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调解制度完善毕业论文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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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people'
smediationsystem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isoneofthe
systemstoresolvecontradictionsanddisputes,andisthe"
firstlineofdefense"
in
maintainingsocialstability.
Basedontheinspectionofthehistoryofthepeople'
s
mediationsystem,wecanfindthepeople'
smediationsystem’suniquevaluesand
advantagedfunctions.Inthereforming,openingupandbuildingaharmonious
socialistsocietyandanewcountrysideofsocialisttoday,thepeople'
smediation
systemshouldhighlightthevalueandfunction,andgivefullplaytoitsuniquerole.
Asthetransformationofthemodeofthesocio-economicproduction,social
structure,theenvironmentofpoliticsandtheconceptofsocial,thesubjectsand
contentsofthecontradictionsanddisputeshavebecomeincreasinglydiversifiedand
complex,andhavemanynewfeatures.Theseleadedthepeople'
smediationsystem
increasinglyincompatible,andfacingmanyproblems,whichcannotgivefullplay
toitsrole.Therefore,itisnecessarytoreformandperfectthepeople'
system.
Atpresent,thepeople'
smediationsystemhassomenewpractices.Suchasthe
emergenceofthemechanismof"
mediation"
thecoordinationbetweenthepeople'
mediationandthecourt,theintroductionofthemechanismofthecouncil.These
newpracticesalsoreflecttheconversionoftheconceptofpeople'
smediationsystem.
Fromthebasisofmediationandtheimplementationoftheagreementofconciliation
toachievethechangesofbytheethicstotheruleoflaw;
theprocedureof
conciliationstandardizedfromthefree-to-change;
fromthewayofconciliationand
thecontactsbetweentheorganizationsofmediationandothersocialsubjectsto
achievethechangeofclosedtoopen;
themainsubjectsofmediationandtheobjects
ofconciliationarechangedintomultiplefromsingle.
Specifically,howtoimprovethepeople'
smediationsystem.Thatisreforming
andperfectingthepeople'
smediationsystemunderthevisionofthe"
.
Suchastargetingthepeople'
smediationsystem,establishingthemechanismof
protectionofthepeople'
smediationsystem,standardizingtheproceduresofthe
people'
smediationandCoordinating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people'
andthecourt.Inordertoresolvesocialcontradictionsbetter,safeguardthesocial
stabilityandbuildaharmonioussociety.
Keywords:
thePeople'
sMediation;
valueandfunction;
thetransformationof
Society;
theconversionofidea;
specificsuggests
II
湘潭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
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
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
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
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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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
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
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湘潭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
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
编本学位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导师签名:
引言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融合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和历史特色的法律制度。
在我
国传统社会,人民调解一直是民间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
