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资质单位保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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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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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规章制度
保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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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规章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保密机构与职能 2
第三章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3
3.1涉密人员分类与等级界定 3
3.2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 3
3.3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 3
3.4涉密人员保密津贴 4
3.5涉密人员流动管理 4
3.6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5
第四章 保密管理制度 5
4.1保密监督检查 5
4.2涉密文件的管理 7
4.3涉密要害部门的管理 8
4.4保密考核和奖惩 9
4.5涉密项目的现场管理 10
4.6资质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12
第五章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12
5.1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 13
5.2移动存储介质 13
第六章 保密培训制度 13
第七章 涉密事件的报告和查处 14
附则 16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公司的保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2.公司所有人员,包括技术开发人员、技术支持人员、销售人员、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都有保守公司所有秘密的义务。
第二章 保密机构与职能
第一条 保密办总监是负责保密工作的专门人员,主管公司的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决定;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依法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管理。
2.定期召开保密会议,分析保密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措施;制定保密工作计划,组织检查落实,总结交流经验,并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工作,完成上级保密部门交办的工作。
3.依法制定和修改公司的保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组织公司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工作。
5.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泄密事件,并进行查处。
6.负责有关事项的保密审查。
7.负责公司各项保密事项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并协助处理涉外事项、机要档案及对外宣传中的保密工作;
8.负责公司涉及国家秘密的通讯、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含互联网)的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
第二条保密负责人领导下的委员分工负责制,各委员应把保密工作纳入其职责范围,依据保密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做到业务工作与保密工作融为一体,同步进行。
第三条保密办总监,负责公司各项保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保密负责人指定其他专职人员三人组成保密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整个保密工作。
第四条公司在每年预算中,设立保密工作经费,用于公司保密管理工作和设备配备及设施建设。
第三章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3.1涉密人员分类与等级界定
第一条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二条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三条公司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及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四条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初审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公司总经办和保密委员会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五条公司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并进行调整。
3.2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
第一条公司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书面记载备案。
重点考评其现实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及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二条所有涉密人员按进公司、在岗、离岗、出国几个阶段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3.3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一条公司按照第六章节“保密培训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二条公司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4涉密人员保密津贴
第一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承担涉密任务或工作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保密津贴制度,在对涉密人员进行涉密等级界定和其已签订《保密责任书》的基础上,审批发放保密津贴。
第二条涉密人员保密津贴随工作岗位和承担任务的实际涉密情况的变化随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涉密人员承担多项涉密任务或一人多岗的,以涉密等级最高的任务或岗位确定其涉密等级和保密津贴。
第四条保密津贴发放标准:
一般涉密人员保密津贴标准为300元/月。
3.5涉密人员流动管理
第一条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接触国家秘密。
脱密期一般为:
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第二条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公司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涉密人员申请调动的,经公司同意,先将其调离涉密岗位,待脱密期满,经公司领导批准,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对于尚在脱密期内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特殊情况,经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后,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条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一般不得辞职。
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公司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有特殊要求的也应注明),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五条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
对已经离职的涉密人员公司劝其(包括通过其家人、亲属劝其)返回单位。
若本人要求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
对不回公司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涉密人员调动、辞职会使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公司可不予批准。
第七条在岗涉密人员一律不准私自受聘于国(境)外驻华机构和组织工作。
涉密人员在脱离原涉密岗位3年内不准到国(境)外驻华机构和组织工作。
第八条在岗涉密人员和离岗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原则上不准因私出国(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因私出国(境)的,按照《重大涉密活动和涉外保密管理制度》规定,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公司领导批准,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对于出国(境)可能威胁国家秘密安全的涉密人员,公司可不批准其出国(境)。
3.6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第一条公司保密委员会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密人员资格审查和等级审定、因私出国、调动离职等进行批准,并按照委员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第二条保密办负责具体实施涉密人员管理工作:
(一)涉密人员资格审查;
(二)根据部门初审意见进行涉密人员等级审定和变更;(三)组织和安排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四)组织涉密人员保密教育活动;
(五)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拟制保密津贴发放明细;(六)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管理;
(七)对涉密人员因私出境、调动辞职等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公司将进行查处,并根据保密奖惩制度、泄密查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泄密责任。
第四章 保密管理制度
4.1保密监督检查
第一条存储有秘密信息的各类软件(含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清点、登记,并建立配置、维修和销毁档案。
第二条涉密计算机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所采用的各种保密设备和设施,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许可的,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许可的安全保密产品。
第三条严禁在对讲机、各类无线电话(车载、无绳)以及未经加密的普通电话和传真机中传输和谈论国家秘密。
第四条公司保密办负有对本公司所有网络接入设备进行定期安全保密检查及维护的职责,并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和教育。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凡需要在公司主页上对信息进行发布,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发布的信息,应首先由各部门领导或负责信息安全保密人员审核发布。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种非法信息。
第六条 存储涉及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与局域网、国际互联网相连(物理隔断),并且必须设置必要的用户识别密码,做到定期更换。
不得在未采取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保密监控管理技术措施的计算机网络输入、保存和传递属于国家秘密信息。
第七条 在计算机系统内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定期进行备份,备份的信息应妥善保管于安全保密设备中。
第八条涉密计算机(含便携机和移动存储设备)和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公司应当根据涉密程度设立控制区,未经相应部门负责人(或保密办)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和使用。
原则上涉密计算机(含便携机和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带出安全保密区域,如确应工作需要将存储涉及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等带出安全保密区域的,要做到随身保管,并对这些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含有绝密级以上的,必须通过保密渠道传送。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出的涉密文档、数据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同样视为保密信息,应妥善保管于安全保密设备中。
第十条涉密计算机确需送外检修的,要经公司领导批准,送保密局认定的公司检修。
并必须先清除涉密计算机硬盘存储的信息,维修后必须进行保密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上报公司保密负责人。
第十二条 复印机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及操作。
不得利用内部复印机擅自复印国家秘密载体(包括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图表等),确因工作需要复制时,须经保密办批准后方可复印。
第十三条 对复印机要重视保密管理,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发现违反保密规定使用复印机造成泄密事件,除对当事人追究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传真机的管理使用情况列入保密检查的内容,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 在传真机上加装其他部件,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4.2涉密文件的管理
第一条 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和内部传递(传阅),必须登记编号,并与非涉密文件、资料分类登记,单独传阅。
交接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条 公司秘密文件、资料的拟文草稿和修改稿以及印刷清样,应进行登记和管理,除必须保留存档的以外,均应经保密负责人同意,监督销毁。
第三条 公司形成的秘密文件、资料的打印,必须由打字员或文印人员承担,或者送交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的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印刷厂打印。
打印中的校样、废页、多余文稿、软盘、光盘等应及时销毁。
第四条秘密文件、资料的开封、传递、处理,必须由专人负责。
传递的秘密文件、资料,须封装并在封套上标明密级,属于绝密文件、资料,还应贴密封条或加盖密封章。
涉密文件、资料和档案资料的学习传达、查(借)阅,在发文单位规定的保密期限内,要严格控制知情人员范围。
知情人员范围由公司保密负责人确定。
第五条 工作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出办公室;公司其他涉密人员也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随意带出。
因公外出人员,个人不准随身携带绝密文件、资料。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随身携带绝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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