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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校近期目标是:
坚持依法治教,科研教的方针,强化学校教育教学内部管理,大力推进教学改革,全面实行新课程标准,充分运用现代教学手段,优化课堂教学结构,改进办学条件,促进学生全面素质和个性特长的充分、和谐发展,把学校建成有特色、高质量的同类学校中处于中上地位的知名学校。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六条:
学校是辰溪县教育局下属的一所六年制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校长由辰溪县教育局任命。
第七条:
学校校长职责: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
定期检查、总结工作。
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3、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4、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一班人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利用现代教学设备的能力。
6、积极创造条件,改进学校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
7、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努力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8、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
第八条:
学校校长有下列权力:
l、决策权:
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2、人事权:
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工作。
3、奖惩权:
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它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
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政权:
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审批制。
第九条:
学校设副校长3名。
由县教育局任命。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后勤工作。
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职能部门负责人一律竞聘上岗,山校长聘任,报局备案任命。
第十一条:
学校每周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议。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有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少先队等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经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及民主法制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提高学生政治思想素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党支部、校长室、工会、少先队负责人及班主任代表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
教导处是学校德育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建立家长学校,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发挥社区教育作用,增强教育合力。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工作的责任感和班主任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以教会学生做人、求真为宗旨,不求人人成才,但求人人成人,认真贯彻《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将规范内化为学生自觉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课程(教学)计划,开齐、上足、教好各门课程。
坚以教学为中心,实施新课程标准,实施素质教育,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实施课堂教学素质化,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运用先进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生理心理等方面均有所提高,达到较高水准。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
建立由分管教研的副校长、教导处、教研组、各课组、班主任组成的垂直管理体制。
按学科建立教研组。
设教研组长1名,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
教研组应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
班主任是班级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挥者,担负着协调本班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教学科研工作,增强“科研兴教”意识,教科研工作由教导处具体负责。
学校鼓励教师从事教科研工作,并对有杰出贡献的老师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任何班级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
确需调课,需报教导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期中、期未定期检查和平时抽查制度,建立学校行政人员随堂听课制度,加强对教学的检查力度,并将检查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按上级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并根据与时俱进的原则和素质教育发展需要进行课程改革。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由学校根据县教育局的规定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其事,不允许任何人向学生推销任何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品。
第二十五条:
规范学生在校活动总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开展形式多样课外兴趣小组活动,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
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各项纪律制度。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要对各室(体育器材宣j文印室、图书室、阅览室、语音室、实验室、电脑室、多媒体教室等)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特别是观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八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建成达到一定要求的档案室,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及时交档案室建档。
第四章后勤管理
第二十九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愿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积极推行学校后勤社会化管理,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
第三十一条:
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举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三十二条:
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坚持公示制度,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规范票据。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三十三条:
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
第三十四条:
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教学设备,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快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及其维护管理,为创城镇合格校奠定物质基础。
第五章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工作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党支部加强对工会、团委等组织领导,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它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资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工委委员,建立工会委员会。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五)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根据需要,能够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
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六章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教职员工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创精品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第四十四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全员骋用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须提前三个月向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
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将予以辞聘。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保证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进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九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依据辰溪县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对教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五十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七章学生
第五十一条:
尊敬师长,行为文明、规范;
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和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获得公正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行为文明、规范;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四)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学生。
(五)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六)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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