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导航业务工作指南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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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导航台设备的报废与更新……………………………………………………
6.4导航台站的撤消………………………………………………………………
附录1:
中国民用航空法…………………………………………………………
附录2: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
附录3: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民航总局令5号…………
附录4: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7号…………………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民航总局令57号……
附录5: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98号…………………………………………………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民航总局令第111号………………………………………………
中国民用航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附录6: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3号…………
附录7: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
——MH/T4003-1996……………………………………………………
附录8:
飞行校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2003-2000
附录9:
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1部分:
仪表着陆系统(ILS)技术要求——MH/T4006.1-1998………………
附录10:
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2部分:
甚高频全向信标(VOR)技术要求——MH/T4006.2-1998……………
附录11:
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3部分:
测距仪(DME)技术要求——MH/T4006.3-1998……………………
附录12:
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4部分:
无方向性信标(NDB)技术要求——MH/T4006.4-1998……………
附录13: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维护规程……………………
附录14: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物资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MD-TM-2001-45…………………………………………………………
附录15:
关于统一组织进口通信、导航、雷达设备选型的通知
(1993年2月17日航行司548号传真电报)…………………………
附录16:
通信雷达导航设备故障及停工报告制度(暂行)
——总局空发[2000]10号……………………………………………
附录17:
关于归口办理频率规划和指配的通知
(1995年8月2日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1886号传真电报)……
附录18:
关于调整雷达导航设备定期飞行校验周期的通知
(民航空发〔1999〕115号)……………………………………………
附录19:
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卫星通信人员上岗执照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民航空发[2000]166号……………………………………
附录20:
关于做好仪表着陆系统建设和运行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航空发[2000]167号……………………………………………
附录21:
关于印发《西部航路自动相关监视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民航空发[2000]184号……………………………………………
附录22:
关于仪表着陆系统外场测试接收机定期校验的通知
(2000年1月14日总局空管局传真电报)……………………………
附录23:
关于认真做好飞行校验组织工作的通知
(民航总局空管局2000年2494号电报)………………………………
附录24:
关于严格执行导航设备开放标准的通知
——民航空函[2002]960号……………………………………………
附录25:
关于导航设备更新报废鉴定小组成立的通知
——2002-8-27民航机号1954……………………………………………
附录26:
关于加强雷雨季节通信雷达导航设备运行保障的通知
——2004-5-25民航机号1269……………………………………………
附录27:
关于加强飞行校验组织工作的通知(民航空发〔2005〕21号)………
中国民用航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业务管理规程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关闭、报废管理办法
国际民航组织8071文件无线电导航设备测试手册
前言
为了保证终端区、航路导航系统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可靠运行,民航总局、总局空管局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标准、管理制度。
