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一表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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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检:
l0
或3+(1-4)+7 或10+(1-4)
或30+7
注:
l0=3+7
④对于来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在15日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5)公安机关不同意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5日)公安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7日)作出复议决定→(5日)公安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15日)作出复核决定。
(6)执行逮捕后的处理:
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关人员和单位通知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并且必须在24小时内对被逮捕人进行讯问。
(7)侦查羁押的期限
基本规定
时限
情形
批准机关
2个月
延长
延长1个月
重大、复杂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延长2个月
“四类案件”: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鲍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l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
特殊情形
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简化:
2个月→3个月→5个月→7个月)
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限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规定以及相关数字
1.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限:
(1)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2)检察院应在收到移送审查案件材料之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审查起诉期限:
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即1个月→1.5个月
(4)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复核意见后的30日内作出决定。
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限:
(1)被害人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2)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决定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检察院申诉。
(四)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的期限规定以及相关数字
1.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3日内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2.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还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4.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
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自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民事诉讼:
不服判决书的上诉期为l5日,不服裁定书的上诉期为10日。
)
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6.简易程序与自诉案件的审限
简易程序
自诉案件
(1)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审限
受理后20日内审结。
(2)被告人被羁押的,在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经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即1个月→1.5个月→2.5个月)
(3)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
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7.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审限
一审
二审
一般规定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
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简化:
一审:
1个月→1.5个月→2.5个月
二审:
1个月→1.5→月→2.5个月
特别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开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自通知后的第2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期限,不计人第二审审理期限。
四类案件:
(1)侦查羁押的期限,可以延长;
(2)一审、二审的审限,可以延长。
8.再审的审限
(1)再审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2)人民法院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期1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法院的审限适用前述规定。
9.期间的恢复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民诉规定的期限为10日。
10.审理程序中有关“3日”的规定:
(1)公诉案件庭前审查需要补送材料的,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2)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4)传票和通知书,至避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6)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法院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该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法院复议。
(7)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检察院。
(8)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
(9)上诉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
(10)原审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11.与执行有关的时间:
(1)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2)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交付执行等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4)在实践当中,哺乳婴儿的哺乳期为通常为1年。
(5)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6)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建议书1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的减刑案件。
由于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7)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法院自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重新组成合议庭在1个月内作出裁定。
(8)原作出缓刑或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书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有l个月→1.5个月情形的,可以对比记忆。
二、图表记忆
(一)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
阶段
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
立案
(1)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由检察院进行立案;
除此以外的大多数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
(2)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办理,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可以依法通知其立案。
侦查
(1)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依法行使;
(2)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而应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中作出逮捕、拘留决定的,应当及时执行逮捕、拘留;
检察院需要通缉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亦应当及时执行;
(3)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的,有权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起诉
(1)公诉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院依法行使;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
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3)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的,有权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审理
(1)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
(2)法庭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除特定情况外,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3)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的,有权作出无罪判决。
检察院发现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时,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有权按第三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执行
(1)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权由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行使;
(2)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
(3)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公开审理的例外: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14-l6岁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4)16-18岁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此外,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特别提示,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与民事诉讼不公开审理的比较: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二)管辖
1.立案管辖
机关
立案管辖范围
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专指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暴力取证罪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5)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上述五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
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
)
国家安全机关
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进行侦查。
监狱
对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
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法院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虐待案;
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妨害通信自由案;
重婚案;
遗弃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侵犯知识产权案(标黑体的案件如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则应公诉);
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特别提示: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公安机关
除上述各项所列明的犯罪外,其余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交叉管辖问题,要分清主罪和次罪(刑罚较重的为重罪)后再确定管辖。
原则上是各自管辖、重罪为主。
2.级别管辖
管辖范围
基层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法院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高级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法院
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
(1)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最要回避等原因。
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法院不得将应由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而在民事诉讼中却可以。
(3)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法院提起公砰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受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4)针对外国人的犯罪不一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强制措施
1.拘传
决定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执行机关、
适用条件
(1)已经传唤(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传唤,径行拘传);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
不得超过l2小时;
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变更
应当经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或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与民事诉讼中的拘传的区别
对象
条件
目的
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
必须到庭的被告
经两次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
强制被拘传人到庭诉讼
刑事诉讼
人民检察院
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先经传唤,也可以不经传唤
强制被拘传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2.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主要内容之比较
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
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
执行机关
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执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
国家安全机关也负责部分案件执行。
请参见《刑诉法》第51条、《高法解释》第66条、《高检规则》第37条。
时限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最长不得超过l2个月。
遵守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会见聘请的律师除外(监视居住特有);
3.传讯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导致后果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3.拘留
拘留权属于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具有下面二种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由公安机关立即执行:
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注意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的情形。
公安机关在对被拘留的人进行讯问;
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对于经过讯问,被拘留人犯有严重罪行,依法需要逮捕,但在拘留期限内无法收集到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应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对于经过讯问,符合逮捕条件的,应依法逮捕。
4.逮捕
逮捕的批准权属子检察院;
决定权属于法院。
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
执行程序
(1)执行逮捕时,应持有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逮捕证,并向被逮捕的人出示;
(2)实行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A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执行逮捕后,必须在24小时以内对被逮捕人进行讯问。
期限
没有单独的规定。
(1)需要变更的情形请参见《高法解释》第80、81、82条。
(2)变更的程序为: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释放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及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人,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新的决定。
5.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2)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垒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
(1)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
发回重新审判;
(2)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
(1)认为其中都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
(2)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审法院
(1)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
(2)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一审法院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特别注意:
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应当引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
6.新修订的《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在一些规定上的不同:
刑事诉讼法
律师法(新修订)
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会见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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