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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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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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污水处理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本辖区内污水处理社会平均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
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及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工作。
第六条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污水处理生产经营过程直接或者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污水处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属于本期成本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不属于本期成本应当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第七条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数据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
尚未正式运营的,成本监审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及施工合同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和意见,合理测算、核定定价成本。
第八条污水处理定价成本包括污水收集输送成本、污水处理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九条污水收集输送成本,是指污水收集输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药剂费、动力费、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监测检验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租赁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十条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直接材料费、动力费、职工薪酬、污泥处置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监测检验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费用等。
第十一条期间费用,是指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污水处理经营活动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十二条动力费,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直接用于收集、输送、污水处理所需动力的费用。
动力费分环节核定计入污水收集输送生产成本、污水处理生产成本。
第十三条职工薪酬,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获得职工所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
包括:
职工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以及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一)职工人数。
职工人数参照《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规定的劳动定员标准核定(如遇国家规定标准调整按新标准核定)。
实有职工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据实核定;实有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
(二)职工工资。
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超过以下两个数值中的较低值:
1.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2.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行业工资系数的乘积。
行业工资系数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人均工资核定。
(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最高不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14%、2%和2.5%据实核定。
(四)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计提比例按照不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据实核定。
(五)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以上各项费用不得重复列支。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按照《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核定。
该规范中未涉及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性质、行业规定和预计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修理费,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维持污水处理正常运行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
大修理费采取摊销方式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正常的大修理周期。
日常维护费原则上据实核定。
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相加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
第十六条监测检验费,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保证净化水质量,对水质进行检测分析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七条污泥处置费,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对产生的污泥按照工艺设计要求干化脱水处理后进行运输、处置发生的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
政府承担的污泥处置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八条业务招待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核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违反政策规定发生的、与污水处理无关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九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年度费用中。
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但已经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10年摊销。
第二十条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按核定的贷款总额和贷款利率确定。
贷款总额按与污水处理相关的实际贷款额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规定。
贷款利率按以下原则核定:
已支付利息的,按实际利率核定;未支付利息的,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核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成本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没有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社会公允水平。
第二十二条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借款利息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一年内的实际年污水处理总量低于设计年污水处理能力60%的,按设计能力的60%核定污水处理量并分摊相关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实际年污水处理总量÷(设计年污水处理总量×60%)
计入定价成本的借款利息=借款利息×实际年污水处理总量÷(设计年污水处理总量×60%)
(二)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一年后的实际年污水处理总量低于设计年污水处理能力75%的,按设计能力的75%核定污水处理量并分摊相关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实际年污水处理总量÷(设计年污水处理总量×75%)
计入定价成本的借款利息=借款利息×实际年污水处理总量÷(设计年污水处理总量×75%)
(三)达到设计年污水处理能力75%以上(运行第一年60%以上)的,据实核定。
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借款利息,不得计入当期污水处理定价成本。
第二十三条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污水处理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与污水处理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公益性捐赠;
(六)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七)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
(八)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
(九)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虽与污水处理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十一)其他不应计入成本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污水处理经营者的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
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的,或者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净值(指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直接费用后的余额)的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按收入比例、直接人员数量(工资)比例、资产占用时间(面积)比例或者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其他业务收入净值为负值的,直接将其他业务支出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五条污水处理经营者获得的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捐赠,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按有关规定核算;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六条污水处理定价总成本及单位定价成本核算方法:
定价总成本=污水收集输送成本+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应冲减成本的收入
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核定年污水处理总量
核定年污水处理总量应充分考虑民用污水处理量、工业污水处理量、雨污分离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二十七条污水处理经营者应当按照成本监审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拒不提供成本监审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价格,不进行或者不按照本办法进行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或者弄虚作假导致成本监审结论失真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湖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2年。
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附表: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表
附表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表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财务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传真
湖北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制表
表1
企业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
单位
上报值
核定值
一、企业财务情况
(一)资产
元
1、流动资产
元
2、非流动资产
元
(1)固定资产净值
元
固定资产原值
元
累计折旧
元
(2)工程物资
元
(3)在建工程
元
(4)无形资产
元
(5)其它资产
元
(二)负债
元
1、流动负债
元
2、非流动负债
元
(三)所有者权益
元
1、实收资本
元
2、资本公积
元
3、盈余公积
元
4、未分配利润
元
(四)主营业务损益
元
1、主营业务收入
元
其中:
污水处理费收入
元
2、主营业务成本
元
3、期间费用
元
4、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元
5、主营业务利润
元
6、主营业务净资产利润率(%)
7、补贴收入
元
(五)其他业务利润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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