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家弄农贸市场搬迁组织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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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焦化厂
负责农贸市场周边的临时道路开通工作,方便经营户及当地居民进入市场,满足市场运营的道路的需求。
5、市场经营服务中心
(1)、发布农贸市场搬迁公告。
(3月12日已发公告)
(2)、参与经营户搬迁座谈动员,协调解决经营户反映的搬迁相关问题。
(3)、解除临时农贸市场承包户的承包经营关系。
6、博能房地产公司
(1)、参与经营户搬迁动员座谈,听取相关设施改进意见。
(2)、完善市场配套设施,确保市场正常运营的需要。
7、日新物业管理公司
(1)、组织经营户座谈会,听取经营户有关市场运营和管理的意见。
(2)、做好市场内摊位的规划,根据市场行情及新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摊位价格。
(3)、与市场经营户签定租赁经营管理协议。
(4)、依照行业法规及政府相关规定做好新市场的运营及管理工作。
保定火车站改扩建项目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火车站改扩建项目是市委,市政府开展“城市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的重中之重,为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保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及该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拆迁人
“保定市土地储备中心”为火车站改扩建项目拆迁人,成立“保定市人民政府火车站改扩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拆迁工作。
二、拆迁范围
东至京广铁路,南至一亩泉河,西至朝阳南大街,北至百花东路范围内除规划保留以外的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补偿安置
(一)拆除违法(章)建筑、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拆迁国有土地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未改制国有企业(包括改制国有控股企业),土地和房屋及其附属物不予赔偿,实行资产核销。
其它企业单位有合法手续的土地和房屋及其附属物,采取土地和房屋及附属物分别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原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根据基准地价设置补偿标准,或由制定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原出让使用的国有土地,根据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条件所剩余年限的市场价值予以确定,或由制定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重置价格合成新评估确定,经指挥部批准,确需异地迁建的企业,由指挥部确定地点统一调剂安置用地,土地等面积置换。
(三)拆迁商业房屋和住宅房屋能够实行货币补偿,也能够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能够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金额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拆迁私有商业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本区域规划采取异地安置或本区域安置方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据被拆除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3、拆迁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异地安置和本区域安置结合,按下列办法办理;
(1)、平房:
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
1返还被拆迁人,双方不找新旧差价;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下列价格购买:
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0%以内(最高不超出30平方)的部分,按政府优惠价格(2500元每平米)购买;
再超出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2)、非单元式楼房;
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95%(即1:
0。
95)返还被拆迁人,双方不找新旧差价;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95%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3)、单元式楼房;
1反还被拆迁人,双方不找新旧差价;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4、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按下列办法办理;
(1)、对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住宅房屋,能够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2)、被拆迁人能够经过协商收购房屋承租人享有的公有住宅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承租人接触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3)、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异地安置,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提供的异地安置房屋的面积和使用功能应不低于被拆除房屋的面积和使用功能。
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4)、以上三项均不适用者,按本条第3项办法进行安置,其中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产权归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超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购买,超出面积部分产权归购买人。
5、拆迁公有商业房屋,被拆迁人已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实行货币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本区域规划,采取异地安置方式,应用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购买等价值量的安置房,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四)、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均由指挥部选定具有拆迁准入和法定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土地评估机构为;
保定市地产评估中心
房地产评估机构有;
保定市鑫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保定市永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保定天鸿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五)拆迁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需要拆迁的,不予以补偿,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不得拖延时间,按时完成。
(六)搬迁补助费;
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的每平米10元,自行过度搬迁的每平米20元;
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的每平米15元,自行过度搬迁的每平米30元。
(七)、临时安置补助费;
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自行过度的,自搬迁之日起,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每平米每月8元,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每平米8元一次性发给三个月,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每平方米每月10元,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每平米每月10元一次性发给三个月。
