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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
1
……
N
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询价采购文件。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
万元。
(采购项目涉及多个分标,按每个分标公布)
五、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供应商认定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且所提供的产品均为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最后报价给予6%的扣除;
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报价的,其中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含30%)的,联合体供应商最后报价给予2%的扣除。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
3.最后报价相同时,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和高压钠灯)、电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便器、水嘴等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必须使用财政部现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内的产品。
六、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备合法资格的供应商;
2.本项目各分标不接受未购买本询价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参与报价。
…
本项目(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七、询价采购文件的获取:
1.发售时间:
2016年月日公告发布之时起至2016年月日止(工作日),每日上午8时~12时,下午15时00分~18时00分,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2.发售地点:
3.售价:
询价采购文件工本费每本250元,售后不退。
如需邮寄,每本另加邮费50元。
4.获取询价采购文件的方式:
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购买。
②邮购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必须于询价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前将工本费及邮费汇到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号,同时该汇款凭证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相应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如有)、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等合格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除外),也必须于报价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前寄到采购代理机构,否则,邮购不成立。
八、询价保证金(人民币)元整(须足额交纳)。
报价人应于报价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前将询价保证金以电汇、转账、汇票等非现金形式交至以下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九、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报价供应商应于2016年月日时分止,将报价文件密封提交到,逾期送达的将予以拒收。
报价文件递交起止时间:
2016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十、电子报价文件查询及下载网址:
(桂林市政府采购网)。
十一、信息公告发布媒体: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桂林市政府采购网)、(广西XXXX招标网)。
十二、联系事项:
1.采购人名称:
;
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
2.采购代理机构:
;
地址:
;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桂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2016年月日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容、要求
1.1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2
3
供应商资格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备合法资格的供应商;
3.2本项目不接受未购买本询价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参与报价。
4
报价费用
不论报价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报价有关的全部费用。
13
报价报价及采购预算总金额
各分标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
A分标万元,B分标万。
报价超过所报分标采购预算金额的,报价文件按分标作相应无效处理。
13.2供应商必须就“货物采购需求”中所竞分标的所有货物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否则,其报价文件无效。
报价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5
14.1
报价文件有效期
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有效期不足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6
15
保证金
15.1保证金的金额:
A分标人民币万元整(须足额交纳)…。
15.2保证金有效期:
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
15.3保证金交纳方式:
报价人应于报价截止时间前将报价保证金以电汇、转账、汇票等非现金形式交至以下账户,否则视为无效询价保证金。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或以其它方式交纳的保证金均视为无效,其报价文件一律作无效处理。
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交纳保证金,并自行考虑到账时间,妥善安排保证金交纳工作,确保按时到账。
否则,其报价文件无效。
7
16.1
报价文件份数
正本壹册,副本肆册,须完整提交(A4纸装订)。
8
16.2
报价文件装订要求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第11.1条“报价文件组成”规定的顺序自编目录及页码,报价文件的“正本”、“副本”应当单独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
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封面上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单位名称。
9
16.6
报价文件包装、密封、标记
16.6.1报价文件包装、密封:
供应商须将报价文件“正本”、“副本”及报价文件电子版光盘一并装入一个报价文件袋(盒、箱)中密封,并在密封处密封签章【公章、密封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相应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均可】。
16.6.2报价文件袋(盒、箱)标记:
供应商单位名称:
在2016年月日上午时分前不得开启(此处供应商填写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0
16.7
报价人公章
本询价采购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报价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11
18.1
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递交起止时间
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6年月日时分,
12
18.2
报价文件递交地点
19
询价小组组成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共人,其中采购人代表人,专家人。
14
20.2
评审办法
具体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
26
成交公告
及成交通知书
26.1采购代理机构于报价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信息。
26.2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如成交供应商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不办理成交通知书领取手续的,按违约处理。
采购单位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成交供应商所有报价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从询价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
16
27.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按成交价的5%(人民币,四舍五入到元)提供,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将履约保证金以转账、电汇等非现金形式缴入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并由资源交易中心转入桂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履约保证金专户。
17
28.1
签订合同时间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18
28.4
合同备案存档
政府采购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两份交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一份合同原件送桂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由采购代理机构存档。
29
采购代理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货物类收费标准下浮%向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代理服务费。
20
31
解释权
本询价采购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本询价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代理机构。
21
32
监督管理机构
桂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电话:
一、总则
1.适应范围
1.1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2.定义
2.1“供应商”是指符合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并提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
如果该供应商在本次报价中成交,即成为“成交供应商”。
2.2“货物”系指按报价文件规定,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3“服务”系指按询价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2.4“项目”系指供应商按询价采购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2.5“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等。
3.供应商资格
4.报价费用
5.联合体要求
5.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报价。
5.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报价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
本项目有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询价采购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5.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各方承提的责任与义务分工应当符合采购需求,涉及行政许可范围的内容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成员承担;
否则,联合体不成立),并将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见附件)连同报价文件一并提交本采购代理机构。
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与之相关的报价文件均无效。