目前,中国正经历着
以经济体制转轨为核心的整体社会转型,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复杂而频发
的纠纷。
但是,此时的人民调解对于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这些纠纷解决起来
却表现出种种的不适应性。
相关数据资料表明,近些年在诉讼案件逐年递增的
情况下,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
人民调解的功能弱
化,究其原因,一方面可以归结为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潜在功能在现代社会中
得到了逐步的发挥,而另一方面则更可以认为人民调解本身存在着许多问题,
以至于不能满足当代中国社会纠纷解决的要求。
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没有充分
发挥的原因是社会的各种条件、制度和与人民调解的功能之间存在着不协调。
因此,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必须对其运行环境进行
分析,探讨出不同的经济体制对人民调解制度提出了哪些不同的要求,而基于
这些要求人民调解制度应该如何改革,以便适应社会的各种条件和制度,更好
地发挥其价值和功能。
正是基于这样的想法,促使我选择了本课题。
当前,由于近些年来人民调解纠纷解决能力的弱化以及对国家正式审判制
度的过分偏爱,曾出现了某些否定人民调解制度存在合理性的观点。
部分学者
认为人民调解是落后的、反程序的、与现代法治原则不相兼容的传统的纠纷解
决机制,因此,对人民调解的深入研究是没有意义的。
但是如果我们将研究视
野拓宽,会发现在一直被中国法治现代化奉为圭臬和作为追赶对象的现代欧美
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正出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
ADR)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蓬勃兴起的现象,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基本原理
和运行机制在那里得到广泛的应用。
所以,现在国家与社会在对中国本土人民
调解制度重新进行深入的研究不但不是过时的,反而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
超前性。
因此,有必要从社会发展的角度和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的视野,重新
理解人民调解在中国现代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配置中的地位和性质,重新
认识人民调解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在此基础上,研究不同经济体制下,人民调
解制度的运行状况。
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今天,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
价值观念的转变,人们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认识误区,民间纠纷出现了新的特点,
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建立包括人民调解在内的多种纠纷解决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和谐社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和谐社会不仅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相
1
处,也包括人与人的和谐相处,这就要求人与人之间要尽量减少矛盾、纠纷,
有了矛盾、纠纷要及时处理,妥善地处理,选择正确的方式处理,纠纷解决后
还能和谐相处,人民调解由于其自身性质必将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措施。
在转型时期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人民调解制度如何适应新的转型社会进
行深入的研究,必将对人民调解制度价值和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进而有
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精神文明的建设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因此,针对不同经
济体制对人民调解制度提出的不同要求,对人民调解制度改革的研究不仅具有
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由于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东方经验”的纠纷解决机制,所以,不仅国内
学者对之有较为系统的研究,而且许多外国学者也较早地对我国人民调解制度
进行过研究,其中部分研究成果还具有较大的开拓性。
在国内,随着有关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颁布,越来越多的学者
开始关注人民调解制度。
许多人民调解制度的教材、专著、论文相继出现。
特
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经济基础决定上
层建筑,体制的变化要求上层建筑的人民调解制度做出相应的改革。
因此,人
民调解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其缺陷与不足。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学者们纷
纷提出了许多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方案。
但这些论文和专著有的只是简单介绍
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源革,有的只是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概述,都只是对有关
调解制度的基本知识的介绍,只能使人对人民调解制度有个初步认识。
即使有
较深一点的理论研究,也主要局限在某些具体制度的设置上,对于人民调解如
何适应新的改革开放、新的经济体制即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尚缺乏较系统的考
察和较为深入的理论分析。
笔者认为,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变化,对人民调解制度提出了新
