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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
基本信息、排放量、数据来源;
3.核查:
核查标准、核查流程、核查机构;
9.碳交易要素框架:
交易机制:
交易主体、交易产品、交易平台
支撑系统:
报告系统、登记系统、交易系统、结算系统;
调控机制:
价格调控、配额储存
10.目前强制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八大行业:
电力、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筑、造纸业、航空
----电、钢、石、化、有、建、造、航空(个人记忆方法)
11.配额以二氧化碳吨当量为单位,精确到个位数;
12.配额分配方式:
免费分配:
历史法、历史强度下降法、基准值法;
有偿分配:
拍卖、固定价格出售;
13.履约的惩罚措施:
罚款、计入征信系统、媒体曝光、配额扣减;
14.碳交易品种:
现货:
碳配额、自愿减排量;
衍生品:
期权、期货、远期、互换;
15.交易主体:
控排主体、投资机构和个人、减排项目业主;
16.交易方式:
场内交易(又叫公开交易、挂牌交易);
场外交易(又叫协让交易,大宗交易);
17.交易监管:
金融监管:
避免内部交易、市场操作、重复买卖;
安全监管:
避免网格钓鱼、黑客攻击;
18.排放报告系统:
企业报告数据、第三方核查数据;
注册登记系统功能:
配额方法、配额流转、配额清算、配额注销;
交易系统:
交易撮合、交易清算;
19.价格控制方式:
政府公开市场操作(拍卖、回购);
调整遵约方式:
减排量使用比例、配额借贷;
20.中国目标:
2030年达到“碳达峰”,2060年达到“碳中和”;
2030目标:
中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占比比2005年下降65%以上;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性能源消费比重达到:
25%左右;
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60亿立方米;
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时以上;
21.2011年全国碳排放交易试点七个地区:
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广东、重庆、湖北;
其中,仅北京和深圳通过了人大立法或决定,其他仅仅是政府令。
22.全国统一市场建设:
确定温室气体种类:
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碳(SF6)和三氟化氮(NF3);
确定管控标准:
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1万吨标准煤,折合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业法人单位和单利核算企业单位;
明确排放源: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源、工业生产过程排放源、间接排放源(电力、热力);
23.罚则:
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有生产经营所在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1-3万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有...省级部门进行测算实际排放量,并作为清缴依据;
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配额。
重点排放企业未及时清缴的,市级部门处以2-3万罚款,责令改正。
对欠缴部分,有...省级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配额;
24.全国碳交易市场分为:
强制配额市场:
登记结算中心:
武汉;
交易中心:
上海;
交易产品:
全国碳排放配额(CEA);
参与主体:
重点排放单位、其他机构和个人;
自愿减排市场:
北京;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减排项目业主(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其他主体;
25.《京都议定书》三个市场机制:
1.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
2.联合能源机制(JI);
3.清洁发展机制(CDM);
26.碳信用资产的开发途径:
1.清洁发展基站,其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消额度贸易,是单向双边场外贸易活动。
2.国际资源碳减排标准(VCS);
3.黄金标准(GS)
4.中国核证资源减排(CCER);
27.造林碳汇项目计入期为:
20---60年;
28.首批碳交易七大十点:
法律基础:
七个试点中北京和深圳通过人大立法或决定,其他仅发布了政府令;
覆盖范围:
每个试点纳入的企业和行业都不一样,共纳入2000-3000家企业;
配额分配:
所有试点均以基于历史法的免费分配为主,部分试点尝试了拍卖和基线法免费分配;
MRV体系:
七个试点的MRV体系设计基本一致,具体标准和执行细节有差异;
抵消机制:
七个试点均接受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作为抵消机制,但均设置了使用权限;
履约与惩罚:
七个试点履约流程和时间设计类似,处罚则与各地的法律法规基础有关;
二、名词解释
碳排放权:
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是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指排放主体在履约过程中,允许企业从碳市场购买一定量项目级的减排信用来抵扣自身碳排放量。
碳排放因子:
量化导致温室其他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活动量系数,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系数。
碳资产:
是指在强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或者自愿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产生的可直接或间接影响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配额排放权、减排信用额及相关活动
碳达峰:
是指某个地区或行业的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在某个年份达到历史最高值,之后进入持续的下降回落的过程。
它是二氧化碳排放量由增转降的历史拐点,标志着该地区或行业碳排放与经济发展实现脱钩。
中国承诺在2030年实现碳达峰。
碳中和:
是指国家、企业、产品、活动、团体或个人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实现正负抵消,达到相对的“零排放”。
