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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
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
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
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10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境外股东(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
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被授权人为拟设立公司的,毋须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申请书(表格)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企业自行翻译的由翻译人及委托代理人共同签字。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由全体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有关许可证书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核对。
*第8条、第9条(斜体字部分)仅适用于特殊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般类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设立房地产开发的外资公司,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公司名称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包括:
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3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名称核准与公司登记属同一登记机关的毋须提交。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名称变更后,公司需向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章程修改,并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章程的备案。
如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时已经修改章程并获审批机关批准的,在名称变更登记时一并申请办理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备案。
名称变更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还需提交以下文件: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2、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公司住所变更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住所变更后,公司需向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章程修改,并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章程的备案。
如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已经修改章程并获审批机关批准的,在住所变更登记时一并申请办理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备案。
住所变更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还需提交以下文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4、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前或变更后均可)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须提交该决议或决定。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股东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公司。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公司章程中记载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向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章程修改,并向登记机关办理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章程的备案。
斜体字部分仅适用于特殊类型的公司
注册资本变更(增资)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变更登记时须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并提交验资报告。
注册资本变更(减资)
6公司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公司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减少注册资本中未出资的部分,无须提交验资证明。
减资公告刊登45日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实收资本变更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公司类型变更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营业期限变更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公司需在经营期限届满前180天,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获得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经营范围变更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股权转让(股东)变更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其他投资方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
6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指新增加的股东)
7法律文书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境外股东(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
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
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设立的分支机构、所投资的公司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没有增加新的境外股东的,毋须提交该文件。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9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毋须提交第4、5项文件。
股东名称变更
3股东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需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姓名变更,提交户籍证明文件原件的,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股东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内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内资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
4、内资股东转让股份给境外投资者的,提交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境外投资者对内资公司进行增资的,提交增资并购协议书
5、内资公司其它股东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的申明文件
6、境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
7、中外投资者共同签署的债权债务承诺书或债务担保文件
8、中外投资者共同签署的公司职工安置计划书
9、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1、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新签定的公司章程规定
12、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新签定的公司章程规定
13、涉及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项目变更的,还需要提交变更项目所对应的相关文件和证件,如:
住所的使用证明、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等
*内资公司变更为外资公司被称为“外资并购”,“外资并购”的审批机关为省级以上商务(外经贸)部门或被授予审批权限的市级外经贸部门,各区、县商务(外经贸部门)无权审批该类公司的变更。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办理“外资并购”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或证件:
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通过“外资并购”变更为外资公司的,原内资公司中的自然人股东可以继续成为变更后外资公司的股东
迁移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公司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的申请报告
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
3、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其它涉及变更的有关文件、证件
*注:
申请迁移的公司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迁出地登记机关需将公司的全套登记、年检档案原件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
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备案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2原任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新董事、监事、经理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聘用、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3公司盖章的《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
4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分公司备案
2、加盖公司印章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还需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名称的,还需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清算组成员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
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已设立的公司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3、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经营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毋须提交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股东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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