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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1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
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
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3.9.4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3.9.6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的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和框架梁柱。
4场地、地基和基础
4.1.6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划分为四类,其中Ⅰ类分为Ⅰ0、Ⅰ1两个亚类。
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特征周期。
4.1.8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
其值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1.1~1.6范围内采用。
4.1.9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的对建筑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含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4.2.2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4.3.2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
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本条饱和土液化判别要求不含黄土、粉质黏土。
4.4.5液化土和震陷软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粗和加密。
5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5.1.1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2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
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其他情况,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
48、9度时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8、9度时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5.1.3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
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5.1.3采用。
5.1.4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
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5.1.4—1采用;
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5.1.4—2采用,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周期大于6.0s的建筑结构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应专门研究。
5.1.6结构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6度时的建筑(不规则建筑及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但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26度时不规则建筑、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其抗震验算应符合有关规定。
5.2.5抗震验算时,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5.4.1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5.4.3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1.0。
6多层和高层钢筋砼结构房屋
6.1.2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6.1.2确定。
1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外应允许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2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3大跨度框架指跨度不小于18m的框架;
4高度不超过6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按框架-抗震墙的要求设计时,应按表中框架,抗震墙结构的规定确定其抗震等级。
6.3.3梁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梁端计入受压钢筋的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一级不应大于0.25,二、三级不应大于0.35。
2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
3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3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2mm。
6.3.7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柱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应按表6.3.7-1采用,同时每一侧配筋率不应小于0.2%;
对建造于Ⅳ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最小总配筋率应增加0.1%。
1表中括号内数值用于框架结构的柱;
2.钢筋强度标准值小于400MPa时,表中数值应增加0.1,钢筋强度标准值为400MPa时,表中数值应增加0.05;
3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60时,上述数值应相应增加0.1。
2柱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7-2采用。
2)一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大于12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150mm及二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不小于10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底层柱下端外,最大间距应允许采用150mm;
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用6mm;
四级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2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3)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6.4.3抗震墙竖向、横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二、三级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四级抗震墙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20%。
高度小于24m且剪压比很小的四级抗震墙,其竖向分布筋的最小配筋率应允许按0.15%采用。
2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落地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3%。
7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7.1.2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的规定。
1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
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1.0m;
3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
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4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
2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7.1.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
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
其中,开间不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上为横墙很少。
36、7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4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的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减少一层,总高度应减少3m;
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
1多层砌体房屋的顶层,除木屋盖外的最大横墙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但应采取相应加强措施;
2多孔砖抗震横墙厚度为190mm时,最大横墙间距应比表中数值减少3m。
7.1.8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上部的砌体墙体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除楼梯间附近的个别墙段外均应对齐。
2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
6度且总层数不超过四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应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约束普通砖砌体或小砌块砌体的砌体抗震墙,但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并进行底层的抗震验算,且同一方向不应同时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和约束砌体抗震墙;
其余情况,8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6、7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
3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第二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2.5,8度时不应大于2.0,且均不应小于1.0。
4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纵横两个方向,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第三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2.0,8度时不应大于1.5,且均不应小于1.0。
5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形基础等整体性好的基础。
7.2.4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对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均应乘以增大系数;
其值应允许在1.2~1.5范围内选用,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比大者应取大值。
2对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层和第二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亦均应乘以增大系数;
其值应允许在1.2~1.5范围内选用,第三层与第二层侧向刚度比大者应取大值。
3底层或底部两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并按各墙体的侧向刚度比例分配。