的要求,人民调解制度表现出与现代社会极大的不相适应性。
本文在法哲学的
视角下,运用比较分析法,阐述了人民调解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在矛盾纠纷繁
多的今天,我们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独特价值和功能优势。
但随着社会
的转型,人民调解制度显现出不相适应性。
本文主要是从法社会学的角度集中
探讨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纠纷特点、法律环境和人民调解
解决纠纷的状况。
通过分析不同经济体制对人民调解制度提出的不同要求,指
出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
阐述了人民调解的新实践,论述了人民调解的理
念转换。
由于人民调解所处环境的变化导致的人民调解的不相适应,以及理论
研究落后于实践等因素,迫使我们对人民调解进行改革研究,从制度上对其进
行规制。
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对人民调解这一传统的法律制度的改革和
完善有所助益,并就如何改革人民调解制度提出自己不成熟的建议。
2
第1章人民调解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1.1人民调解制度的价值
价值是指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法律价值则体现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调整
系统的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德国学者达姆指出,“法律绝不仅是徒
具语言形式的东西,它有所意志,有所意味,它追求着实务的目的,它的眼中有
它在生活中要贯彻的价值”。
[1]在对人民调解制度的价值的认识上,我国理论界
和实务界存在着模糊的认识,即将和谐、秩序看作人民调解制度最重要的价值,
由此认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就是为了防止矛盾激化,恢复当事人间的和睦友
好关系,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秩序。
这种认识与对传统人民调解制度
价值的认识并没有区别。
基于这样的认识,调解者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
想工作,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化,通过“和稀泥”来劝导当事人发扬
风格谅解让步,最终达成妥协。
笔者认为,和谐、秩序固然是现代人民调解制度
的价值取向,但是这并不是最重要的价值,更不是惟一的价值,现代人民调解制
度最重要的价值是——自由、经济、效率和实质正义。
1.1.1自由价值
现代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价值是自由,这里的自由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否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完全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决定,即当事人有程
序选择权。
在现代社会,由于纠纷的类型不同,当事人的利益需求不同,解决
纠纷的方式不是单一的,包含诉讼和非诉讼两类可以并行的纠纷解决机制。
作
为程序主体的当事人基于程序利益等多方面的考虑,有权自主选择解决纠纷的
程序类型。
以调解解决纠纷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程序的结果,这种自由是一种“积
[2]
序,是否要将调解程序进行到底,也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不愿
意继续进行调解,调解人便应终止调解。
第三,调解协议的达成,完全取决于
当事人双方的合意。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完全具有私法上的民事行为处分权,
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由意志和这种处分权的体现。
在调解协议达成过程中,
调解人不能将自己认为正确的解决方案强压给当事人,要求他们接受,当事人
有同意或拒绝这种解决方案的自由。
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调解是当事人自
主交涉的延伸,是意思自治的表现。
现代人民调解以自由为价值取向是其区别于我国的传统人民调解制度的重
要方面,传统人民调解制度严格来说是一种强制调解,即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3
极的自由”。
第二,调解过程的进行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即使发动了调解程
并非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协议的内容也不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当事人常常
被迫接受调解者的调解方案。
现代人民调解以自由为价值取向也是区别于诉讼解
决纠纷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审判解决纠纷是一种强制性解决,一方当事人向法
院起诉不必征得他方的同意,当事人即使对法院判决不服,也不得不予以接受。
而现代人民调解是在第三者主持下合意解决纠纷的过程,调解结果是双方当事人
合意的结果。
因此,双方的纠纷通过调解可以得到圆满解决(包括社会和心理意
义上的彻底解决);
纠纷的审判解决,是一种符合实体法的解决,即通过审判使
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恢复到争议前的正常状态,而“调解并不意味着
在降低成本的前提下尽量实现审判式的纠纷解决”[3]51,调解的结果是双方当事
人合意的结果。
因此,调解解决并不一定符合实体法律的规定,并不一定获得审
判方式下的“正确”解决。
通过审判解决要求判决依实体法律规范为依据,这是
因为,判决是有强制力的,是一种强制性的决定,只有依事先制定的法律为依据,
才能使其获得正当化,而调解机制正当化的基础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
因此,调
解并不一定要依实体法规范为依据。
当然,调解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
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1.1.2经济价值
