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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然而,一些企业在外包装上打“擦边球”,不按批准内容印制保健食品标识标签和说明书,例如:
擅自更改产品名称、增加或更改保健功能、扩大适用人群、变更食用方法和食用量等。
还有一些委托加工企业不明确标示委托企业和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这些行为不仅严重误导了消费者,而且扰乱了保健食品市场的正常秩序。
滥用保健食品原料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明确规定,蜂胶、苦丁茶和西洋参等114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普通食品中不得使用,但至今仍有不少企业将这类原料用于普通食品,并趁机宣传保健功能。
监管部门面临严峻挑战网络销售保健食品难监管
门店销售保健食品经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证经营,监管部门会定期现场检查和抽检。
而网络卖家只需要一根网线就可以出售保健食品,隐蔽性强,监管部门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对其监管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
虚假电视直销广告查处难
电视直销广告是非法保健食品宣传的常用手段,目前保健食品广告监管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还没有专门的电视直销法律法规。
广告法对广告主的责任有明确规定,但对发布者无实际要求,使得虚假电视广告成为监管难点。
电视广告中包括三方:
经销商、生产者和广告发布者。
广告发布者不承担法律责任,生产者和经销商往往处于较隐蔽的地位,且一般都不在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开展电视直销业务,因此,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部门要对其进行监管非常困难,无法从根源上铲除违法广告。
貌似保健食品的普通食品成监管盲区
随着保健食品管理的进一步规范,明目张胆地假冒保健食品的产品少了,但市场上却充斥着大量貌似保健食品的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普通食品。
有的即使在包装和说明书上未标示保健功能,却暗示保健功能,有的因在名称、形态、食用方法方面与保健食品和药品有相似之处(如钙片、天然维生素E软胶囊、氨基酸口服液等),极易误导消费者,使他们难以界定其是普通食品还是保健食品。
此外,目前还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保健食品名称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名称,也没有规定普通食品不能与药品保健食品采用相同剂型。
国家质检局《关于胶囊等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范围请示的回复》(质检食监函„2007‟155号)文件明确规定:
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其名称、形态、食用方法极易使消费者造成保健品或药品误导的产品,如液体钙胶囊、卵磷脂胶囊、葡萄糖营养口服液、复合氨基酸口服液、儿童可可钙口嚼片、多维葡萄糖酸锌冲剂等,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普通食品,该类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发证范围。
该文件的初衷是禁止普通食品以胶囊等形式进入食品审批许可程序,但客观事实是,生产这4类产品的企业依然存在,且进入监管的真空地带,负责保健食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法律依据对其进行监管,而质监部门也不再对其负有监管的职责。
监管存在盲区,源头监管缺失,也是这类产品混迹于保健食品欺瞒消费者的主要原因。
解决这些监管的难点,盲点,还是需要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所以建议国家早如出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条例。
第二篇: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也使金融监管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
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前几年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
其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
我国的存款类机构(银行、信用社)、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管,出现监管“真空”。
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当局的认可,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
其二,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空间。
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分业经营使我国银行不能开展综合业务,今后很难与国外银行平等竞争,制约了国内银行的发展步伐;
其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
目前,许多国家为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纷纷对过去的多元化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
事实表明,这种做法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
在我国,已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
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
可以预见,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2、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监管内容不全面。
金融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监管乎段落后。
一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
二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
容过窄,仍局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业务,已不能涵盖全部金融业务;
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
