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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特殊教育的多方支持与合作
第一节特殊教育多方支持与合作的意义
第二节特殊教育的多方合作的主要内容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特殊教育的基本概念,明确特殊教育的对象范围,熟悉我国特殊儿童的基本状况,了解特殊教育对象称谓变化的原因,明确特殊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教学重点:
特殊教育的概念,特殊教育的对象及其称谓的演变,特殊教育的意义。
教学难点:
广义的特殊教育、狭义的特殊教育;
广义的特殊教育对象、狭义的特殊教养对象、一切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
缺陷、残疾、障碍;
特殊教育。
教学方法:
以讲授法为主,辅以讨论法、自学辅导法等。
教学课时:
4
导言自有人类,就有包括残疾人在内的特殊群体;
自有人类,就有教育的活动。
然而,残疾人教育并没有因残疾人的客观存在而随之发生,特殊教育的产生远远落后于普通教育,至今也只有短短几百年的历史。
幸运的是,人类始终是在朝着科学、文明的方向前进着,特殊教育也正是在这种进步中诞生和发展起来的。
进入21世纪的特殊教育已不是最初意义上的特殊教育。
因此,没有特殊教育的教育,是不完全的教育;
不了解特殊教育,就不能全面地了解教育。
本课程将学习和探讨有关特殊教育的发展及其基本理论等方面的问题。
本章将集中讨论以下问题:
什么是特殊教育?
那些人是特殊教育的对象?
特殊教育的目的任务及其意义是什么?
第一节特殊教育的概念
一、教育与特殊教育
(一)教育的概念
一般认为,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
泛指一切影响人的身心的活动,凡是有目的的增进人的知识技能,影响人的思想品德,增强人的体质的活动,不论是有组织的或是无组织的,系统的或是零碎的,都是教育。
(王道俊、王汉澜,1988)狭义的教育主要指学校教育(制度化的教育),是教育者按照一定的社会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以便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相应的社会人的活动。
随着人们对教育认识的加深,人们对教育的定义也进行了重新探讨。
在新课程改革理念的指导下人们对教育分别从社会与个体相结合的两个方面加以重新界定,认为:
教育是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发生的促使个体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个性化的实践活动。
教育的三要素:
教育者、学习者、教育影响。
理解教育的概念对于理解特殊教育的概念,理解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关系等有重要的帮助。
(二)特殊教育的内涵
可以从教育的对象和教育形式、方法等角度来下定义。
1、从教育对象的角度
Ø
狭义的特殊教育:
指对生理和心理发展有缺陷者进行的教育,又称为“缺陷教育”、“残疾人教育”、“残障教育”。
(其教育对象被称为disabledchildren)
广义的特殊教育:
指对各类身心发展异常者的教育,其中既包括对生理和心理发展有缺陷者进行的教育,也包括对心理发展超出者进行的教育。
(其教育对象被称为exceptionalchildren)
不论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特殊教育,还可以根据教育对象的类别作进一步的具体划分,如我国的视力残疾教育、听力残疾教育、智力残疾教育、超常教育、工读教育等等。
2、从教育形式、方法等多角度下定义
朴永馨:
特殊教育specialeducation,是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知识与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的旨在达到一般的或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
(《特殊教育辞典》)
评:
该定义包含了三个方面。
一是在培养目标上既有一般目标,也有特殊目标;
二是在教育措施或手段上既有一般的,也有特殊的;
三是教育的对象是有特殊需要的儿童。
汤盛钦:
特殊教育是由实施学前和义务教育的普通和特殊教育机构提供的,以满足特殊儿童的独特教育需要而设计的教育、教学和相关的服务。
一是指出了实施机构;
二是点明了教育的对象;
三是给出了相应的教育教学措施。
方俊明:
是根据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和教育需要,采用一般的或特殊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受教育者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拥有良好品德,提高适应能力的一种教育。
盛永进:
特殊教育是针对个体特殊异常身心差异,旨在满足个体的特殊教育需要,促进个体身心发展的教育活动。
刘全礼:
特殊教育是指对特殊儿童开展的、有目的、旨在满足他们的一切教育需要的活动,这些活动既可能是增进特殊儿童的知识技能、影响特殊儿童思想品德、增强特殊儿童的体质的活动,也可能是改变或矫正他们的缺陷或行为的活动。
二、特殊教育与特殊教育学的关系
特殊教育、特殊教育理论和特殊教育学是不同但又紧密相关的概念。
特殊教育,specialeducation,是培养特殊学生的活动,是一种社会现象,是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
特殊教育理论是特殊教育活动实践的概括和总结;
特殊教育学,specialpedagogy则是研究这种活动的一门学问,是特殊教育理论系统化、范式化、科学化的标志,特殊教育学依赖于特殊教育理论的发展与成熟。
特殊教育学是研究这种活动、现象及其规律、原则和方法的科学,是教育学体系的组成部分和一个分支学科。
特殊教育学一般是以学前和学龄特殊儿童少年的教育为研究重点。
由于二者都离不开教育活动这一基本点,因此,对特殊学生的教育活动成为二者的结合点。
第二节特殊教育的对象
特殊教育的对象是以前由于不同方面的原因而必须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或简称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childrenwithspecialeducationalneeds)或特殊儿童(exceptionalchildren)。
特殊儿童是特殊教育的对象。
那么,那些儿童才是特殊儿童呢?