林业碳汇:
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减少毁林等活动,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将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并与碳汇交易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履约含义:
排放企业按照规定上交与其上年度排放量等量的配额及抵消,履行其年度碳排放控制责任。
它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控排企业需按时提交合规的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
二是控排企业必须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实际年度排放指标完成碳配额清缴。
碳配额清缴:
是指纳管单位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将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交到注册登记系统。
碳交易:
碳交易是一种碳定价方式,允许企业间通过市场手段进行排放权交换以平衡各自的排放量,从而达到低成本控制碳排放总量的目的。
以碳价格为信号,引导碳排放权资源合理化配置,实现全社会减排成本的最低化。
碳排放配额:
是碳市场的控排企业获得的在特定时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许可权,通常以“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碳市场的建立赋予了温室气体排放权的稀缺性,因此配额便有了经济价值;
碳排放总量:
是指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碳的总排放量,在基于碳排放总量的分配方式下,企业获得的配额数量与企业的实际产量无关。
碳排放强度:
是指生产每单位产品排放的二氧化碳,在基于碳排放强度的分配方式下,企业获得的配额数量需根据企业的实际产量进行调整。
历史强度法:
基础某一企业的历史生产数据和排放量,计算其单位产品的排放情况,并以此为基础逐年下降。
基准线法:
参考行业整体排放数据水平,设置排放强度,并根据该基准发放配额;
三、简答题
1.碳交易和碳税的对比:
碳税:
通过税收手段,将因二氧化碳排放带来的环境成本转化为生产经营成本。
优势:
见效快、实施成本低、税率稳定易形成稳定碳价格指引、可实现收入再分配。
缺点:
对碳排放总量控制力度不足。
碳排放权交易:
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市场调节手段来进行总量控制与交易。
减排效果确定、具有较为完善的价格发现机制、可以促进跨区域减排协调。
体系设计复杂、运行成本高。
扩展(仅供参考):
碳税与碳市场最主要的区别是,碳税无法控制碳排放总量,企业多交税就可以多排放;
但碳市场就可以先行确定排放总量,再给下面的企业分配额。
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的税。
与碳交易不同,
碳交易的初始配额发放往往是根据减排主体的历史排放量进行免费发放,而碳税根据实际排放量进行征税,对所有排放主体一视同仁,较为公平。
碳交易是一种碳定价方式,允许企业间通过市场手段进行排放权交换以平衡各自的排放量,从而达到低成本控制碳排放总量的目的。
2.历史强度法与基准线法对比
优点:
排放量可随着产品产量的变化而调整,督促企业进行自身的节能减排。
存在鞭打快牛的情况。
由于企业产品也会随着市场情况而变化,因此,即使跟自己相比,也存在产品不一致而无法比较的情况。
既可以保障配额的分配可随着产品产量的变化而调整,又可以真正地做到鼓励先进淘汰落后。
生产流程差异较大的行业无法采用。
3.怎样进行企业碳资产管理体系的建立?
1.进行企业摸底:
根据企业规划定位,开展碳排放管理;
根据排放情况和区域减排政策,研究行业及区域配分配方案,开展企业碳资产摸底;
2.实施对碳交易相关政策法规及交易规则的在线跟踪与更新,形成碳价格预警机制,并通过后续交易行为反馈预警;
3.注重仓位管理及交易策略:
根据企业长仓/短仓(配额盈缺)程度、规避风险程度、价格预测等,决定采取定期平仓策略/过度谨慎策略/交易员策略等;
4.合理利用交易工具/产品:
企业综合采用现货交易、置换、托管等交易手段,使用抵押、回购、掉期等基金,债券等交易工具及产品共同实现碳资产管理;
4.确立形成碳管理体系:
根据企业战略规划及定位,确定企业碳资产管理构架形式,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结合企业采用的交易策略、流程制定企业碳资产管理制度,完成碳管理体系的构建。
5.企业碳资产管理的风险有哪些?
(1)政策风险:
我国为政策驱动型市场,需及时关注与市场相关的国内政策变化,如碳抵消政策等。
(2)未履约风险:
碳市场各种约束日期明确,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提交、履约的日期要遵守,对流程需熟悉。
(3)交易风险:
量价变化市场特点鲜明,学习碳市场量价变动的特点,探索企业低成本履约的途径;
较早平仓,降低履约成本。
6.碳交易试点对全国的意义:
(1)验证了以市场机制控制碳排放在实践上可行(试点范围内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出现双降趋势);
)
(2)立法是建立碳市场的前提;
(3)不同配额分配方法的合理性得到验证;
(4)对碳市场相关惩罚机制进行了探索;
(5)企业碳管理意识得到了提升;
(6)培养了碳交易相关专业人才。
7.中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面临哪些挑战?
1.我国现阶段人口基数大,能源消耗大,排放量大等特点,决定了我们要在2030年达到“碳达峰”,2060年达到“碳中和”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必须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
2.相对于发达国家,我们制定的达到目标的时长更短,这就意味着我国能源结构和经济转型、温室气体减排的速度和力度,必须做到比他们快,比他们大。
3.从我国的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来看,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实现着两个目标,必须克服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就业、社会保障等各种经济、社会和民生问题。
8.中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能源体系转型,实现“碳达峰”,辅以“负碳”行动和技术,最终实现“碳中和”。
路径分析:
资源效率提升----能源低碳化----碳清除和储存;
9.中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具体举措有哪些?