三是金融监管范围缩小,一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如将彩票市场、社会集资等监管业务逐步移交给其他部门监管;
社会保障体系中涉及的准金融业,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分散于不同的部门经营和管理,未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范畴。
在部门和地方利益驱使下,这些业务开展的状况十分混乱,有的地方出现地方政府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现象。
这些问题不解决,必然隐藏较大的金融风险。
3、金融监管方式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手段陈旧。
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不健全。
首先,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日常业务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虽然近两年开始试行非现场监管,但其方式还不完善,监管的有效性很低。
其次,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
第三,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尤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处理缺乏成熟经验,许多法律和制度建设滞后。
第四,利用社会力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尚未起步,对外部审计师的利用几乎是空白,对如何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实行金融监管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规。
第五,金融监管的成本较高,导致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下降。
4、金融监管人力资源严重稀缺,金融监管能力偏低。
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
尤其是基层人行,队伍结构上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中低学历者多,高学历者少;
了解传统金融业务的人多,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少;
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人多,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
具有某项知识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法律、外语、计算机知识的人少。
基层央行的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金融监管是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县支行的主要职责,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稳定金融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目前,基层央行的金融监管水平较之以前有了明显提高,但还存在如下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缺陷:
1、金融监管理念尚有一定的缺失性。
当前,人民银行在实现由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上成效明显,风险监管已成为工作重点。
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
①监管目标理念
较为单一。
②市场约束理念不足。
经济金融市场化、一体化日渐深入的情况下,市场约束有助于加强资本管制的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
为此,新的巴塞尔协议框架把市场纪律和约束力确立为资本监管的第三大支柱。
而在实际工作中,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对市场约束理念的引入尚付阙如,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参与对商业银行的审计、检查也乏善可陈,从而使得监管的实际效果打了折扣。
③系统、持续的监管理念有待加强。
2、金融监管责任制的制度安排留有缺陷,需要改进。
基层人民银行普遍推行了金融监管责任制,有利于规范监管行为,提高金融监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但从实践来看,监管责任制度创新的实际效果与设计预期具有一定的反差,其缺陷主要表现为:
①监管责任制有些规定不明确具体,实际操作有一定困难。
②监管责任制中的激励约束机制不相兼容。
③监管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滞后,影响其可操作性。
3、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监管需求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
当前,人民银行县支行内设机构改革后,大部分县支行的原合作金融管理股、金管股、调统股已合并为金融机构监管股,由于中心支行原对应的科室仍各司其职,故县支行原各部门人员继续履行原有职能,使得某些支行员工产生了错误认识,致使县支行金融监管合力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另外,基层人民银行其他部门的人力、物力基本占用了支行总体力量的大部分,而履行基层央行主要职能的金融监管部门仅占支行总体的少部分,与内设机构合并后监管任务加重的实际状况不相适应。
4、金融监管的信息沟通体系和电子化建设滞后,制约监管效率的提高。
依照系统论的观点,任一系统都不是独立和封闭的,其内部子系统之间是相互联系、影响的,且与其他相对独立的系统构成一个更大的系统。
建立区域性金融安全区,决定于区域内的各项因素,也与邻近区域的经济金融运行质量、风险程度等相关。
故而,建立起基层央行与各商业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间、基层央行分支机构间、基层央行与证监会和保监会分支机构间的信息沟通体系,实现信息共享、联手监管,有利于构建牢固的金融风险“防火墙”。
5、金融监管人员资格管理和人员素质有待改进和提高。
当前,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能力要求很大程度上限于领导的评价和看法,监管人员的选配、调动主要取决于各级领导的意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全面、准确地考察选配人员的业务监管能力,缺乏一套有效的监管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来实现监管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冲击和震荡将是全面的、深刻的、久远的。
我们要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