特殊和正常是相对的概念。
特殊的理解。
学术界一般从概念性和操作性标准两个方面着手,根据统计、医学和社会常模等三个不同的维度来区分特殊儿童与正常儿童。
统计原理认为,人的行为特征、智力状况大致上都是呈正态分布的。
如:
韦氏智力分布表所示,占人口总数正、负两个标准差,即95%的人,其智商在70-130之间,所以,将负两个标准差以下,即智商低于70的人成为智力落后者;
将两个标准差以上,即智商高于130的人称为智力超常者。
医学原理认为,没有疾病的人,便是正常的人。
如体温37度;
人体23对染色体等。
社会常模原理认为,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中,有一种长期形成的、大家认可的、比较稳定的社会行为标准。
如,三岁儿童一般都能接受上厕所的训练,大多四岁的儿童能够玩耍简单的玩具。
因此,通过对儿童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的行为观察,可以对儿童发展的正常或特殊做出一定的判断。
比较而言,根据统计原理和医学原理的标准来判断儿童发展的正常或特殊,更有一定的客观性,而社会常模的标准有较大的弹性和主观性。
在实际的特殊儿童的评估和鉴定过程中,人们更多地倾向于综合运用上述三条不同的原理或不同的模式来区分正常儿童和特殊儿童。
一、特殊教育对象称谓的历史演变及其意义
1.狭义的特殊教育对象
长期以来,国内外的传统看法认为,特殊教育的对象是那些身心有缺陷的学生。
(1)1934年出版的《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的说法;
(2)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94—142号联邦法令《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规定接受特殊教育的对象有11种:
聋deaf、重听hardofhearing
智力落后mentallyretarded
畸形缺陷orthopedicimpairment
其他健康缺陷otherhealthimpairment
严重情绪紊乱seriouslyemotionaldisorder
特殊学习障碍specificlearningdisability
言语缺陷speechimpairment
视觉缺陷visualimpairment
聋盲deaf—blind
多重障碍multihandicapped
1997年美国新修订的《残障者教育法修正案》又补充了自闭症(Autism)、外伤性脑损伤(Traumaticbraininjury)两种特殊教育对象,并以听觉缺陷(hearingimpairment)取代了重听,将言语缺陷改为言语或语言缺陷(Speechor1anguageimpairment)。
这将人类已知的各种残疾、缺陷和障碍的类型几乎都包括进去了,这也是特殊教育领域所指的狭义意义上的特殊教育对象。
概括地说,狭义的特殊教育对象是指身体或心理发展上有缺陷或障碍的学生(儿童、少年),或被简称为“残疾儿重”、“缺陷儿重”或“障碍儿童”,具体指那些生理功能、解剖功能、心理和行为异常或丧失,部分或全部失去以正常方式从事学习或活动能力的儿童,不包括超出儿童和轻微违法、犯罪儿童。
(3)我国关于狭义特殊教育对象的界定和类别划分
我国特殊教育界所指的特殊教育对象是狭义概念的特殊教育对象,通常称为“残疾人”、“残疾学生”。
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对残疾人、残疾人的类别做出如下定义: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
在狭义特殊教育对象的划分上,我国大陆有一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同,即将有品行问题的儿童划入广义特殊教育对象,而其他国家和地区是将其作为情绪与行为有障碍学生中的一种,列入狭义特殊教育对象。
(4)关于狭义特殊教育对象中“缺陷(损伤)、残疾、障碍”三个词语的界定及其关系的探讨
由于狭义的特殊儿童身心发展有缺陷,因此他们不仅是特殊教育研究的对象,而且往往首先是医学研究的对象。
医学界论及他们时会使用“缺陷”、“损伤”、“残疾”、“障碍”等术语。
尽管这三个词有时候交替使用,但它们的内涵并不相同。
世界卫生组织根据保健方面的经验及对疾病后果的评定分类,对“缺陷”(我国大陆也有用“损伤”一词的)、“残疾”(我国台湾称为“残障”,香港称为“弱能”)和“障碍”三词的概念作了定义和区分(见下表)。
WHO对缺陷(损伤)、残疾和障碍的定义
术语
定义
缺陷(损伤)impairment
心理、生理、解剖结构或功能上的任何缺失或异常。
残疾disability
由损伤造成的、以正常方式进行活动的能力受到限制或缺乏。
障碍handicap