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一类纠纷,不同的方式在程序设计上往往体现出特定的功
能和价值,例如,近现代的诉讼制度所提供的是一种正统的、公开的、最符合形
式合理的程序,这种程序要求一系列专门化的操作规程,当事人要想进入该程序
实现保护权利,维护正义的目标,一般需要借助职业法律人员即律师的帮助,同
时,也要求诉讼所做出的判决具有一定的规范性。
通过诉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
能够满足当事人和社会主体对于“正义”的需求——解决纠纷,恢复被侵害的权
利,但当事人也需付出相当大的代价。
这种代价即所谓诉讼成本,包括公共和私
人的直接经济成本以及道德成本和错误成本等等。
[4]27对于此,人民调解解决纠
纷则尽量发挥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自主性和功利主义的合理性,采取常识化运
作程序,争取做出最接近法理和情理的解决结果,并以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追
求效益最大化为基本目标。
选择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根据当前“人民调解不收费”
的制度规定,当事人无须交纳任何费用,也无须聘请专业法律人员的帮助即可轻
松进入调解程序,只要在调解过程中拿出足够的诚意即可顺利而快捷地解决纠
纷。
所以,人民调解节约费用及时间,具有经济价值。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律师费用方面,程序简便的人民调解以当事人本人参加为原则,因此律师
费用并非必需,而在诉讼程序中,律师则一般必不可少。
其次,由于纠纷解决过
程所需时间减少而节约的费用,也就是程序的迅速、便利程度所产生的利益。
通
4
过法院诉讼获得解决结果至少要经过当事人撰写规范的起诉书交至法院、法院立
案、下达传票、证据交换、通知当事人到庭、开庭审判或调解等诸多步骤,最快
也需要一个多月的时间。
人民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到双方达成合意签定调解协
议最快的只需要一个工作日就够了。
最后,由于处理结果的良好效果和履行程度
高所节约的费用。
调解结果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一般当事人会愿意并自愿执行,
履行程度相对较高,而判决结果带有一定的强制色彩,当事人不愿意履行的,还
要通过执行程序才能促使其履行,无形之中会增加当事人的费用支出。
1.1.3效率价值
效率是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最佳函数关系,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的效
果。
将效率引入纠纷解决领域,意味着以最少的资本投入获得同样的解决效果。
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无论是对于国家还是对于当事人都是一种有效率的解纷方
式。
对于国家来说,用调解解决纠纷,国家可以不投入或少投入司法资源,这一
点不同于审判制度,审判制度是一种成本很高的制度,国家每年都要投人大量的
司法业务经费,在一个国家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调解的广泛运用,可以使更
多的人获得更多更好的救济渠道。
对于当事人来说,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花
较少的时间、费用、精力获得纠纷的圆满解决。
棚濑孝雄指出,“只要有当事人
的合意这一绝对的正当化原理作为保障,调解在程序的规定上就有了更大的自
由,对解决方案的正确性要求也可以相对降低,从而使费用等代价的大幅度削减
成为可能。
”[3]80这样,通过调解既解决了纠纷,又使当事人获得了程序利益。
与调解方式相比,通过审判解决纠纷,当事人须投入较多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而且由于诉讼中程序保障的要求,当事人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
可见,调解
较审判更能实现效率价值。
1.1.4实质正义价值
实质正义反映了纠纷当事人对正式的程序正义的一种规避和通过非正式的
[5]
正当性基础,否则便无生存基础。
审判是以正当的程序来追求公正的结果。
诉讼
法为法院设置了最为苛刻的程序规则,将审判的正当性建立在程序正义之上,以
程序规则扼制法官的恣意妄为。
法官被要求按严格的程序规则进行操作,以确保
法官恪守中立。
这种严格程序无疑是法治进步的标志,但同时也由于过分看重程
序权利的保护而忽视了对定纷止争目的的重视。
当事人一方完全可以通过经济的
强势、法律上的精通等优势条件,恃强凌弱,钻“法律的空子”。
而现代人民调
解优先考虑结果的正当而非过程的正当,以追求解决纠纷的结果为其首要功能,
注重将结果正当建立在纠纷当事人的意思自由的基础上,给予当事人以更多选择
5
途径需求寻找更为合情合理的个别正义的努力。
任何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应有其
解决纠纷的条件和机会。
现代人民调解由于不强调程序以及法律适用,当事人之
间可以省略中间环节以及程序较量,直奔主题,追求结果的公正,大幅度节省时
间、金钱甚至感情的耗费。
程序的一个功用是“重塑过去”,经过程序加工的“过
去”才成为确定的过去,操作出来的真实属于“程序的真实”或者“法律的真实”。
程序不相信天理和良心,防止有人昧着天理和良心说话,未经证明的事实视为不
存在的事实。
而现代人民调解注重的是“着眼未来”,着眼于纠纷的化解,人际
关系的和睦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
在纠纷调解的具体操作中,调解所依赖的是
实践经验,所追求的实质正义是多快好省,所凭借的是公理、良心,所倚重的是
理性和理论。
正是如此,现代人民调解以实质正义为价值取向,反映了其具有与
审判解决纠纷无法比拟的优势。
1.2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
1.2.1人民调解对诉讼有替代和补充的功能
人民调解对诉讼形成的竞争有助于推动诉讼和审判制度的不断完善,对诉
讼的替代和补充可节约国家资源,缓解司法压力,及时解决各种纠纷,促进社
会稳定。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仍然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起着
必不可少的作用。
就目前而言,人民调解机制与诉讼已经形成了一种有效的竞
争,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厌讼”的文化传统。
文化因素影响
行动选择,人们在出现纠纷需要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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