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罪案例看诈骗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8577539
- 上传时间:2022-12-28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8.65KB
从无罪案例看诈骗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Word文件下载.docx
《从无罪案例看诈骗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从无罪案例看诈骗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Word文件下载.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二部分:
案件事实
2016年,因D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引发集资参与人挤兑,许某2要求许某1筹集资金兑付集资款。
许某1为此而四处借款。
同年5月,许某1通过任某2、H公司联系向任某1借款,商定该笔借款由K公司担保并提供抵押物。
之后许某1在明知K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不同意以公司名义担保的情况下,伪造了K公司印章、张某1印章和董事会决议。
同年7月,许某1代表D公司与任某1签订5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以J公司所有的S市提供抵押的抵押合同并办理公证。
同日,许某1还利用伪造的K公司印章、张某1印章、董事会决议与任某1签订了保证合同。
后双方到房管中心办理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因该房产部分违章,房管中心不同意办理抵押登记而未果。
任某1还分别与许某2、陈某夫妇、许某1、J公司、W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同年8月,任某1汇入D公司账户5000万元。
D公司偿还本金500万元,按月支付利息至2017年4月,共支付利息579.1667万元,后因许某2、陈某、许某1被关押而未继续还款,至今尚余3920.8333万元未归还。
第三部分:
控方指控事实与入罪思路
(一)控方指控事实
2016年,被告人许某1通过任某2联系向任某1借款,双方商定该笔借款由K公司担保并提供抵押物。
许某1在明知K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不同意以公司名义担保的情况下,指使陈某1伪造K公司印章,并伪造了张某1印章和董事会决议。
2016年7月,许某1代表D公司与任某1签订5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以J公司所有的S市提供抵押的抵押合同并办理公证。
同日,许某1还利用伪造的K公司印章、张某1印章、董事会决议签订了保证合同。
后双方到房管中心办理抵押手续未果。
2016年8月任某1汇入D公司账户5000万元。
至2017年4月,D公司偿还本金500万元、利息579.1667万元,剩余3920.8333万元至今未归还。
(二)控方入罪思路
1.许某1在明知张某1不同意以公司名义担保的情况下,指使陈某1伪造K公司印章,并伪造了张某1印章和董事会决议;
2.许某1利用伪造的K公司印章、张某1印章、董事会决议签订了保证合同;
3.许某1伪造K公司印章、张某1印章、董事会决议致使任某1产生错误认识,任某1因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将5000万元汇入D公司账户;
4.许某1与任某1双方到房管中心办理抵押手续未果;
5.至2017年4月,D公司偿剩余3920.8333万元至今未归还,致使任某1遭受巨额损失。
第四部分:
诈骗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
(一)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许某1实施了以借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
应当把借款行为与以借款为名实施的诈骗行为区别开来。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行为是基于签订、履行借款合同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民事法律调整。
以借款为名实施的诈骗是没有归还借款的意图,而以借款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诈骗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受刑法调整。
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许某1代表D公司向任某1借款系以借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
1.许某1供述许某2因集资参与人挤兑而要求其借款用于归还集资款,其遂通过任某2等人向他人融资;
证人任某2证实许某1通过其向他人融资解决D公司的资金困难;
证人陈某1亦证实许某1叫其伪造K公司的印章用于借款担保。
以上证据印证证实许某1的借款动机,没有证据证明许某1有诈骗动机及为诈骗作预谋、准备。
2.出借人任某1陈述、H公司工作人员胡某3证言与任某2证言等相互印证,证实系任某2先向H公司提出借款,经H公司联系,许某1再与任某1商谈借款事宜,借款时双方当事人、多数担保人、律师、介绍人任某2均到场,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办理公证。
在案没有证据证明许某1有积极物色诈骗对象、故意欺骗、隐瞒、设置骗局等行为。
3.任某1陈述、胡某3证言印证证实任某1向D公司出借款项经过H公司事先调查与风控审核,有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起草合同;
任某1与D公司及许某1等人之间因借款合同而发生纠纷,已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裁决亦认定任某1与D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
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任某1系因对许某1等人的借款行为性质产生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
(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许某1代表D公司向任某1借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属于行为人主观心理事实认定的范畴,但必须结合案件的客观事实来综合判定。
在借款型案件中,据以判断借款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
(1)行为人是否采用虚假手段以逃避履行还款义务;
(2)行为人有无还款能力;
(3)行为人对借款的使用是否正常,是否用于赌博、挥霍、高风险投资和违法犯罪活动等导致借款无法返还的用途;
(4)行为人是否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5)行为人取得借款后是否逃匿;
等等。
综合本案客观事实,不足以认定许某1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许某1伪造K公司印章、张某1印章和董事会决议与任某1签订保证合同显系违规行为,但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许某1以K公司名义提供虚假担保系为了逃避履行还款义务。