央行金融监管水平。
1、加强对国际金融知识、国外金融法律、国际金融监管原则、国际金融组织规定等知识的学习和研究。
要改变目前对国际金融发展和监管动态的研究集中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现状,人行各大区分行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增加对国际金融形势的了解;
各基层人行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学习研究国际上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根据我国金融工作的实际需要,学习、研究、借鉴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
对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国际通用的监管准则,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监管细则,指导我国的银行监管工作。
2、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
现行《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
要根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银行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
3、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
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
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
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
4、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创新。
首先,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
其次,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网络,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
第三,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
第四,要尽快实现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加强金融监管的电子化建设,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第五,要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师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程序,促进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
5、加强中央银行监管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监管水平。
6、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在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的联系,严格审查外资银行的经营水平,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
严格审查其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散。
同时要加强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及时掌握国际上先进的监管准则、方式和手段,在人才培训、信息沟通、工作交流等方面提供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大力提高监管水平。
同样根据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可以提出以下对策思路以供探讨:
(一)更新金融监管理念,树立和增强监管中的“效益、市场、系统、持续”意识。
正确的监管理念是指导金融监管的有力指南,亦须顺应经济金融环境的变迁而作出适应性的调整。
由此,我们认为,在坚持原有合理的监管理念基础上,应结合新的形势需要,适当引入和增强新的监管理念内涵。
①适当引入监管中的“效益”理念。
对一些经济金融运行质量较差、金融风险积累突出的地方,人民银行应强化金融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稳定金融秩序,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对一些化解显性金融风险已有明显成绩、经济金融运行较为平稳的地方,人民银行在履行好风险性监管职责的同时,监管重点宜有所倾斜,适度突出对金融机构经营效益的指引,带动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创新,较好地实现金融监管宏观刚性和银行微观经营灵活度的协调统一。
②树立“市场约束”的监管理念。
有效的市场约束,是商业银行实行审慎经营的驱动力,也促使商业银行保持雄厚的资本基础以抵御风险,故可以作为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因而受到了国际金融界的日益关注和重视。
市场约束要求较高的信息披露水平,对于市场化程度较低的我国银行业而言,宜采取渐进式的逐步推进方式。
同时,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管时,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力量的制约作用,引入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检查、监督、资信评级等,以提升金融监管的效能。
③增强“系统、持续”的监管理念。
人民银行在监管时应统筹规划,注意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衔接和良性互动,发挥非现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机制和现场监管的查误纠错机制的作用,减少监管工作的随意性、突击性;
深入研究银行业务的周期性规律,把握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特征,尽可能减少或杜绝无效监管,在持续监管中逐渐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
(二)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责任制的制度安排。
①完善监管责任制体系,增强责任制的可操作性。
从实际工作中看,实现“授权定责、权责平衡”是确保监管责任制落实到位的关键因素。
按照监管权限来划定责任,谁失误由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划分责任应明确、细致、具体,各级、各类监管责任人对哪些金融风险承担责任及责任的种类,应具体细化,