过度期限不超过24个月,超出过度期限的按《保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八)、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配合情况,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拆迁时实有职工人数和全市上年度月人均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补助费,其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按6个月计发,实行货币补偿的,按1个月计发。
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反迁安置时统一结算,
(九)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产权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进行生产经营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按原房屋性质给予补偿。
四、奖励办法
在拆迁公告发布后,住宅房屋:
20天之内签定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1500元;
30天之内签定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1000元;
30天之后签定协议,不再给予奖励。
五、法律责任
(一)、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拆迁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定》申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裁决,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15天)内仍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费由被拆迁人负责。
(二)、对在此片区拆迁改造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社会秩序,拒绝、阻碍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严重影响拆迁进度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其它
本实施方案由保定市人民政府火车站改扩建拆迁指挥部负责解释。
批复
衡蒸政复〔〕5号
关于《衡阳市湘南农资农机大市场拆迁安置方案》的批复
区湘南农资农机大市场建设协调小组:
你们报来《关于审批〈衡阳市湘南农资农机大市场拆迁安置方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衡阳市湘南农资农机大市场拆迁安置方案》;
二、协调小组要依法依规,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小组要切实加强房屋拆迁补偿费的管理,做好补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
附件:
衡阳市湘南农资农机大市场拆迁安置方案。
二O一O年七月十二日
衡阳市湘南农资农机大市场拆迁安置方案
为顺利完成湘南农资农机大市场建设项目拆迁任务,依法、依规、高效、公平、公正地做好拆迁安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54号)执行。
2.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按照《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和衡阳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衡价房字〔〕137号)执行。
二、拆迁安置实施单位
联合街道办事处
三、房屋拆迁范围
湘南农资农机大市场征地范围内(岳屏村两路口、胡角冲、观音塘三个村民小组)。
四、拆迁办法
根据被拆迁房屋原坐落土地性质,分别执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的规定。
1.湘南农资农机大市场需拆迁红线范围内房屋时,由用地单位实施被拆迁人拆迁安置补偿。
2.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建筑年限的认定,均以土地征收调查时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证件为依据;
已经改变用途的,须同时具有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的合法批准文件。
违章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或审批文件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已征转集体土地征地调查后以及市房产局颁发城镇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新增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和安置,由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
建(构)筑物超出规划、国土审批文件和房产登记证书批准性质和登记面积的部分,作违章建筑处理,不得重建安置。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工料折旧给予适当补偿。
3.拆迁已征转集体土地上房屋户外设施的补偿费,按湘政函〔〕54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4.用地单位按照湘政函〔〕54号文件向已征转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人支付搬迁和过渡补助费,按照衡价房字〔〕137号文件向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人支付搬迁和过渡补助费。
5.已征转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安置,原则上采取自拆统规统建方式,按成本价结算。
拆迁重建地为划拨供地,拟选址红湘南路拆迁原村民安置房旁。
成本价安置房人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5㎡,但每户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65㎡,最高不超过165㎡。
实际拆迁的合法面积多于人平控制面积和最高建筑面积的部分,采取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对住房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除按照湘政函〔〕54号文件补偿房屋价外,另根据房屋正屋的合法面积按照补偿费用总额的50%支付节地奖。
统规统建的报建、办证,由实施单位牵头,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集中报村民委员会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重建户在原面积内的,只交工本费,超过面积按规定缴费。
6.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由用地单位根据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确定的房地产市场分类评估价格或者分户评估价格,与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评估机构的选取和评估程序按照省政府令第157号的规定执行。
7.征地范围内的坟墓迁移,有主坟墓由户主负责迁移,用地单位按规湘政函〔〕54号文件付给迁移补助费;
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负责迁移或处理。
迁移坟墓应在用地单位公告规定期限内自行迁移,逾期未迁移者,按无主坟墓处理。
主题词:
城乡建设
征地
房屋
批复
抄送:
联合街道办事处。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7月12日印发
临江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县土地收储中心制定的《建设路商业城建设用地收储、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一月十四日
建设路商业城建设用地收储、拆迁、安置
实
施
方
案
县土地收储中心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建设路商业城是县政府实施的城市建设重点项目之一,是城区实施成片改造,提高城市品位,促进经济发展的一大重要举措。
为加快项目的实施建设,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市场指导价和重置价的通知》(杭政[]23号和《建设路商业城征地拆迁专题会议纪要》(第62期)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拆迁收储范围
该地段位于建设路东侧重要的商贸中心区域,东至平安巷、马士巷,南至县交警城区中队、李家北墙,西至建设路,北至中医院。
收储拆迁占地面积2平方米(其中单位占地面积18675平方米,私人占地面积1367平方米);
拆除建筑面积29308平方米(其中单位建筑面积25464平方米,私人建筑面积3844平方米);
涉及单位八家,私有房户二十三家。
二、拆迁人和拆迁期限
拆迁人:
上杭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拆迁期限:
计划从12月1日至5月30日(以拆迁许可证批准期限为准)。
拆迁协商期限至3月30日止。
三、拆迁实施方式和实施单位
拆迁实施方式:
委托拆迁
委托实施单位:
待定。
四、拆迁计划
(一)12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收储范围内单位、居民的入户调查,收集基本情况及有关数据。
