众举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报经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及公司党委研究同意后,将相关人员列为后备干部并加以培养。
第五十条对后备干部的培养应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建立考核档案,并通过与后备干部的交流谈话,全面、及时了解其需求与不足。
第五十一条对干部培养对象应进行定期考察,并将其结果作为干部培养和使用的依据之一。
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廉洁自律情况;
(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情况;
(三)工作表现和组织领导能力的提高情况;
(四)与培养目标的距离以及原有缺点、不足的改正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培养效果对干部培养工作进行评估,提出对培养内容、培养方式等的完善建议,以不断改进和提升工作水平。
第七章干部挂职锻炼
第五十三条干部挂职锻炼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培养造就一批复合型的管理人才,为干部队伍建设和发展目标的实现储备年轻、优秀的后备人才。
第五十四条挂职锻炼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作需要的原则。
要综合考虑培养方向、专业、部门等因素,通过挂职锻炼,使挂职锻炼人员的综合能力得到提高。
(二)注重素质和潜力的原则。
确定挂职锻炼人员时,优先考虑基层年轻优秀、有发展潜力的干部,切实给基层年轻优秀的干部提供挂职锻炼的机会。
(三)务求实效的原则。
要严格监督,强化管理,通过挂职锻炼,达到开阔视野,解放思想,磨练意志,转变作风,积累经验,增长才干的目的。
第五十五条挂职锻炼包括以下方式:
(一)集团内部单位之间挂职锻炼;
(二)派到集团外挂职锻炼;
(三)集团外到集团内部单位挂职锻炼。
第五十六条拟派出挂职锻炼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盘江,思想上、行动上与集团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二)事业心、责任感和创新意识强,工作积极主动,能够吃苦耐劳;
(三)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较为扎实的文字功底和专业知识水平;
(四)中层管理人员在岗一年以上,区(科)级管理人员在岗二年以上,一般管理岗位人员在岗三年以上;
(五)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上在四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集团外到集团内部单位挂职锻炼的,由拟派出挂职锻炼人员的单位根据挂职锻炼的目的确定具体条件。
第五十七条挂职锻炼应遵循以下操作程序:
(一)集团内部单位间挂职锻炼:
1.集团公司、权属公司和相关单位每年一季度根据工作需要和培养干部的需要确定合适的人选,填写相关表格,报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
2.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对报送人选的相关资料审查合格后,报公司主要领导;
3.主要领导同意后,集团公司、权属公司和相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挂职锻炼通知单,拟定相关挂职文件,并将挂职人员送达相关单位。
(二)派到集团外挂职锻炼:
1.根据省委组织部和省国资委领导管理人员管理处的安排及拟挂职单位的具体要求,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初步人选后报公司党委;
2.公司党委研究同意后,组织人事部门填写挂职锻炼通知单,并将挂职锻炼人员送达相关单位。
(三)集团外到集团内部单位挂职锻炼:
1.根据省委组织部和省国资委领导人员管理处的安排及拟派出挂职锻炼人员单位的具体要求,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及时报公司党委;
2.公司党委研究同意后,组织人事部门填写挂职锻炼报到单,并将挂职锻炼人员送达相关单位;
3.挂职单位要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挂职锻炼人员的身份和挂职锻炼的时间。
第五十八条集团内部单位间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为一年,工作需要或者特殊原因可以提前结束或延长挂职时间,但需要提出申请,并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派到集团外挂职锻炼和集团外到集团内部单位挂职锻炼的以约定的时间为准。
第五十九条挂职锻炼人员待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集团内部单位间和派到集团外挂职锻炼:
1.在挂职锻炼期间,人事关系不变,工资、奖金等仍由原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其它需要由单位交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仍由原单位负责按规定办理。
2.挂职锻炼期间挂职人员的原身份不变,任何单位不得以挂职为由免去或降低挂职人员的身份。
3.在挂职锻炼期间,执行挂职单位关于休假、探亲假等相关规定。
4.挂职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因工作需要由挂职单位安排出差(包括学习、培训、考察等)发生的费用,按挂职单位同岗位在职人员的标准在挂职单位财务部门报销。
(二)集团外到集团内部单位挂职锻炼:
1.挂职锻炼期间每月给予挂职人员500元生活补贴。
2.挂职单位为挂职人员办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条对挂职锻炼人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1.挂职锻炼期间,挂职人员的工作由挂职单位安排,执行挂职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2.挂职锻炼期满,挂职人员所在挂职单位要对挂职人员进行考核,提出评价意见,报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
3.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考核材料及时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选拔任用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2.挂职锻炼期间,挂职人员每季度要书面述职,交原单位和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各一份;
3.挂职锻炼期满,原单位和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要将挂职单位对挂职人员的考核和评价材料及时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选拔任用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2.挂职锻炼期满,挂职人员所在挂职单位要对挂职人员进行考核,提出评价意见,送交派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
第六十一条挂职锻炼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工作要同时满足以下有关要求:
(一)挂职人员要加强对各项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克服困难,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二)挂职人员所在挂职单位和派出单位要顾全大局,主动为挂职人员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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