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②改进责任制中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监管人员的积极性。
实行监管责任制后,监管者责任重大,从事监管工作具有风险性,应当建立绩效挂钩式的激励机制。
同时,可施行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消极作为追究制等,实现激励与约束的有机兼容,使金融监管活力不断激发出来。
③加快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及早制定统
一、规范、具体的监管岗位操作规程,以明确分解和定位岗位责任;
建立以内审、监察部门为主实行的监督制衡机制,以预防、纠正和处罚执法失当等行为。
为减少年终考评的主观随意性,可采取以科学设定的指标考核为主、结合抽查核实、个人述职的方式,区别各级不同责任人而分类考核,并辅之以平时累积的监管过程情况材料、表格等进行综合性的监管考评。
(三)优化监管机构内部的人员配置,增强金融监管力量。
目前,多数县支行的金融监管仍采取分组的方法,这不利于金融监管整体力量的有效发挥,可以将监管业务划分为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和日常监管三个部分,以此来配备监管人员,发挥监管合力。
与此同时,在人力资源上向监管部门倾斜,增加监管人员所占的比例,以强化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
(四)加快金融监管信息沟通体系和电子化建设的步伐,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应当建立起有效的金融监管信息沟通体系和渠道,及时就区域内的金融动态、风险状况、违法违规行为等互通有无、数据共享,密切监视毗邻地区的金融风险对本区域的可能影响,防范金融风险的蔓延;
人行分支机构应在现有的分业监管格局下加强与证监会、保监会分支机构的联系、磋商,逐步加以规范化、制度化,实行信息共享、资源互通,以大大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结合辖区和监管自身实际,尽早开发实用、有效的监管业务软件,提高工作效率,为辖内金融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科技支持;
尽快实现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的计算机联网,强化实时信息联系与数据集成,适时建立起商业银行监管信息系统,形成较为完整的监控网络,促进监管效能的提升。
(五)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的资格管理,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
实施金融监管人员的资格管理,应当朝标准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的主观性。
为此,要制定金融监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逐步形成资格考试、竞争上岗的监管人员选任机制,把好监管人员的“入口关”。
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应把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放在工作的突出位置,采取多种方式培训员工,注意好前瞻性、应时性和基础性培训的结合,鼓励员工深造,吸收学历高、能力强的优秀人才,使得监管人员素质有较大的提高,以适应加入WTO后金融监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第三篇:
办公室工作存在的几个问题:
1、办公室承担全局草拟文件的制发。
环评科和污控科分别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总量批复文件的草拟。
其批复相对人主要是企业法人。
由于企业法人的具体办事人员身份和前来办事时间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常常因为给他们盖印公章干扰办公室其他工作,并给办公室安全带来了隐患。
影响办公室工作的正常运行。
建议由出具文件草拟稿的业务科室出面统一在办公室制发,并规定统一的时间盖印公章。
2、市级项目试生产批复文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由支队草拟,并以市环保局的名义制发,盖印市环保局的公章。
而办公室盖印公章的唯一依据就是分管领导的签字,以往这些文件一直由支队自行存档管理,这样不利于保存办公室盖印公章的依据,建议这些文件拟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3、近几年涉及环保的会议不断增多。
上级指定领导参会的办公室直接通知当事领导,没有明确指定的办公室按照分管领导相关口子安排相关会议的原则进行派会,但有时很难安排。
建议请董局长在适当的场合强调一下参会纪律。
4、有个别业务科室在向其他业务科室、二级单位以及外单位索要相关业务材料时,擅自要求办公室替他们索要,这样一来给办公室增加了本不属于办公室的工作,二来由于办公室对相关业务要求把握不到位,难免出现所收集材料不全的情况。
建议哪个科室索要自己的业务材料由哪个科室亲自办理。
第四篇:
学校校长存在的几个问题
就校长自身而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有的校长抓工作心浮气躁,蜻蜓点水,做表面文章,不深入一线,不能亲力亲为抓落实,仅满足于听汇报,往往以会议、安排布臵代替工作落实。
单位制度形同虚设,纪律松驰,人心涣散,管理粗放。
2、有的校长工作标准不高,对下属要求不严,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纵向比较取得一丁点儿进步就沾沾自喜,横向比较看不到差距,目标不明,动力不足。
3、有的校长原则意识淡薄,自律意识不强,率先垂范作用发挥不够,不能吃苦在前,不敢碰硬,不敢触及矛盾,致使单位正气得不到弘扬,歪风邪气得不到打击和扼制。
4、有的校长抓班子带队伍的能力欠缺,独断专行,职务不高,脾气不小,搞一言堂,搞家长制作风,不能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能动性,班子有内耗,甚至有拉帮结派现象,离心离德,贻误工作。
5、有的校长任职后“新官不理旧事”,前任乃至前几任领导积累的好思路、好传统、好措施全盘否定,另起炉灶,不仅没有烧起“三把火”,反而影响了班子和教工的积极性,甚至有的校长朝令夕改,让下属无所适从。
6、有的校长畏难情绪和等靠要思想严重,遇到矛盾上推下卸,干工作讲理由,讨价钱,缺乏主观能动性。
不为解决问题找方法,反而为工作落后平庸找理由。
第五篇:
保健食品监管现状与对策探讨.
保健品化妆品摘要:
目的
目的分析我国保健食品监管现状并提出对策。
方法
方法总结归纳我国保健食品监管工作存在的现状和问题。
结果和结
结果和结论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健全保健食品标准体系,加强检测体系建设;
转变监管模式,实现保健食品全程监管;
建立保健食品复核制度;
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营造良好消费环境,提高我国保健食品的监管成效。
关键词:
保健食品;
监管机制;
对策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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