1、启动拆迁前期工作,组建工作班子,落实工作任务,召集被拆迁单位、户主召开动员会,讲解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宣传县政府有关拆迁补偿政策,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2、对涉及每个单位(户)的住房面积、房屋结构、建筑年限、居住人数、产权登记证件、有无其它住房或宅基地、被拆迁人的工作单位、安置意愿和就地迁高安置的户型、面积等方面进行登记造册。
3、对收储范围内土地、房屋、构筑物面积测量计算、摸清房屋抵押、租赁、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基本情况。
4、调查了解当地居民对该区域收储拆迁的其它意见。
5、申请批准拆迁,发布拆迁通告。
(二)
1月1日至3月31日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完成收储拆迁协议的签订。
1、被拆迁人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核对动迁房屋与土地面积和产权,众产未析产的自行完成众产析产。
拆迁人对有争议的房地产进行产权证据保全。
2、确定评估机构,估价机构必须从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且愿意在我县开展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中选择,可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确定。
3、核实各户动迁面积及评估情况。
4、由国土、建设等部门联合对拆迁范围内有争议的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勘察、鉴定及确认。
5、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根据评估报告协商达成补偿金额的,或双方对估价结果无异议的,可在签订《城市房屋收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费;
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估价机构提出复核的书面申请,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核的评估报告,被拆迁人也能够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其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出具估价报告,另行委托的估价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在拆迁期限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6、对被拆迁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十五日内拒绝与拆迁人协商,又不另行委托评估、也不申请裁决的,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裁决生效后,对裁决搬迁期限已满而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三)4
月1
日开始腾房验收,发放腾房顺序号。
4月10日起为腾房验收时间。
(四)4
月30日前为货币补偿协商期限,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协商评估达成一致并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协议,领取补偿费。
(五)5
日起对协议搬迁期限已满的房屋实施拆除。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本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
(一)拆迁补偿
1、行政、企事业单位拆迁补偿
(1)土地补偿:
被拆迁人是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按《上杭县土地储备实施暂行规定》(杭政[]32号)和《上杭县政府关于调整土地收储补偿价格的通知》(杭政综[]179号)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
补偿标准为商业用地1720元/平方米,住宅用地700元/平方米。
商业用地面积按临街纵深20米计算。
具体补偿标准按以下方式确定补偿:
a、属行政划拨的土地,根据原用途的基准地价(办公用地按同级别住宅用地的标准执行),结合区位等因素修正后的70%确定补偿。
计算公式为:
土地收回(收购)单价=基准地价×
(1±
各种修正系数)×
70%
b、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根据原用途的合同单价(或基准地价),结合区位等因素修正后,按剩余土地使用年限确定补偿。
土地收回(收购)单价=合同单价(或基准地价)×
(合同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合同使用年限
c、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
d、集体企业单位(含乡镇集体企业)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
按不同结构的重置价确定补偿。
2、集资建房户拆迁补偿标准:
按建筑面积1420元/平方米补偿;
部分产权或产权比例不明确的集资房应过渡到全产权后,按上述标准补偿。
3、私有房屋(含合伙私有企业)补偿:
私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
商业服务用房以实际营业使用面积(不含楼梯、厨房、卫生间)按5000元/建筑平方米补偿,其余按1420元/建筑平方米补偿。
商业服务用房与住宅用房的界定以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为依据。
商业服务用房以底层实际营业使用面积计算(不含楼梯、厨房、卫生间)。
属于改变房屋用途经营商业,并有三年以上营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颁发的证照作为依据),但没有取得商业服务用房法定手续,已作为商业使用的,应办理房屋土地用途变更登记,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经费。
4、重置价按《上杭县城市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杭政[]23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补偿:
(1)城市居民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
①多层砖混结构:
600元/平方米;
②多层框架结构:
600元/平方米×
115%;
③砖、石木结构:
85%;
④土木结构:
70%;
⑤木结构:
60%;
(2)不同层高的房屋以幢为单位的调节系数为:
二层楼房为1,单层平房为1.5,三层楼房为0.90,四层楼房为0.85,五层以上楼房为0.80,顶层楼房为0.70。
(3)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计算公式:
①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计算:
每平方米=市场指导价×
该幢房屋的调节系数-重置价+不同结构房屋重置价×
成新率
②商业服务用房拆迁补偿估价计算:
修正幅度)-重置价+不同结构房屋重置价×
5、商业服务用房与住宅用房的界定以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
6、商业服务用房可根据其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按修正幅度进行修正。
7、空坪有权属证明的,按基准地价补偿,没有权属证明的不予补偿。
8、房屋的二次装修及其它附(构)筑物按市场价格经评估后确定补偿。
9.补偿款的确认:
拆迁人按照与被拆迁当事人协商达成货币补偿金额补偿;
协商不成的按评估机构提供的双方确认的货币补偿金额补偿;
对估价机构提供的估价结果双方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按裁决机关裁决的货币补偿金额予以补偿。
10、补偿款的结算。
拆迁当事人应根据《城市房屋收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规定支付各项补偿费用。
(二)安置方式:
(1)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安置由主管部门负责,各单位自行解决。
(2)私有房屋及集资建房户按以下方式安置:
①自择安置:
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②就近迁高安置:
被拆迁人安置在商业城开发的商品房七层以下(含七层)。
(3)安置房价格及标准:
①集资户安置房的价格在拆迁等面积范围内按1420元/平方米结算(结构及装修标准:
多层框架结构、水通、电通、有线电视、铝合金窗、木门、内墙天棚纸筋纸灰粉刷,地面无抹砂浆的普通商品房,十成新),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②私房户安置标准:
3人/户安置80平方米、4人/户安置100平方米、5人/户安置120平方米,5人以上的每户安置面积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安置户人数为6月30日止的实际常住人口,以户口本为准)。
安置房价格在规定面积内按1420元/平方米结算,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三)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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