许某2、陈某、许某1、J公司、W公司在借款时均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担保。
许某1提供作为抵押物的S市于2016年3月23日评估价为4050万元,向任某1借款时,该房产虽用于为交通银行贷款2000万元作抵押,但尚有一定余值。
且办理公证时存档的房地产抵押状况信息、不动产抵押物清单证实,任某1对该房产已抵押给交通银行知情,因借款双方对该房产的协议价值为1亿元,任某1同意以该房产作抵押。
借款双方还曾到房管中心办理抵押登记,虽然因客观原因致抵押登记未办成,但提供抵押物说明许某1有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愿,不能仅因许某1以K公司名义提供的担保虚假而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
2.借款时,D公司持有K公司2亿余股股票,许某2、陈某、许某1、J公司、W公司亦有未抵押的房产等财产,具有偿还欠任某15000万元借款的能力。
在2016年至2017年初,许某1通过股权质押、不动产抵押、企业资产出让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归还欠任某1款项及其他债务。
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许某1系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
3.D公司取得借款后用于偿还集资款等债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偿还了部分本金并按月支付利息直至许某2、陈某、许某1被关押。
在案没有证据证明许某1将资金用于赌博、挥霍、高风险投资和违法犯罪活动等导致借款无法返还的用途,也没有证据证明许某1实施了转移、隐匿财产、逃匿等行为。
(三)审慎把握司法政策,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
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的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对于加强产权保护、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改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许某1提供虚假担保的行为虽然违规,但是,对于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应当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
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应通过严格公正的司法保护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部分:
辩护总结
作为刑事律师,在遇到这类案件时,应当立足于案件材料,结合诈骗犯罪(含诈骗罪)的入罪标准、经济纠纷的性质以及二者之间的区别进行分析,从中挖掘案件的辩点,争取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
从刑法理论的角度上说,诈骗罪与经济纠纷之间存在实质性的罪与非罪的区别。
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并不明显。
例如,如何区分普通借款行为和以借款为名实施的诈骗行为?
如何辨别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内容?
在行为人伪造担保物、抵押物向他人借款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有还款意愿,则不能认定行为人以借款为名实施诈骗行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还款意愿并且将骗取的财产挥霍、藏匿等,则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是否有还款的意愿应该根据其客观行为进行判断,例如,是否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是否积极为还款做努力?
是否有转移、隐匿财产、逃匿等行为?
《刑事审判参考(第114集)》中虞伟华撰写的《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一文提到:
诈骗并不泛指一切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只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有较大社会危害的骗取财物行为,才构成诈骗。
将能够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的骗取财物行为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刑法之所以把诈骗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因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犯罪分子骗取他人财产或者隐匿了身份、住址,或者没有留下被害人主张权利的证据,或者将骗取的财产挥霍、藏匿等,被害人无法通过正常的民事救济途径维护其权益,不采用刑事手段制裁不足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也就是说,正是在民法不敷用的情况下,才产生了刑法。
因此,构成诈骗罪的行为,应当是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行为。
欺骗行为尚不严重,不影响被害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诈骗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应当把被骗的财产损失能否通过民事救济途径予以挽回作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判断标准。
因此,根据刑法、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及立法原意,区分诈骗罪与经济纠纷最关键的要点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在通常情况下能否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如果在通常情况下能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则没有必要将这种行为定性为诈骗罪。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等文件均强调,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在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具备诈骗的主观故意以及非法占有的目的确实难以认定的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认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无罪 案例 诈骗 犯罪 经济纠纷 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