1.控制石化能源总量,着力提高利用效能,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2.实施重点行业领域减污降碳行动,工业领域要推进绿色制造,建筑领域要提升标准,交通领域要加快形成绿色低碳运输方式;
3.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实现重大突破,抓紧部署低碳前沿技术研究,加快推广应用减污降碳技术,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4.完善绿色低碳政策和市场体系,完善能源“双控”制度,完善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价格、金融、土地、政府采购等政策,加快推进碳排放交易,积极发展绿色金融;
5.倡导绿色低碳生活,发对奢侈浪费,鼓励绿色出行。
6.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有效发挥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的固碳作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
7.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推进国际规则标准制定,建设绿色丝绸之路。
10.排放权交易体系运转基本流程:
(政府)确定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设定总的碳排放上限------配额分配------(企业)报告年度排放,并接受核查------配额交易------履约;
11.一个有效的碳排放交易体系评价标准:
1.总量控制目标是否合理;
2.配额分配机制是否科学;
3.碳排放数据的统计、检测、核查体系是否完善;
4.法律保障和执法能力是否健全;
12.全国碳市场对重点排放企业的影响和机遇:
1.提高了排放企业的生产成本和管理成本;
2.对排放企业的管理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3.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方向;
4.新的资产及新的管理与价值标准。
13.碳排放核算流程及步骤:
确定核算边界---识别排放源----选择合理的核算方法,对应收集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核算方法,选择和获取对应的排放因子、核算系数---根据核算公式,分别计算燃烧化石燃料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和净购入使用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等排放源排放---汇总计算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
14.CCER项目开发流程:
熟悉政策,识别优质项目资源------对照方法学要求,估算项目碳减排量------紧跟政策导向,与专业机构合作,尽早启动------评估风险,选择合适的开发模式(全资/垫资)------项目开发管理,形成碳收益。
15.企业碳排放数据信息管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1.不知道如何核算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2.碳核算数据分散,工作不能形成体系,缺乏专业的人才;
3.把碳核算等同于填写企业直报系统,当成应付政府的差事,不能真正理解碳核算对企业的价值,为了应付第三方而核算;
4.碳核算与碳资产管理、日常生产管理、节能减排投资决策脱节,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解决方法:
政府和企业分工:
核算、报告、评审信息化;
系统之间的数据库对接、监测、分析进行智能化;
16.怎样进行企业碳排放管理?
碳排放监测:
确定企业边界:
识别边界和排放源;
----制定监测计划---实施监测;
碳排放报告:
碳排放量核算---碳排放报告编制;
碳排放核查:
核查准备---预核查---核查实施;
四、论述题:
1.假设你是一个电厂的碳资源管理部门主管,你将怎么建设本公司的碳资产管理体系?
1.确立管理目标:
(初级)顺利履约、清缴配额---(中级)资产保质增值---(高级)实现低碳发展;
2.管理体系构建:
一,跟领导请示,组建独立的专业的管理机构部门;
二,组织本单位的碳排放监测、核算,摸清企业碳排放总量实际家底水平,知晓本单位的碳排放配额仓位的情况;
三,组织本部门人员联合生产、财务等相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碳排放监测、数据收集、核算,编制报告以及及时向政府上报等工作;
四,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分工,组建专业的碳交易管理人员,掌握本单位的碳配额仓位情况,在确保本单位能够按时全部履约的情况下,参与碳排放市场的交易,实现公司碳资产增值;
五,构建本单位碳资产金融体系,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做好资金拓展工作;
六,及时了解“负碳”“减碳”前沿技术,搜集碳交易市场行情信息,为公司领导对本单位的未来低碳发展战略规划或定位提供足够的信息支持。
2.假设你是一个第三方机构的核查员,你将怎么去做一个电厂客户的碳排放总量核查?
核查安排----成立核查技术工作组----文件评审----建立现场核查工作组----现场核查----编写核查结论----通知核查结果----保存核查记录
3.作为一家重点排放企业的碳资源管理部门主管,你怎么应对上级部门的碳核查?
一、组织本单位的碳排放监测、核算,摸清企业碳排放总量实际家底水平,了解自家公司的碳配额盈负情况;
二、根据国家规定和碳排放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做好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碳排放监测、数据收集、核算和向政府网上上报等工作,并做好相关数据、档案文件的管理保存工作。
三、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或其指派的第三方机构的碳核查工作,如有异议,适时进行必要的复查、复核工作。
新颁发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内容考试要点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活动和机构运行有关情况,以及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六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加强对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交易监管的规定。
第二章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第八条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第九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一)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
(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第十二条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请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
经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将其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第十三条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
第三章分配与登记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第十五条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第十六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碳排放配额后,应当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
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七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立账户,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第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碳排放配额等事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
自愿注销的碳排放配额,在国家碳排放配额总量中予以等量核减,不再进行分配、登记或者交易。
相关注销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排放交易
第二十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二十一条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
第二十二条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引导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防止过度投机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为交易主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数据及时、准确、安全交换。
第五章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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