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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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统一管理。
2落实专款专用。
开行贷款资金必须按借款人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3动态跟踪检查。
合作办应建立开行贷款跟踪检查制度,对开行贷款项目进行实时、实地监管,并定期向领导小组和开行报告。
4确保归还贷款。
合作办应密切关注开行贷款项目还款资金的落实情况,积极配合开行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切实维护政府信用。
第二章贷款申请和发放
第四条合作办对开行贷款发放进行统一计划和调度,并负责每笔贷款发放申请的审批。
1借款人应在每年12月底之前,统计下年度各项目用款需求,向合作办提交总体用款计划、开行贷款申请计划以及按逐个项目配套的资本金计划,并随附相关资料,由合作办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2项目用款年度计划确定后,合作办应将计划报送开行,并按《借款合同》和资本金配套计划要求,督促项目资本金及时划拨到位。
3借款人申请每笔开行贷款发放,应将贷款申请书提交合作办审核。
对符合年度用款计划且资本金已按开行贷款同比例到位的,由合作办审批。
对超出年度用款计划的须经领导小组审批(可授权分管市领导审批)。
对资本金未按开行贷款同比例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如确属项目建设需要,由合作办协商开行办理。
4对经合作办或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贷款发放申请,由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要求向开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同时向开行提交合作办或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三章贷款资金支付
第五条开行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1借款人在开行设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用于记载贷款本金发放情况和办理贷款本息归还;
在开行指定的结算经办行开设项目资金专户,用于归集项目资本金和开行划拨的贷款资金,办理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和结算;
在结算经办行开设还款专户,用于归集开行贷款本息偿还资金。
2以上相关账户合作办应留有印鉴,资金使用必须经过合作办的审核和背书。
第六条开行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开行贷款。
借款人按照项目单位工程建设进度向合作办提交支付申请和依据,经合作办审核同意后,由借款人填制支付凭证,并加盖合作办经办人员印鉴后送结算经办行办理支付。
第四章贷款本息偿还
第七条合作办统一协调开行贷款的本息偿还工作。
第八条合作办根据借款人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每年12月底之前编制下年度开行贷款本息还款计划(含宽限期应付利息),逐个贷款项目明确还款金额和资金来源,报送领导小组会议(或市长办公会)审议,由会议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筹措还款资金,涉及财政资金的由市财政局及时做好预算安排。
会议纪要同时抄送开行和代理行。
第九条合作办根据会议纪要及时跟踪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还款资金到位。
在还本付息之日前20天,合作办应检查还款专户资金情况,对专户资金不足以归还当期应还款额的,应向未到位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发出通知书。
对还款资金到位有困难的,提请领导小组协调安排,确保在还本付息之日前3天还款专户资金足额到位。
第十条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付息日之前及时向合作办提交还款申请和依据,经合作办审核后,再由借款人填制还款凭证,加盖合作办经办人员印鉴后,从还款专户中划拨资金到借款人在开行设立的存款帐户中还款。
第五章贷款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合作办代表市政府履行配合开行对贷款进行管理的职能。
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1负责跟踪检查开行贷款条件落实情况,参与合同谈判,了解信贷合同内容。
贷款发放后跟踪了解开行贷款资金使用和资本金到位、贷款用途、项目进展和完成工程量、项目监理和保险状况等;
2发挥贴近项目的优势,运用访谈、信息采集分析等方式,了解掌握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债务偿还能力,重点关注借款人资金链情况、债务结构情况,在各家银行的资信及违约情况、企业重组改制和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3负责跟踪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项目建成后的投产达产情况、产品产量、质量、成本、价格、销售及赢利情况以及项目资产是否被转让、抵押、拍卖或查封等重大情况;
4负责跟踪了解贷款担保状况,对保证人和抵质押品的合法性、权属、状态、价值等变动情况跟踪了解;
5实地监管有关贷款项目,对监管发现的重大变更事项和风险因素,负责及时向领导小组和开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合作办应建立开行贷款资金使用台帐,详细记录有关贷款资金和资本金到位、资金使用、还款情况,并定期与结算经办行核对资金。
第十三条合作办应建立对开行贷款项目的定期检查制度,按季逐个项目就上述贷款管理内容进行认真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和开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开行贷款全部偿还之日终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可由合作办进一步制定补充性操作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合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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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ⅩⅩ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战略决策,通过管好用好开发性金融贷款,加强地方审计部门对ⅩⅩ银行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开发银行所支持的都是“阳光工程”、“廉政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所有ⅩⅩ银行贷款资金及贷款项目,对贷款的审批决策、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贷款合同执行、贷后管理以及项目建设等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并对相关项目和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和调查。
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工商、税务、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审计部门做好对ⅩⅩ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审计对象是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等。
第二章审计监督的组织
第四条审计监督以市审计部门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当地社会审计、监察、金融合作办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审计监督小组。
审计监督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审计监督分为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
(一)常规审计:
市审计部门对ⅩⅩ银行贷款资金的审批与支付情况要进行逐笔审计,对贷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对于大额的资金支付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相关项目及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和调查。
(二)专项审计:
根据贷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一定比例的ⅩⅩ银行贷款项目作为对象,开展专项审计。
第六条市审计部门应将对ⅩⅩ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建立与ⅩⅩ银行稽核审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机制,共同协商审计计划的实施与审计意见的落实。
第三章审计内容和要点
第八条贷款管理使用情况审计要点
(一)各融资、结算平台是否按规定程序向承贷主体转借贷款资金、转贷利率是否高于协议利率;
借款合同及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合规、完备;
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和支取贷款,是否符合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要件;
各项目单位在支取贷款前,配套资金和资本金是否筹集到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比例。
(二)贷款资金是否用于市政府批准和ⅩⅩ银行核准的项目,在使用中有无挤占、截留和挪用等问题;
是否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有无闲置、浪费和影响资金使用效率问题;
是否专户管理贷款资金,有无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等问题。
第九条项目核算情况审计要点
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立了财务机构和专职会计人员,是否按规定的会计制度组织核算,会计核算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
有无挤占、挪用、转移项目资金、乱列成本、少计收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条贷款项目工程管理情况审计要点
(一)各项目单位是否认真履行了基本建设程序,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有无“三边”工程或改变规划等问题;
是否实行了概算控制,概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有无计划外工程等问题。
(二)各项目单位是否健全了有效的内控制度,是否建立了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有无因工作失职或渎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
各项目是否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
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是否实行了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无规避或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无证和越级承包工程等问题;
工程监理是否履行了合同规定的职责,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是否到位;
各项合同是否齐全,合同条款与中标标书条款是否一致。
(三)有无虚列设计变更、高套预算定额,多计工程量和现场签证不实导致工程造价不真实准确等问题。
第十一条各管理平台应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对资金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对实际用款单位的经营状况定期跟踪走访,发现恶化或出现异常及时防范风险;
对实际用款单位的财会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监督整改。
第四章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按审计项目形成审计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年度综合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上报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并抄送ⅩⅩ银行。
第十三条审计报告应及时、全面反映贷款协议执行和信贷监管等信息。
市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经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ⅩⅩ银行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有效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监督氛围。
第十四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市纪检监察、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上级审计监察主管部门和ⅩⅩ银行报告,重要案件线索应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审计权利和责任
第十五条市审计局有权了解被审计单位与审计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的凭证、账册、报表和其他资料,有权向与所审计问题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权对被审计监督单位的原始凭证、有关资料等进行复印或复制,审计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干扰。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部门的工作应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文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对本部门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质量负责,有关责任要求应按国家相关法规和审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市政府在市审计局设立开发银行贷款监督举报中心,举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和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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