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工作面井下爆破工技术操作规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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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井下爆破工的工作顺序:
准备﹙领取工具和爆破材料→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破材料→装配引药﹚→检查处理→放炮操作﹙装药→设警戒→连线→放炮→炮后检验→撤警戒﹚→收尾工作。
2.准备、检查与处理
第11条从班组长接受任务后,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填写领取单。
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瓦斯检定器下井使用。
第12条领取并检查防爆放炮器。
⑴用放炮器钥匙扭到充电位置,氖灯要发亮。
⑵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检查放炮器。
⑶放炮器完好,电池有电。
第13条领取放炮母线。
⑴必须使用橡胶铜芯或聚氯乙烯钢芯双线电缆。
⑵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第14条领取掏勺、木扦或竹扦、木或竹质炮棍,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15条领取炸药。
⑴持有区﹙队﹚长、技术人员签字盖章的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火药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发放站领取当班的炸药。
⑵只准领取作业规程规定的煤矿安全炸药,严禁领取和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含水超过0.5﹪的铵锑炸药及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
第16条领取电雷管。
⑴只准领取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毫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⑵当面点清电雷管数量。
⑶严禁领用延期性电雷管、非电导爆管。
第17条运送爆破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电雷管必须由井下爆破工亲自携带运送。
⑵井下爆破工和井下爆破工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不准超过规定限量。
⑶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
电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不同的容器内或分装在同一容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间隔内并加锁。
严禁将火药装在衣袋内。
⑷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笼上下。
⑸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车辆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两人;
其他人员不得同乘一列车。
⑹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沿井筒上下。
⑺领取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⑻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第18条爆破材料的存放。
⑴爆破材料在工作面临时存放时,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电器设施、不潮湿的安全地点。
⑵火药箱内只准存放炸药和电雷管,严禁将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同放箱内;
炸药和雷管必须用隔板隔开,不许混放。
⑶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炮药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炮药箱上。
⑷防爆型放炮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
第19条装配引药。
⑴只准由井下爆破工装配引药,他人不得代替。
⑵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巷道内装配引药。
⑶严禁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⑷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一个引线只准装一个雷管。
⑸装配引药,应先将炸药卷顶部柔软,用木扦或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
严禁将电雷管从药卷侧面硬插入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中。
⑹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⑺装配引药的数量应根据眼数而定,用多少装配多少。
装好的引药要立刻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不得遗失,不准随地乱放。
第20条装药前,井下爆破工要与班组长及瓦斯检验工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①装药地点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②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
③装药地点20m内煤尘堆集、飞扬。
④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
⑤有伞檐,炮眼不符合规定,煤壁局部突出0.3m以上。
⑥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现裂缝,温度骤高骤低等。
⑦有眼深小于0.6m的炮眼或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眼深、位置、方向等。
⑧炮眼内煤粉未清除干净。
⑨基本支护与特种支护不齐全,支护有损坏未处理。
⑩发现瞎炮未处理。
3.爆破操作
第21条装药。
⑴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粉清理干净。
⑵用炮棍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不得强力冲击,但要使药卷间密实接触。
⑶正向爆破的引药最后装,装引药时其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
⑷填炮泥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轻捣压实。
眼孔填够炮泥后,要将脚线扭结,盘放在眼口,不得拖出炮眼。
⑸炮眼封泥应采用水炮泥。
装填水炮泥时应先紧靠药卷填上0.03~0.04m的炮泥,然后装水炮泥,外端再填以炮泥。
注意不要用力过猛和压得太紧,以防捣破水炮泥,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⑹封泥应用不燃性的砂、粘土,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材料。
第22条炮眼深度和封泥量的规定:
⑴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准装药放炮。
⑵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⑶炮眼长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第23条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一次装药分段爆破或分段装药分段爆破的方式进行装药作业。
第24条设警戒。
⑴连线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井下爆破工须为警戒人员之一。
⑵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支架完好的地点,并要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⑶爆破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外。
⑷工作面若与其他采掘面贯通,在相距15m时,必须在要贯通处设警戒,直至贯通。
贯通处两头都要在爆破前检查瓦斯。
⑸警戒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
第25条检查及处理。
在连线和爆破前,井下爆破工要和班组长、瓦斯检验工对爆破的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连线爆破。
⑴爆破地点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⑵存在第20条的各项问题未处理或处理后又出现。
⑶没按第24条的规定设好警戒。
⑷爆破母线不足50米。
⑸应该掩盖维护好的设备未进行掩盖和维护。
⑹没按规定用水炮泥或封泥长度不足。
⑺分段爆破时,崩倒的棚子未扶起。
第26条连线。
⑴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顺序和连线方法连线。
⑵严格执行谁连线谁爆破,即爆破母线连电雷管脚线及检查线路和通电都必须由井下爆破工本人操作。
⑶工作面布置的单排眼、双排眼、三花眼或五星眼的连线都采用大串联法,最后剩下的两条脚线在未和母线连接前要扭结成短路;
母线未和脚线连接前,两端也必须扭结成短路。
⑷母线与脚线连接后,再沿路检查母线。
井下爆破工应最后退出放炮地点。
第27条爆破。
⑴母线与电雷管脚线连接后,井下爆破工立即吹第一次口哨,并大喊“要放炮啦”。
⑵井下爆破工沿路检查路线,第二次吹口哨并大喊:
“快放炮啦”。
⑶到达爆破的警戒地点后,将母线连接在发爆器的接线端并拧紧,这时第三次吹口哨并大喊:
“放炮啦”,等待30s后,用钥匙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氖灯闪亮稳定,将开关钥匙转到原来放电位置起爆。
⑷爆破后,首先取下发爆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并连接短路。
第28条炮后检查。
⑴井下爆破工会同班组长、瓦斯检验工进行爆破后的检查工作,检查及处理内容同第20、25条。
⑵通电后若发生拒爆,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5min、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15s后,井下爆破工方可沿线检查拒爆原因。
⑶确属连线不良造成拒爆,可重新连线。
⑷若确属瞎炮,应按第29条处理。
第29条处理拒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在距拒爆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爆破
⑵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
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引余炸药﹚继续加深;
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
严禁用压风吹瞎炮炮眼。
⑶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井下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⑷在拒爆处理完毕之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30条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
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当班放完时,必须在现场向下班井下爆破工交清情况。
第31条在本班爆破完毕、吹散炮烟并经班组长同意后,井下爆破工须吹长哨并大喊“放完炮啦”,方可撤警戒,允许其他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4.收尾工作
第32条收拾整理好爆破工具,存放在规定地点或由爆破工亲自携带保管。
第33条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须经班组长签字。
当班要办好爆破材料退还手续,不准私藏电雷管及炸药。
第34条向下班井下爆破工交班,介绍当班工作情况。
第35条升井后要将瓦斯检定器或瓦斯检定灯交回矿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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