由于损伤或残疾而使得个体在完成正常任务(取决于年龄、性别和社会或文化因素)方面受到限制或阻碍的不利情况。
来源:
WorldHealthOrganization.(1993)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ofimpairments,disabilities,andhandicaps.Geneva,Switzerland:
Author
损伤是指身体某一部分或器官功能的丧失或缺损(如肢体缺损)。
残疾是指由损伤所导致的个体以正常方式完成特定任务(如行走、看、添加一个数字)的能力上的限制。
除非残疾导致了教育、人格、社会、职业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否则残疾人就不是具有障碍的人。
一名丧失一条腿的儿童使用假肢,并且在校内校外都没有功能上的问题,至少在物理环境方面,他是没有障碍的。
障碍是指有残疾或损伤的人在与环境互动时所遇到的问题或不便。
残疾可能在一个环境中造成障碍而在另一个环境中则不会。
当这个装有假肢的儿童在篮球场上和那些没有残疾的同伴比赛的时候,他可能是有障碍的,但是在教室里,他可能是没有障碍的。
残疾人体验到与他们的残疾毫无关联的障碍,这些障碍源于其他人的消极态度和不恰当的行为。
限制残疾人进入学校、参加工作或社区活动以及限制他们充分参与其中的能力都是没有必要的。
2、广义的特殊教育对象
正如“特殊”一词有“超出一般”和“不同于同类的事物和平常的情况”两种含义那样,身心发展缺陷造成的不同于一般情况属于特殊,身心发展超出一般也属于特殊。
因此,国外特殊教育界还从身心发展异常的角度来界定特殊教育的对象,即广义的特殊教育对象。
广义的特殊教育对象指一切特殊儿童,既包括智力超常儿童,也包括各种身心有缺陷的儿童(一个或几个方面明显超出常态的学生)。
广义的特殊教育对象既包括低于常态(正常)发展的学生,也包括高于常态(正常)发展的学生。
因此,广义的特殊学生(儿童)习惯上又被称为“异常学生(儿童)”、“偏常学生(儿童)”。
我国台湾对特殊教育服务对象的规定。
特殊教育对象
身心障碍
智能障碍、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语言障碍、肢体障碍、身体障碍、身体病弱、严重情绪障碍、学习障碍、多重障碍、自闭症、发展迟缓和其他显着障碍
12种
资赋优异
一般智能优异、学习性向优异、艺术才能优异、创造力优异、领导才能优异和其他特殊才能优异6种
以上对特殊教育对象的划分可以被称之为细分模式,美国、日本、俄罗斯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属于这一种分类模式,也是最传统的分类方式。
3、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儿童)
20世纪后期,国际特殊教育领域对给身心发展有缺陷的学生(特别是对儿童)贴上“标签”,具体指出其是某种缺陷的做法提出异议,认为这种做法对学生及其家庭的心理有消极甚至创伤作用。
同时,基于对特殊儿童认识上的深化,特殊儿童的范畴也已不限于狭义或广义上的理解和划分。
于是出现了不分类的做法。
1981年英国的教育法中首先取消了给特殊儿童分类的做法,并采用了“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childrenwithspecialeducationalneeds)这样的称谓。
以后还有人用“有特殊需要的儿童”(childrenwithspecialneeds)的称谓。
现在,“特殊教育需要”一词在国内外特殊教育界,以及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特殊教育的文件中越来越多地被使用,说明它所体现的理念已为越来越多的特殊教育工作者所认同和接受。
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泛指一切在学习能力与学习方面与一般学生差异较大,不易适应教学环境,需要特别辅导的儿童。
这些儿童可以因身心方面缺陷或学习能力障碍,也可以因资赋优异或处境不利而产生学习问题,需要特殊教育。
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其含义比广义特殊儿童的概念含义还要广,是指身心异常引起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或学习者。
1994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市召开的“世界特殊教育大会”通过的《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中指出,“特殊教育需要’’是指其需要来自残疾或学习困难的所有儿童和青年。
