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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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品品名和数量、目的地、始发地、行驶路线等内容。
数据
库的项目和数据的格式应当全国统一。
治安管理、交通管理
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或者通报制度。
第五条经常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
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
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
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
审批后,将盖有公安机关印章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成
册发给购买或者使用单位保管、填写。
(一)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书的复印件。
(二)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复印件。
(三)其他生产、科研、医疗等经常需要使用剧毒化学品
的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
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
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的复印件。
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
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批准书或者其他
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
第六条临时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
审批签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
学品准购证申请表》,并提交注明品名、数量、用途的单位
证明。
第七条对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以及单车
运输气态、液态剧毒化学品超过五吨的,由签发《剧毒化学
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
门将证件编号、发证机关、剧毒化学品品名、数量等有关信
息,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
并录入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数据库。
具体通报办法
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
第八条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输
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
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申领时,托运人应当如实填写《剧毒
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
资料,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
押运人员的查验、审核:
(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
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
(二)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
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
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设置安装剧毒化学品道路
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
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
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
系电话。
(三)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
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四)随《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运输企
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作的运输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每辆车
拟运输的载质量。
承运单位不在目的地的,可以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运输始发地县级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
输通行证》,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
具体委托
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
审核和查验以下事项:
(一)审核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并与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建立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数据库进行比对,审
核证明文件与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的同
一性。
(二)审核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是否有交通违法记
分满12分,或者有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
超速记录。
(三)审核申请的通行路线和时间是否可能对公共安全
构成威胁。
(四)查验运输车辆是否设置安装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
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是否配备了主管部门规定的应急
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是否有非法改装行为,轮胎花纹深度
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车辆定期检验周期的时间是否在有效期
内。
(五)审核单车运输的数量是否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和查验后,应
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证明文件真实有效,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
人和押运人员符合规定,通行路线和时间对公共安全不构成
威胁的,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
运输通行证》,每次运输一车一证,有效期不超过15天。
(二)对其他申请条件符合要求,但通行路线和时间有可
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通
行路线和时间后,再予批准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
证》。
(三)对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运
输过程中将超过有效期的,没有设置专用标识、安全标示牌
的,或者没有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应当经过检验
合格,补充有关设置,配齐有关器材和用品后,重新受理申
请。
(四)对证明文件过期或者失效的,证明文件与计算机数
据库记录比对结果不一致或者没有记录的,承运单位不具备
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驾驶人、押运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
的,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录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或者车辆有
非法改装行为或者安全状况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
予批准。
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旗)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核准;
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应当逐级上报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核准。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核
准后的路线指定。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路线的指定,
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得途
径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签发通行证后,发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应当及时将发证信息发送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
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数据库,并通过书面或者信
息系统通报沿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跨县(市、区、旗)
运输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
跨地(市、州、盟)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省级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
对气态、液态剧毒化学品单车运输超过五吨的,签发通
行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备案。
具体通报和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
第十二条目的地、始发地和途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及时了解剧毒化
学品运输信息,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
购证》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公安机
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
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申领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
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
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
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本办法所规定的许
可事项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
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需要勘察核定行驶线路的,
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
的,应当即时填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并
于当日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
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由发证公安机关成
册核发给购买或者使用单位的,由该单位负责人按照制度规
定审核签批使用。
持证单位用完后应当及时将购买凭证的存
根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
已经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单位,应当建立规
范的购买凭证保管、填写、审核、签批、使用制度,严格管
理。
因故不再需要使用时,应当及时将尚未使用的购买凭证
连同已经使用的购买凭证的存根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
存档。
第十七条销售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时,应当收验《剧
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按照购买
凭证或者准购证许可的品名、数量销售,并如实填写《剧毒
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和
回执第二联,由购买经办人签字确认。
回执第一联由购买单位带回,并在保管人员签注接收情
况后的七日内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
回执第二联由销
售单位在销售后的七日内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治安管理部门核查存档。
第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对剧毒化学品运输安全的管理规定,悬挂警示
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
通行证》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
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禁止超载、超速
行驶;
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以备查验。
运输车辆行驶速度在不超过限速标志的前提下,在高速
公路上不低于每小时70公里、不高于每小时90公里,在其
他道路上不超过每小时60公里。
剧毒化学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
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接收情况,并在收到货物后的七
日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送目的地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存查。
第十九条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
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发生错误时,应
当注明作废并保留存档备查,不得涂改;
填写错误的《剧毒
化学品购买凭证》,由持证单位负责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
查存档。
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发生错误确需涂改的,应当在涂改
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
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
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
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
对已经实施运输的,扣留运输车
辆,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
对发生
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
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
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
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罚款。
对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
原销售单位。
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
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
(一)
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
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
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许可证件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
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
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
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
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
准购证》回执记录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由公安机
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
处罚。
第二十四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
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
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罚款。
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
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
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
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
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
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
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
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
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
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
件的;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
费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
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由公安
部统一印制;
其他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各发证公安
机关自行印制;
各类申请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申领单位根
据需要自行印制。
第二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城市道路运输
剧毒化学品的,参照本办法关于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身边的化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
1、采购易制毒化学品由采购部负责向公安机关申办准
购证后,再进行采购。
2、采购部负责选择有资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采
购易制毒化学品,并委托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
定的运输单位承担运输任务。
3、采购部负责要求供货厂家提供相应的技术材料,如:
货物的品名、数量、标志、安全使用说明书(MSDS)等。
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及领用
1、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合
格,并熟知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2、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内,
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3、易制毒化学品仓库或储存室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说明
书(MSDS)有关安全、防火规定,且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必须分
开存放。
4、易制毒化学品到库后,应及时卸货,轻搬轻放,严
禁撞击,入库时必须进行验收,核对品名、标志、数量、规
格、包装、生产厂家等,并据实进行登记,做到账、卡、物
相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5、使用部门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应落实固定人员,领
料单需写明用途。
6、领料人员凭领料单到仓库领料,仓库管理员应认真
核实品名、数量后发货。
易制毒化学品发出后,仓库保管员
应立即对易制毒化学品台账进行核销。
8、仓库管理员每天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领用情况
进行检查,确保储存保管过程中的安全。
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1、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
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2、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地点必须根据该易制毒化学品
使用安全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操
作人员必须熟悉该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使
用计量必须经过复核,并做好使用记录。
3、使用部门每月统计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情况,并做好
使用情况月报表。
4、使用部门要按生产所需数量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确
保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规范性,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挪作
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5、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情况
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
1、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处理,必须根据需报废的易制
毒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MSDS)相关要求,落实安全保障措
施,填写《(易制毒)化学(危险)品报废单》,报废单需经部
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安全管理员或指定人员进行安全审核
后方可报废处理,并做好报废记录。
符合危险废物的易制毒
化学品报废,还必须按照危险废物处理要求,委托有资质的
单位进行处理。
2、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如废水、废气、废
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排放标准后方可进行排放,凡能互相
起化学反应成新危害废物的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3、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易制毒化学品的,
必须清洗干净,检验合格后方可报废。
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储存或使用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检查处理记
录;
技术部负责对各储存、使用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
管理情况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
[剧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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