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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与建设单位会计实务
基本建设财务与建设单位会计
讲座
郑天佑
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05-04
目录
第一讲基本建设与基本建设财务和建设单位会计概述
第二讲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的核算
第三讲工资、材料、设备和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四讲基本建设投资的核算
第五讲交付使用资产和基本建设资金冲转的核算
第六讲建设单位会计报表
第七讲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一讲
基本建设与基本建设财务和建设单位会计概述
♦基本建设概述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概述
♦建设单位会计概述
第一节基本建设概述
一、基本建设的概念
基本建设是指固定资产的再生产活动,即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等。
二、基本建设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及其之间的关系
(一)部门和机构
1、财政部门
2、主管部门
3、生产单位(投资单位、项目法人、业主)
4、建设单位(基建处、基建科、项目指挥部)
建设单位是全面负责和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计划的基层单位,在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
建设单位的主要任务就是根据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和设计概算文件,在国家批准的投资范围内,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基本建设任务,要承担从建设项目筹建到建成交付使用的全部经济责任。
但建设单位不是一个法人。
(二)生产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三、基本建设施工方式
(一)自营方式
(二)出包方式
(三)统建方式
四、基本建设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
(三)设计和编制概算
(四)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五)组织招投标
(六)设备订货和施工准备
(七)项目施工
(八)项目竣工验收,资产交付使用
五、基本建设项目的分类
(一)按建设项目性质分类
1、新建项目
2、扩建项目
3、改建项目
4、重建项目
(二)按项目的性质分类
1、经营性项目
2、非经营性项目
六、基本建设项目的组成
(一)建设项目(又称基本建设项目)
如:
一个工厂
(二)单项工程(又称工程项目)
如:
工厂的一个车间
(三)单位工程
如:
车间的厂房
(四)分部工程
如:
厂房的土方工程
(五)分项工程
如:
土方工程中的填土工程
七、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和决算
(一)估算(项目估算):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
(二)概算(设计概算):
在设计阶段
(三)预算(施工预算):
在施工阶段
(四)决算(竣工决算):
在竣工阶段
第二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概述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财政部文件:
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财政部财建〔2003〕724号文发《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二、制定《规定》的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三、《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四、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五、财政部门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六、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七、《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节建设单位会计概述
一、建设单位会计的概念
建设单位会计是应用于建设单位的一种专门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一定的专门方法,对建设单位的资金及其运动真实、准确、完整、连续、及时进行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注意:
基本建设会计
广义的解释:
包括建设单位会计、施工单位会计和附属单位会计
狭义的解释:
仅指建设单位会计
二、建设单位会计的会计假设(借用企业会计、预算会计的说法)
(一)会计主体
(二)持续经营
(三)会计分期
(四)货币计量
三、建设单位会计的会计对象
(一)表述:
会计对象是指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建设单位会计的会计对象是:
建设单位的资金来源、资金占用和资金运动。
(二)建设单位的资金来源渠道
1、基本建设拨款
2、基本建设借款
3、项目资本金
4、债券资金
5、结算中形成的资金
6、留存收入
7、上级拨入资金
(三)建设单位的资金占用形态
1、货币资金
2、储备资金
3、结算资金
4、在建资金
5、建成资金
6、应收生产单位资金
7、固定资金
8、有价证券
(四)建设单位的资金运动简图
企业:
资金进筹集货币采购储备生产产品销售货币利润形成资金退
入企业形态形态形态形态与分配出企业
建设单位:
预付结算结算
资金
资金进筹集货币采购储备交付在建形成建成交付应收生产
入单位资金资金安装资金资产资金使用单位资金
资金冲销、转销,资金退出单位
(五)建设单位的资金的特点
1、建设单位的资金用途单一
2、建设单位的资金运动具有时间性和暂时性,不循环
3、建设单位的资金运动周期长
4、建设单位的资金只起垫支作用,不起增值作用
四、建设单位会计的会计要素、会计恒等式(借用企业会计、预算会计的说法)
(一)企业会计:
会计要素: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
会计恒等式: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资产+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
(二)预算会计
会计要素:
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
会计恒等式:
资产=负债+净资产
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
(三)建设单位会计
“会计要素”:
资金占用、资金来源
会计恒等式:
资金占用=资金来源
五、建设单位会计业务的类型及其对会计恒等式恒等性的影响
(一)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同时增加
(二)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同时减少
(三)资金占用内部一增一减
(四)资金来源内部一增一减
资金占用一增一减资金占用
同增同减
资金来源一增一减资金来源
六、建设单位会计的核算方法(借用企业会计、预算会计的说法)
1、设置会计科目与账户;2、复式记账;3、填制与审核凭证;4、登记账簿;5、成本计算;6、财产清查;7、编制财务报告
七、建设单位会计的记账方法、记账规则及账户结构
(一)记账方法:
借贷记账法
(二)记账规则:
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三)账户结构
借方账户名称(会计科目)贷方
⑴、资金占用的增加⑴、资金占用的减少
⑵、资金来源的减少⑵、资金来源的增加
余额:
资金占用节余余额:
资金来源节余
“借”表示:
资金占用的增加,资金来源的减少
“贷”表示:
资金占用的减少,资金来源的增加
(四)建设单位会计业务的类型的引申
资金占用(借)一增一减资金占用(贷)
同增同减
资金来源(贷)一增一减资金来源(借)
八、建设单位会计的有关法律法规
(一)财政部文件
财政部文件:
财政部财会字〔1995〕45号《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1995年10月4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文件:
财政部财会字〔1998〕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6月8日,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三)《制度》的适用性变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四)《制度》对会计科目使用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账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会计科目表
编号
资金占用类科目
编号
资金来源类科目
101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301
基建拨款
102
设备投资
302
项目资本
103
待摊投资
303
企业债券资金
104
其他投资
304
基建投资借款
111
交付使用资产
305
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转出投资
306
其他借款
待核销基建支出
项目资本公积
121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201
固定资产
311
待冲基建支出
202
累计折旧
321
上级拨入资金
203
固定资产清理
331
应付器材款
211
器材采购
332
应付工程款
212
采购保管费
341
应付工资
213
库存设备
342
应付福利费
214
库存材料
351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232
银行存款
352
其他应付款
233
现金
353
应付票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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