7.2.6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7.3.1各类多层砖砌体房屋,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1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7.3.1的要求。
2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
当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本条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
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对待。
4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设置构造柱。
5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应根据增加一层的层数按本条1~4款要求设置构造柱;
7.3.3多层砖砌体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屋盖的砖房,应按表7.3.3的要求设置圈梁;
纵墙承重时,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内要求适当加密。
2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抗震墙体周边均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
7.3.5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120mm。
2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硬架支模连接,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或采用硬架支模连接。
3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
4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6度时房屋的屋盖和7~9度时房屋的楼、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7.3.6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
不得采用独立砖柱。
跨度不小于6m大梁的支承构件应采用组合砌体等加强措施,并满足承载力要求。
7.3.8楼梯间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顶层楼梯间墙体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钢筋和Φ4分布短钢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网片;
7~9度时其他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60mm厚、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Φ10的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配筋砖带不少于3皮,每皮的配筋不少于2Φ6,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且不低于同层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
2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并应与圈梁连接。
3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8、9度时不应采用装配式楼梯段;
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
4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所有墙体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网片。
7.4.1多层小砌块房屋应按表7.4.1的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芯柱。
对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横墙较少的房屋、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尚应分别按本规范第7.3.1条第2、3、4款关于增加层数的对应要求,按表7.4.1的要求设置芯柱。
7.4.4多层小砌块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的设置位置应按本规范第7.3.3条多层砖砌体房屋圈梁的要求执行,圈梁宽度不应小于190mm,配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7.5.7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楼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过渡层的底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板厚不应小于120mm;
并应少开洞、开小洞,当洞口尺寸大于800mm时,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
2其他楼层,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均应设现浇圈梁;
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抗震墙体周边均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可靠连接。
7.5.8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其截面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1/10。
2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
梁端在1.5倍梁高且不小于1/5梁净跨范围内,以及上部墙体的洞口处和洞口两侧各500mm且不小于梁高的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3沿梁高应设腰筋,数量不应少于2Φ14,间距不应大于200mm。
4梁的纵向受力钢筋和腰筋应按受拉钢筋的要求锚固在柱内,且支座上部的纵向钢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钢筋混凝土框支梁的有关覃求。
8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
8.1.3钢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分类、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8.1.3确定。
1高度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和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2一般情况,构件的抗震等级应与结构相同;
当某个部位各构件的承载力均满足2倍地震作用组合下的内力要求时,7~9度的构件抗震等级应允许按降低一度确定。
8.3.6梁与柱刚性连接时,柱在梁翼缘上下各500mm的范围内,柱翼缘与柱腹板间或箱形柱壁板间的连接焊缝应采用全熔透坡口焊缝。
8.4.1中心支撑的杆件长细比和板件宽厚比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撑杆件的长细比,按压杆设计时,不应大于120
;
一、二、三级中心支撑不得采用拉杆设计,四级采用拉杆设计时,其长细比不应大于180。
2支撑杆件的板件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4.1规定的限值。
采用节点板连接时,应注意节点板的强度和稳定。
8.5.1偏心支撑框架消能梁段的钢材屈服强度不应大于345MPa。
消能梁段及与消能梁段同一跨内的非消能梁段,其板件的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5.1规定的限值。
10空旷房屋和大跨度屋盖建筑
10.1.3单层空旷房屋大厅屋盖的承重结构,在下列情况下不应采用砖柱:
17度(0.15g)、8度、9度时的大厅。
2大厅内设有挑台。
37度(0.10g)时,大厅跨度大于12m或柱顶高度大于6m。
46度时,大厅跨度大于15m或柱顶高度大于8m。
10.1.128度和9度时,高大山墙的壁柱应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验算。
10.1.15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间轴线上横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在横墙两端,纵向梁支点及大洞口两侧设置钢筋混凝土框架柱或构造柱。
2嵌砌在框架柱间的横墙应有部分设计成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3舞台口的柱和梁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舞台口大梁上承重砌体墙应设置间距不大于4m的立柱和间距不大于3m的圈梁,立柱、圈梁的截面尺寸、配筋及与周围砌体的拉结应符合多层砌体房屋的要求。
49度时,舞台口大梁上的墙体应采用轻质隔墙。
12隔震和消能减震
12.1.5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时,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性能参数应经试验确定。
2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设置部位,应采取便于检查和替换的措施。
3设计文件上应注明对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性能要求,安装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测,确保性能符合要求。
12.2.1隔震设计应根据预期的竖向承载力、水平向减震系数和位移控制要求,选择适当的隔震装置及抗风装置组成结构的隔震层。
隔震支座应进行竖向承载力的验算和罕遇地震下水平位移的验算。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应根据水平向减震系数确定;
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8度(0.20g)、8度(0.30g)和9度时分别不应小于隔震层以上结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20%、30%和40%。
12.2.9隔震层以下的结构和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震层支墩、支柱及相连构件,应采用隔震结构罕遇地震下隔震支座底部的竖向力、水平力和力矩进行承载力验算。
2隔震层以下的结构(包括地下室和隔震塔楼下的底盘)中直接支承隔震层以上结构的相关构件,应满足嵌固的刚度比和隔震后设防地震的抗震承载力要求,并按罕遇地震进行抗剪承载力验算。
隔震层以下地面以上的结构在罕遇地震下的层间位移角限值应满足表12.2.9要求。
3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和地基处理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进行,甲、乙类建筑的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化等级确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3结构设计基本规定
3.8.1高层建筑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γ0Sd≤Rd(3.8.1—1)
地震设计状况Sd≤Rd/γRE(3.8.1—2)
式中: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
Sd——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5.6.1~5.6.4条的规定;
Rd——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γRE——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3.9.1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抗震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乙类建筑:
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当建筑场地为,I类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2丙类建筑:
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
当建筑场地为I类时,除6度外,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9.3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抗震设防分类、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A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9.3确定。
当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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