经过多年的运行实践,这些法规及配套的制度已逐步形成科学的、固定的管理体系,同时,也在导航专业保障队伍中形成了固定的管理理念。
多年来,管理法规、制度有效地保证了各个导航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
近些年,伴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进行,特别是实施机场属地化改革以来,导航专业方面在管理体制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导航专业保障系统中,无论是导航系统设备、管理机构、管理者、维修技术人员以及管理机制都变化较大,部分管理人员不十分清楚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配套管理法规、制度,从而使得管理不顺畅,影响导航业务管理的效率以及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了理顺管理关系,持续地保障导航系统、设备的可靠运行,现编制导航业务管理指南手册,对导航业务管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在方法和流程上进行说明,并附适当的参考范例。
对于导航业务管理所依据的配套管理法规、制度,附录在本指南后。
本指南适用于仪表着陆系统(ILS)、全向信标/测距仪(VOR/DME)、无方向导航台(NDB)、指点信标台(MB)等导航系统、设备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本指南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编制,通信导航监视处负责解释。
1.导航台站建设
导航台站的设立,根据飞行活动的需要而确定。
在航路(含航线,下同)、机场终端区附近不同的位置建设不同类型的导航台站,用以为各种飞行活动提供仪表引导。
导航台站根据所承担的导航任务一般分为两类,即航路导航台和机场导航台。
目前航路导航台站一般建设在航路的下方;
机场导航台建设在机场内或机场周围。
一般情况下,根据全国导航台站的布局,按照航路航线走向、导航手段、导航精度、覆盖范围的要求建设航路导航台,而机场导航台是机场新建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投资主体可能会涉及国家、地方政府以及民航总局等多个投资渠道,航路导航台由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机场导航台由机场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根据本机场飞行程序的需要负责机场导航台的建设。
根据飞行活动需要,结合已有的导航台站分布、机场地形地物特征、飞行程序设计等各个方面,反复地进行论证,保证既要节省投资,又能够完全满足飞行活动需要,实现导航台布局科学合理,效率最大化。
导航台的建设流程如下图
导航台建设流程图
1.1预可行性研究
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以下简称预可研和可研),是导航台站建设的前期阶段,必要时两个过程会合二为一。
在预可研阶段应注意以下问题:
根据导航系统的行业特点,为保证工程实施的质量和工期,在导航台站建设中,工程项目预可研的编制工作得到项目法人、飞行程序设计部门详细的技术需求以及设计单位现场踏勘、定点的相关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持是非常必要的。
在预可研阶段,根据飞行程序的需要,综合考虑土地、场地环境、电磁环境、建设费用、运行成本、预期效果等因素,初步确定新建导航台的类型、数量及可能位置。
经过现场踏勘后,参与预可研编制的各方应充分提出建设性意见,综合进行论证评判,形成最后的建设意见和技术方案。
1.2可行性研究
在预可研阶段中上报的建设方案,经过专家的评审与审核意见,可能会进行适当的调整,或者提出进一步技术论证的要求。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组织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在可研报告编制过程中应重点考虑的技术可行性问题。
1.导航台站场地环境满足附录7的要求。
2.对场地环境进行分析,必要时向项目所有方提出地形测试要求,进行适当的地形测试,对测试数据进行分析,得出意见。
3.对电磁环境进行必要的测量和分析。
4.必要时组织完成现场模拟。
1.3选址
选址是导航台站建设中最重要的过程,导航台站的具体位置是否准确、科学和合理,将直接影响到台站的工作质量。
优化的飞行程序、合理的导航台站布局不仅能够提供便捷、精准的空中交通服务,还有利于实现运行成本的节约和控制。
如果选址不当,会降低导航台的工作效率,影响设备工作质量;
严重时,无法满足飞行程序的需要而被迫新建或搬迁。
1.3.1选址工作流程
1.3.2路径工作标准
1.3.2.1预选
导航台址的预选由建设方完成。
经过预可研和可研阶段,已初步确定导航台址。
在预选阶段,首先要收集大比例尺地图、飞行程序等有关资料。
根据飞行程序和附录7要求,在地图上研究导航台位置。
可能的情况下,一般至少选择两个台址;
如果地形复杂,应选择更多的备选台址,以便在实地踏勘中进行权衡比较。
1.3.2.2实地选址
在实地选址中除了观察地形障碍物以外,还要注意了解清楚以下问题,保证台站建设顺利。
1、了解台址位置的地质条件;
2、了解台址周围的电磁环境;
3、了解台址当地土地管理情况,保证台站用地正常;
4、了解人员生活条件,如供水、交通等;
5、了解台址供电情况,包括供电引入变电站、供电质量、预计供电路由等。
6、了解当地发展规划,保证台站场地环境长期保持稳定。
7、在地势低洼地区,要了解当地水文情况,满足防洪要求。
1.3.2.3测量分析
综合了解的各项条件,对预选导航台址应进行精确的测量,由具备测量资质的测量单位完成。
测量内容包括:
1、台址位置的经纬度。
即天线中心点经纬度,使用北京54坐标。
2、台址标高。
精确到厘米级。
3、测量地形地物遮蔽角。
即根据地形地物的最高点,测量水平仰角。
以磁北为起始0º
,在水平面360º
范围内,每两度测量一个水平仰角。
将测绘数据整理为测绘成果表,根据测绘成果表,绘制“导航台站场地地形地物遮蔽角图”。
在测绘成果表中,应注明遮蔽物的名称或性质,如山峰、建筑等,标明遮蔽物的方位及距离。
如果在两度范围内,地形地物遮蔽情况变化较大,可选择更多的测试点进行测试。
4、以天线中心点位置为中心。
绘制半径为600或1200米范围内“导航台站场地环境平面图”。