从称谓上由“残疾儿童”、“特殊儿童”向“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特殊需要儿童’,的转变,反映出人们对什么是特殊儿童,已从最初基于医学分类着重生理方面的差异,向后来着重生理和心理两方面的差异,再到现在着重教育上和学习方面的差异这样一种认识上的变化。
补充:
医学-心理学模式的主要特征:
由专家对特殊儿童进行诊断,开出处方,给特殊儿童分类,最后进入与外界隔离的各类特殊学校。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学模式逐渐在特殊教育中占主导,这种模式主张每个儿童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反对将特殊儿童安置在具有隔离性质的特殊学校中,使他们终日生活在同类人狭小的圈子里,认为这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发展。
因此,有的国家提出要“回归主流学校”,有的国家提出进行“一体化教育”,目的都是要打破传统的隔离式的特殊教育的篱笆和围墙,把特殊学生统合到普通学校中来。
然而,也还存在一个问题,即“一体化教育”只是注重特殊儿童适应普通学校的课程,而不是根据学生的不同需要来进行教育。
因此,现在人们已逐渐不再使用“一体化教育”,而是更多地使用“全纳教育”。
三、特殊教育对象的基本状况
(一)特殊儿童的发生率和出现率
1、特殊儿童的发生率
Incidencerateofspecialchildren,指一定时间内某地区新发现的特殊儿童的频度。
通常指1年内新发现的特殊儿童与该地区儿童总数的比率。
某地区儿童总数是100万,一年中新发现的特殊儿童数是3万,则该地区特殊儿童的发生率是3%。
2、特殊儿童的出现率
Prevalencerateofspecialchildren,也称流行率,指特殊儿童出现的频率。
通常指某个地区特殊儿童的数量与儿童总数的比率。
某地区的儿童总数是100万,特殊儿童数是10万,则该地区特殊儿童的出现率是10%。
发生率与出现率的大小受多个因素制约:
定义及其标准;
调查工具和方法;
地区;
年龄等。
不同地区与国家特殊儿童少年的出现率一览表(P9)。
(二)我国残疾儿童少年分布方面的主要特点
1、城乡差别非常显着,总体上乡村残疾儿童显着多于城市。
2、地区差异非常显着。
经济、卫生条件差的地区比经济、卫生条件好的地区的残疾人的比例要大。
3、年龄差异显着。
总体上,随着年龄的增加,残疾的比例也增加,但在某些具体的残疾类别上儿童发生残疾的比例反而比成人高。
4、性别差异显着,男性残疾儿童多于女性。
5、残疾的原因复杂,呈现出多样性。
6、轻、中、重度残疾儿童差异显着。
第三节特殊教育的意义
特殊教育的意义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指特殊教育的内在意义,即何谓特殊教育,特殊教育的内在功能是什么。
二是指特殊教育的外在意义,即特殊教育的功利特点,为什么要办特殊教育。
一、特殊教育的内在意义
1、对特殊儿童内在生命价值的确认。
哲学人类学认为,人作为人的存在,具有绝对性的价值,它是一切价值的基础、依据和意义。
在这个意义上,残障儿童作为人的存在,其生命发展权是任何人、任何理由都不能剥夺的。
因此,特殊教育的价值独特性首先在于对残障儿童内在生命价值的确认、尊重,实现人的权利平等。
peoplefirst。
2、对特殊儿童生命价值的发现。
人的价值,是指人在世界中的地位得到肯定,人的作用(物质的、精神的)得到发挥,人的尊严得到保证。
教育的责任在于不断提高人对自身价值的认识,提高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
充分认识人的生命价值,人的主体地位、人的个体的独特的尊严。
对特殊儿童教育的过程,既是确认特殊儿童生命价值的过程,也是对整个人类价值不断发现的过程。
3、对特殊儿童生命潜能的发掘。
任何人生来都有一定的潜能,特殊儿童也如此。
潜能是人足以区别动物的重要标志,是能够把未成熟的人、没有完全社会化的人培养成出色的人、社会化的人的前提条件。
但人的潜能很少自动表现出来,人的潜能的充分实现,必须通过教育,通过学习才能实现。
教育者必须具备的一个重要观点是,当具备了某些条件时,人的潜能会得到超出的发挥。
充分认识特殊儿童的潜能存在的事实和价值,尽可能地发挥他们的潜能,是特殊教育工作者努力追求的目标。
4、对特殊儿童生命力量的发挥。
人的力量既是生理的力量,更是精神的力量。
马斯洛指出:
“精神生命是人的本质的一部分,从而它是确定人的本性的特征,没有这一部分,人的本性就不完满。
”从这个意义上,特殊教育不仅展示了人类“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道德勇气和超越局限发展生命的探索精神,更重要的是显示出人类不同于其他物种的人性光辉。
总之,特殊教育是为了生命的解放与实现!