5.4联合体各方中至少要有一方符合询价采购文件规定的特定资质条件,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5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照询价采购文件的规定分别提交资格文件。
5.6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六条规定,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体协议书中,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该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6.质疑和投诉
6.1供应商认为询价采购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询价采购文件购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或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做好质疑处理工作。
6.2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桂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6.3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实行实名制,均应明确阐述询价采购文件、报价过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7.转包与分包
7.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7.2本项目不可以分包。
8.特别说明
8.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分标或未划分分标的同一项目的报价,否则,报价文件无效。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报价文件无效。
多家代理商或经销商参加报价,如其中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且提供的是其所代理品牌产品的,评审时,取其中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审查后的评审报价最低一方为有效供应商;
当评审报价相同时,则以最后报价最低一家为有效供应商;
当最后报价也相同时,则以售后服务最优一家为有效供应商;
均相同时,由询价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8.2多家供应商竞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应当按一个供应商认定(如果某一分标为多项号货物组成的,所有项号货物均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应当按一个供应商认定),取其中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审查后的评审报价最低一方为有效供应商;
同一家原生产厂商授权多家代理商参加报价的,评审时,按上述规定确定其中一家为有效供应商。
二、询价采购文件
9.询价采购文件的构成
(1)询价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货物采购需求(“货物采购需求”中的所有条款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
(4)评审办法;
(5)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6)报价文件格式。
10.报价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0.1提交首次报价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报价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在本项目询价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报价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首次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0.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询价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澄清或者修改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0.3询价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都应该通过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本机构,不得擅自澄清或者修改询价采购文件。
10.4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首次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报价时间,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询价采购文件收受人,在本项目询价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三、报价文件的编制
11.报价文件(以下简称报价文件)的组成及要求
11.1报价文件组成【格式见第六章“报价文件格式”】
(1)报价函(必须提供);
(2)供应商相应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必须提供);
(3)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以及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供应商为委托代理人交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属自然人的应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自然人本人及委托代理人所交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
(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必须提供);
(5)供应商的保证金交纳证明复印件(必须提供);
(6)供应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必须提供,自然人除外);
注:
①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②如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7)供应商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已经取得“三证合一”的或为自然人的除外);
(8)供应商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供应商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提供,已经取得“三证合一”的或为自然人的除外);
(9)报价明细表(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10)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11)节能方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有,请提供);
(12)环保方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有,请提供);
(13)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含交付使用期、免费保修期、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的内容和措施等)(必须提供);
(14)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如有,请提供,并一起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供应商为项目实施人员交纳社保证明复印件】;
(15)联合体协议书(如有,请提供);
(16)供应商年度通过中介审计的有效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如有,请提供);
(17)供应商年以来具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无不良记录,以中标、成交通知书或签订的销售合同为准,并能清晰反映所销售的货物名称、种类、金额)(如有,请提供);
(18)“货物采购需求”需提供的有效证明文件(如有,请提供);
(19)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产品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的,以提供工商注册地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其他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如有,请提供)。
(20) 报价人可结合本项目自身情况自行提交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报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应真实有效,属于“必须提供”的文件应加盖报价人公章(扫描公章无效,自然人除外),联合体报价的,联合体各方必须同时提供第
(2)、(4)、(6)、(7)、(8)项材料,并于本项目报价截止时间前与报价文件同时提交。
11.2供应商应按询价采购文件第六章“报价文件格式”编制报价文件。
12.报价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2.1报价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
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报价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文本为主。
12.2报价计量单位,报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报价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
报价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
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
13.报价
13.1报价应按询价采购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报价超过所报分标采购预算总金额的,报价文件按分标作相应无效处理。
13.2供应商必须就“货物采购需求”中所报分标的所有货物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否则,其报价文件无效。
13.3报价应包括本次采购范围内货物价款、货物随配标准附件、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位以及安装、调试、检验、售后服务、培训、保修及其他所有成本费用的总和;
供应商综合考虑在报价中。
14.报价文件有效期
14.1报价文件有效期:
14.2出现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报价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延长报价文件有效期。
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保证金有效期,但不能修改报价文件。
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报价文件无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保证金。
15.保证金
15.1保证金的金额:
15.3保证金交纳方式:
报价人应于报价截止时间前将报价保证金以电汇、转账、汇票等非现金形式交至以下账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
15.4对未足额、按时交纳保证金的,均按未交纳保证金处理,并由询价小组核定该报价文件无效。
15.5保证金的退还均以转账形式(无息)退回到供应商银行账户。
除报价文件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转账方式予以退还。
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两份送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其报价保证金。
15.6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报价文件的;
(2)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询价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报价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6)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7)其他严重扰乱采购程序的。
16.报价文件的份数、装订、签署和包装、密封
16.1报价文件份数:
16.2报价文件装订要求:
供应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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