绘制要求根据附录7-A1“导航台站场地环境平面说明”。
如果半径0~600米内地形地物情况与600~1200米内类似,可选择半径0~600米绘图,否则,选择0~1200米。
5、对于机场导航台,测量拟建台站相对于跑道中心点的方位、距离。
相对跑道端的距离。
对于航路导航台,应测量相对于附近城镇的方位、距离。
6、电磁环境情况测量。
完成测量后,对了解的实地选址情况结合测量成果进行综合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预测场地环境条件对导航台工作性能的影响,重点分析距台站较近、反射面较大的地形障碍物可能造成的影响。
可结合飞行程序,分析导航台工作性能。
2、分析征地、供电等建设费用,根据发展规划,分析场地保护环境条件。
如果场地保护区未进行征地,应联系土地管理部门,保证场地保护区内场地环境长期稳定正常。
3、如果地形环境较复杂,应联系设备生产厂家,共同进行分析。
4、根据场地环境条件的复杂情况和对台站工作性能的影响程度的预测,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飞行鉴定。
5、对未来运行中人员生活条件进行分析。
1.3.2.4飞行鉴定
当需要进行飞行鉴定时,应在预选台址上架设临时的导航设备,进行飞行校验,鉴定是否满足建台要求。
1.3.2.5上报选址报告
选址报告由建设单位编制完成,上报地区空管局。
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台址位置。
包括经纬度、标高;
机场导航台应标明相对跑道中心点的方位、距离;
距跑道中心线或中心线延长线的垂距,距跑道端或跑道端延长线的垂距。
航路导航台应标明相对于附近城镇的方位、距离。
2、台址周围场地情况介绍。
3、台址周围场地情况对台站影响的分析。
4、电磁环境影响的分析。
5、预计征地的面积及费用。
6、几个台址的优缺点比较,提出倾向性意见。
在选址报告中,应附录以下内容:
1、项目的批复文件
2、电磁环境测试分析报告。
3、导航台站场地环境地形图。
4、导航台站场地地形地物遮蔽角图。
5、导航台站场地地形地物遮蔽测试成果报告。
6、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用地的意见。
7、无线电管理部门同意建台的意见。
8、如果必要,附录厂家分析报告。
9、如果必要,附录飞行鉴定报告。
10、如果必要,附录台址周围地形图。
11、批复的飞行程序(预可研?
)。
1.3.2.6地区空管局审核上报
收到选址报告后,地区空管局通信导航部门应进行审核,必要时要到台址现场进行考证。
通过审核后,由地区空管局通信导航部门拟制选址定点请示,会签航务、情报、基建等有关部门,地区空管局通信导航部门拟稿,由地区管理局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批。
1.3.2.7台址批复
台址批复由总局空管局拟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下发。
如果资料不全,地区空管局应联系建设单位进行资料补正。
(按照选址的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说明完成的时限,答复的办法,受理的要求等)(暂时没改)
1.4初步设计
依据批复的导航台站的具体位置,可进行工程的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由设计单位完成。
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该项目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1.5选购设备
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建设方可组织设备采购工作。
1.5.1选购设备流程
1.5.2路径工作标准
1.5.2.1采购方式申请
设备购置方式有三种:
即招标、询价采购和直接采购。
购置设备前,由建设单位根据可研编制过程中确定的设备购置方式,向地区管理局提出采购方式的申请。
1.5.2.2采购方式批复
地区管理局负责设备采购方式的批准工作。
1.5.2.3选型申请
建设方提出设备技术要求,除招标采购方式外,在确定购置设备类型的意向后,建设方应向地区空管局提出拟购置设备选型申请。
地区空管局审核后上报总局空管局。
在选型申请中,应附录地区管理局的批复文件和拟签定的设备购置合同。
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
付款方式、保修期内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总价及各分项的单价,设备型号,备件清单,仪表工具情况,工厂验收培训的人次、时间等。
合同采购备件价值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
1.5.2.4选型批复
收到地区空管局选型申请,由民航总局空管局进行审核并批复,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提出补正要求,由地区空管局转发项目建设单位并监督检查。
1.5.2.5签订合同购置设备并备案
收到批复后,建设单位或委托进出口代理机构根据批复内容、技术要求和建设进度,与供货厂家签订购置设备合同。
完成设备购置工作。
1.5.2.6设备工厂验收和培训
验收设备一般分为赴厂家验收和现场验收两个部分。
在验收时,应根据预先确定的测试大纲进行测试检查,保证所验收的设备性能指标与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一致,备件工具数量与合同要求相同。
(设备工厂培训的考试要求按照选型的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叙述,同时还要明确人次和时间)
1.6建设
上报的初步设计得到批准后,建设单位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设计。
台站的具体建设由建设单位组织,导航设备的安装调试,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完成,有关安装工艺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
1.7频率申请
1.7.1频率申请流程
1.7.2路径工作标准
1.7.2.1申请频率
拟建设备工作频率的申请由建设单位主办,向地区管理局无委办提出。