二、特殊教育的外在意义
1、经济意义:
一是对国家而言;
二是对特殊儿童及其家庭而言。
对特殊儿童早期的经济投入,可使得他面学会自理,且做到自立,而减少社会对他们生命中、后期的特别经济资助。
如,前南斯拉夫总统铁托曾经立誓:
宁可少办一座工厂,也要多办一所特殊学校。
2、标志意义:
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标志;
社会文明的标志;
教育机会均等的实现。
3、心理意义:
教育是需要,是社会的需要,也是个体的需要,是个体心理的需要;
教育的心理意义还表现在它的激励意义,如聋人博士李颖。
4、促进相关学科的发展。
第二章特殊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外和我国特殊教育产生的历史、当今发展的趋势和特点,了解有代表性的事件、人物,理解特殊教育与社会进步之间的联系。
世界上各类第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出现的时间、地点、创办人;
德.莱佩,海尼克,阿羽依,布莱尔,依塔得,谢根,蒙台梭利等对特殊教育的贡献;
当代特殊教育的发展趋势和基本特点。
对融合教育的理解。
讲授法、讨论法、自学辅导法。
6
第一节国外早期特殊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一、国外特殊教育的史前阶段
国外特殊教育的史前阶段是指特殊学校产生之前的历史时期,指的是特殊教育的发源地欧洲从原始社会晚期、奴隶社会早期大致到封建中世纪中期文艺复兴运动兴起之际这一阶段。
国外对残疾人的认识经历相当长的一个历史阶段,早在史前时期,西方对特殊教育的认识是很肤浅的,这首先反映在对残疾人的态度上。
纵观特殊教育的整个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遗弃时代:
在欧洲奴隶社会,以古希腊(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146年)为代表的奴隶制国家对残疾人采取的是遗弃、灭绝的态度和做法。
斯巴达是古希腊最具代表性的奴隶制城邦国家。
居于统治地位的斯巴达人为了对付奴隶们的反抗和暴动全都编入军队,这种社会状况决定了斯巴达教育的惟一目的是通过严酷的军事体育教育将本民族的贵族子弟训练成体格健壮的武士。
因此,斯巴达的儿童一出生就受到严格挑选,凡是身体虚弱或有残疾的儿童即被抛人峡谷或弃之荒野,人气死去。
这一时代残疾儿童没有生存权,从肉体被消灭。
古希腊哲学家伯拉图(公元前427—347)写的社会政治理论着作《国家》中所主张的“理想国家”也要弃除残疾幼婴及私生子。
另一位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在其着作《政治》中也大声疾呼“让那个不准养活任何一个残疾儿童的法律生效吧”。
鉴于奴隶主贵族中也有残疾人,在公元6世纪西欧奴隶社会晚期,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设专门机构编纂的《查士丁尼法典》对属于奴隶主贵族阶级的残疾人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权利。
如“盲人、聋人和哑人可以成为继承人”,“盲人、聋人和哑人不可以经常留下遗嘱,但如果遗嘱是在得病,使他们成为盲、聋和哑之前完成的可以确认有效”等。
同时,法律不承认残疾人有完全行为能力,禁止残疾人参加社会活动。
2.嘲笑时代:
从古代到中世纪在阶级的分化过程中认为残疾是:
魔鬼缠身。
中世纪封建社会的初期和中期,残疾人的生命权虽然未像奴隶社会那样被褫夺,但他们的社会权、发展权、教育权是被剥夺的。
他们在社会上是没有地位的,许多人沦为贵族戏弄的对象。
法国着名文学家雨果创作的长篇小说《巴黎圣母院》描写的是中世纪封建社会善良无辜者受摧残和迫害的悲剧,其中,长相丑陋的卡西莫多就典型形象地反映出当时残疾人低下的社会地位和被封建贵族、教堂僧侣玩耍取笑的命运。
3.慈悲时代:
中世纪宗教传教布道过程中,由于基督教、伊斯兰教等教义的影响,救济弱者,收容残疾人也时有发生。
例如在基督教的经典《圣经》中描述了很多这样的故事。
像《新约》、《马太福音》中“治好手臂枯萎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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