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库建设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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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 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转自:
wWw.CspEnG蓬勃范文:
专家库建设实施方案)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流程熟悉设计图纸、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了解工程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对照标准规定识别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施工单位分别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审核安全专项方案——施工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专项方案——施工单位组织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施工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专项方案——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专项方案——施工单位组织实施专项方案——监督检查验收专项方案实施效果——发现问题整改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完成。
篇二:
市科技专家库建设方案 “英才之家”建设方案 为实现科技专家管理的动态化、高效化和科学化,加强与高层次科技专家的沟通交流,方便专家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更好地组织专家开展科技咨询、项目论证、奖励评审等活动,市科技局决定建设“英才之家”,建设科技专家服务络平台。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 按照专家层次高、学科领域全、服务高效化的原则,基于络技术开发建设涵盖化工、机械、电子、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农业、水产、畜牧等专业领域的科技专家库,为我市开展科技咨询、项目论证、奖励评审和科技成果评价等提供智力支撑。
同时开设服务窗口,为专家东营创新之旅提供参考。
收录专家以参加我市重要科技活动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市外专家为主。
二、主要模块及功能
(一)专家信息港 1、数据录入和维护功能 通过与用户交互的窗口完成数据录入和维护,具有一定的纠错能力。
2、查询功能 用户可通过浏览器实现数据的动态查询。
提供按专业、地域、 学校等多种汉字条件进行组合查询或模糊查找等多种查询功能。
3、统计功能 系统可根据用户要求提供多种条件的统计报表和数据,为用户数据分析提供支持。
4、归类管理功能 根据录入专家信息,能够自动按从事专业等进行归类。
5、手机、电子邮件信息实时发送功能 系统可根据用户指令编制和发送手机信息和电子邮件。
6、打印和输出功能 对有关信息的查询和统计结果进行报表形式的输出、打印,并具有数据导出功能。
7、安全保密功能 对管理员和不同用户设置不同的权限,禁止没有权限或权限不够的用户随意调阅和修改专家库资料。
不同权限用户,根据权限,对专家信息进行浏览或修改。
8、系统恢复功能 包括数据库的创建、备份、恢复功能。
定期对服务器上的信息进行备份,服务器出现故障时,可快速通过备份的数据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
9、扩展功能 管理员可根据实际需求对系统模块进行扩展。
(二)创新在东营 主要介绍专家来东营参加科技活动的概况。
1、图文简讯 可以以图文的形式发布活动简讯。
2、活动资料 支持文字、图片文件的上传和下载。
3、工作平台 主要介绍东营之行企业概况、东营科技动态等。
(三)生活在东营 主要介绍东营市情概况、东营住宿、购物、旅游、休闲、土特产及风土人情等信息,逐步成为向广大科技人员推介东营的窗口。
(四)怎样来东营 提供来东营的航班、列车、汽车时刻表等交通信息,为专家来东营提供参考,以图文及表格形式实现。
同时提供到达东营周边主要周转站的联系方式,如济南、青岛、潍坊、淄博等城市的飞机、铁路信息。
(五)专家看东营 专家以注册身份发表个人评论。
发表评论时,评论要有题目,内容。
主界面要显示标题、作者、发表时间、点击率、回复次数、最后回复(时间、回复人)等。
支持按发表时间、点击率、回复次数排序查看。
以论坛形式实现。
对优秀的评论等作品归纳管理、展示,设立优秀作品奖。
(六)会员功能 根据建设情况以及专家的活跃程度,逐步发展成为市外专家来东营创新工作、休闲和交流平台。
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如联系合作企业、召开联席会等。
(七)其他功能 用户可根据权限,对专家信息进行部分或全部浏览,以及修改等。
专家信息共享系统中,可实现“活跃指数”统计、“明星专家”评比等功能。
三、管理模式 系统日常管理由科技企业协会或黄河三角洲可持续发展研究院进行管理。
专家信息提供由科技局各科室、事业单位提供,专家提供数量纳入区域创新总收益考核。
专家来源主要有两种渠道,一是来我市参加科技活动的专家;
二是我单位人员外出参加公务活动时建立联系的专家。
专家信息包括: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行政职务、职称、通讯地址、邮编、电子信箱、单位电话、手机、从事专业、学术专长与研究方向、成功转化成果、待转化成果等。
篇三:
构建专家委员会的初步方案 构建专家委员会的初步方案 为应对公司快速发展需要,全面地提高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充分运用国内外各方面专家的,搭建具有行业性、战略性的专家人才数据库基础上的专家委员会。
成立专家委员会有利于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效益和水平的提高,并保障公司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
一、专家库的建立及意义 1.对于一间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专家库的建立是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2.推荐进入公司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从事与金融、地产相关的专业领域工作或者具有但不限于法律、财务、税务、审计方面经验的人士参与。
3.专家库的功能:
公司管理层可以通过专家库与房地产、管理、税务、法律、金融和市场的等领域的专家建立交流平台。
利用专家库的查询和索引功能可以找到能够帮助公司管理层更好的了解资本市场的走势及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同时通过与专家的接触可以进一步开拓公司的业务,为公司打开新的平台。
实现公司与专家之间的互动,更加有效的整合。
二、充分认识专家委员会的战略意义 1.专家委员会是公司运营的咨询、评审、建议机构,在日常运营、项目投资上起咨询、参谋和指导作用。
2.专家委员会有责任与义务对公司管理层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
3.专家委员会的成立可以扩大公司与外界专业方面相互沟通的渠道和覆盖面,加强社会专家库的组织建设和管理,为公司的决策事项提供专家支持。
三、专家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1.专家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将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推荐,通过投票且获得半数以上票数者担任。
2.专家委员会成员将于公司的专家库中挑选产生,由在金融投资、项目评估、法律、审计、地产行业及其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造诣或丰富实际工作经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
3.专家委员会成员将暂定由七人组成,任期为两年。
四、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营运、改革发展重要部署、重大投资项目进行专题调研、为公司的战略决策提供咨询。
2.审议公司现有的投资项目及中长期的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受管理层委托对重大事项及问题进行论证和咨询。
3.密切跟踪和了解市场及政策的最新动态,包括但不限于地产、金融类,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4.专家委员会需指定公司专家系统的建设规划,提出专家工作目标。
5.专家委员会需定期组织专家与管理层进行交流及交换意见、信息,培养及挖掘更多行业内认识。
6.专家委员会有责任与义务审核及特聘专家,并确定专家待遇。
五、专家委员会运行 1.专家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可采用面对面、络会议、电 话会议等多种方式,就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全体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生效。
2.会议决议事项时原则上应采取委员表决的方式。
当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需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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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库 建设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