在频率申请中,须填写频率申报资料表并附录设备购置合同复本。
1.7.2.2审核上报
收到频率申请材料后,由地区管理局无委办承办,会签通信导航设备主管部门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设备主管部门应对购置合同中的技术部分、设备类型、设备指标、备件数量、仪表工具情况以及工厂培训验收内容是否与设备选型批复意见一致进行重点审核等。
对符合要求的,上报至民航总局无委办。
1.7.2.3频率批复
频率批复由民航总局无委办会签总局空管局通信导航设备主管部门后完成。
1.8校飞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可进行校飞工作。
设备的飞行校验由向地区空管局通信导航部门提出申请,地区空管局通信导航部门审核后向飞行校验中心提出申请。
同时,通知建设单位做好校飞的准备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校飞的组织工作。
校飞完成后,建设单位须将飞行校验结果抄地区空管局通信导航部门。
(应明确校验组织、实施、被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重新组织语言。
后面有专节解释,建议不改了)
1.9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一般由地区管理局组织,空管局参与。
地区空管局验收人员应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导航台场地环境情况、设备安装工艺、备件、仪表工具、设备运行参数、飞行校验报告等。
在验收时还应了解运行保障人员和规章制度等情况,综合各项内容,做出验收结论。
1.10开放
1.10.1设备开放流程
1.10.2路径工作标准
1.10.2.1设备开放申请
设备开放申请由建设单位向地区空管局提出,在申请材料中应简要介绍项目来源、建设过程、主设备及附属设备工作状况、仪器仪表、备件、维护人员数量和执照取得情况、场地情况等等,附录“机场、台站导航资料增改报表”和“飞行校验报告”。
1.10.2.2审核上报
收到申请后,地区空管局将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开放条件的,向总局空管局提出申请。
导航资料增改报表内容应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
这些内容以后会列入导航资料50号分本中,是飞行活动的依据。
1.10.2.3总局空管局批复
经总局空管局审核,对于符合开放条件的导航台站,做出同意开放的批复。
对于资料不全的,向地区空管局提出资料补正要求。
2.导航台的飞行校验
飞行校验由飞行校验中心安排。
飞行校验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定期校验;
另一类是不定期校验。
定期校验按照设备标准校验周期进行。
飞行校验中心提前制订出年度飞行校验计划,按照计划执行校验任务。
不定期校验包括特殊校验、投产校验等,校验日期是不确定的,需要临时申请。
2.1定期飞行校验
2.1.1定期飞行校验流程图
2.1.2路径工作标准
2.1.2.1通知
定期校验在执行日期3周前,飞行校验中心通知地区空管局通信导航部门,地区空管局通信导航部门转发被校验设备的管理部门。
2.1.2.2准备
准备工作分为两步:
在飞行校验飞机未到达前,设备维护人员完成设备校验前的测试工作,为实际的飞行校验打好基础。
飞行校验飞机到达后,被校验设施主管部门组织校验机组、管制等涉及校验的部门召开协调会议,确定校飞方案。
发布设备关闭的航行通告,飞行校验期间被校验设施不提供使用。
2.1.2.3校验
在飞行校验时,地面保障人员应积极配合,减少校验时间。
2.1.2.4结束
飞行校验结束后,校验机组提供飞行校验报告。
被校验设施的单位抄地区空管局通信导航部门备案。
被校验设施的单位按照飞行校验数据,办理设备开放使用事宜,同时,办理飞行校验费用结算事务。
2.2不定期飞行校验
2.2.1不定期飞行校验流程
2.2.2路径工作标准
2.2.2.1申请
飞行校验申请由被校验单位向地区空管局提出,投产校验的申请应至少在执行日期前2周提出。
地区空管局核实后向飞行校验中心申请。
同时,报总局空管局通信导航部门备案。
申请校验前,被校验设施单位应保证设备具备校验条件。
2.2.2.2审核上报
地区空管局接到申请后,核实被校验设备的具体情况。
对于具备校验条件的,由通信导航部门向飞行校验中心提出申请,抄报总局空管局通信导航部门。
飞行校验中心收到申请后,安排校飞事宜,及时通知申请部门做好准备。
2.2.2.3校验
和定期校验工作类似,被校验设施单位做好准备工作,配合完成飞行校验工作。
2.2.2.4结束
和定期校验工作类似,被校验设施单位办理好校验后期工作。
除此之外,参照“定期关闭与开放流程”,办理台站开放事宜。
3.设备运行工作条件
导航设备投入运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3.1人员
确保从业人员已接受民用航空导航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考核取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统一颁发的上岗执照。
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承办具体事宜,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的具体事宜。
具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执行。
3.2设备
拟投入运行的导航设备型号必须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该型号使用许可。
具体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11号)(目前没有找到)执行。
投产设备需通过飞行校验,获得总局空管局的设备开放的批复,方可可以投入运行。
投产的设备,各项性能参数均应调整到最佳状态。
3.3备件、仪表及工具
备件应满足日常运行维护的需要,设备备件储备一般不少于设备总值的10%。
具备保障运行的必备仪表、工具。
一般包括:
ILS系统:
外场测试仪,矢量电压表,功率计(含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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