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学会章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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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举办气象科技展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兴办与气象科技有关的实体,增强学会经济活力;
(六)开展气象科技的继续教育,进行技术培训,帮助会员充实新知识;
(七)开展青少年气象科技活动,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生课外活动;
(八)推动气象科技的交流、协作,组织气象技能竞赛,发挥学会在气象行业内外的纽带作用;
(九)加强同兄弟学会间的联系,促进相关交叉学科之间的组织协作;
(十)开展气象科技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十一)组织海峡两岸气象界的学术交流,学者互访,推动科技合作,促进两岸大气科学的发展;
(十二)编辑、出版、发行气象科技文献、气象学术刊物和科普刊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十三)向有关部门反映气象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举办为气象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类科技活动;
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气象科技工作者;
提倡并鼓励会员和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遵守科学道德,发扬协作精神,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学生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承认本会章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会员
(1)担任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专业编辑及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气象和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气象和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3)气象和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4)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气象和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5)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外籍和定居国外的中国籍气象科技人员。
(二)资深会员
从事气象和与气象科技有关的业务、科研、教学、管理工作30年以上,且具有正研究员级职称,对气象科技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学会活动者可申请为资深会员。
(三)荣誉会员
对本会或对气象科技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著名气象专家、学者或热心本会活动的知名人士,可授予荣誉会员。
(四)学生会员
气象和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在校学生,经所在学校或系证明可申请为学生会员。
学生会员的会籍与学籍相同。
(五)团体会员
凡依法登记并与本会专业有关,并具备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管理、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愿意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由两名以上本会会员介绍,经本会委托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核,报本会批准,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定居国外的中国籍和外籍气象科技工作者,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
(二)资深会员:
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荣誉会员:
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授予。
(四)学生会员:
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注册。
(五)团体会员:
由申请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
(4)优惠订阅本会所有编印的出版物;
(5)遵守本会章程;
(6)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7)按规定缴纳会费。
(1)履行个人会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2)优惠订阅本会所有编印的出版物;
(3)享有本会院士推荐提名资格。
(三)学生会员
(1)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减或免交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会注册费;
(4)减或免收在本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合著为第一作者,且作者均为学生)的版面费;
(5)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优惠订阅本会所有编印的出版物;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5)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6)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
(7)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由本会委托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协助本会进行管理,会费缴纳数额及管理办法按理事会制订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实行会员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交回会员证,并上报本会。
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凡触犯刑律和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会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本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报告近期内各分支学科的进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
具体选举办法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的结合,为保持学会的稳定和连续性,理事会成员原则上每届更新三分之一左右。
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理事职务空缺时,可由原推荐单位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更换理事的请求。
常务理事会应受理并以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决定更替。
第十八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定学会活动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集活动经费、监督经费的管理及使用;
(十一)进行奖励、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原则上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一般应召开一次,也可采取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有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一般应召开二次会议,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原则上任期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长职位出现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副理事长中选举一人接任。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由理事会聘请担任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和分支学科委员会。
为加强对各委员会的领导和便于开展活动,应分别挂靠在某一业务、科研或教学单位,主任委员人选由挂靠单位提名,并指派学术秘书,给予经费资助。
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到四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委员分工成立若干学组。
各学科(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聘可连任。
各学科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具有学科代表性的工作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本学科的学术活动计划;
(二)召开本学科的学术会议和组织其他科技活动;
(三)提出本学科发展情况的报告和建议;
(四)评选本学科的优秀论文,推荐本学科的科技成果;
(五)承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由若干专职干部组成,为中国气象学会秘书处。
由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中国气象局领导。
学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按其编制管理权限进行管理,执行国家关于干部离退休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业务上受本会指导,受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和使用。
经费来源:
(一)国家资助(由中国科协和中国气象局资助);
(二)理事单位的资助;
(三)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会员会费、学会基金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所有资产为公有资产,受法律保护。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会章程依据中国科协章程和民政部有关规定制订。
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修改后的本会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天内,报请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由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善后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本会10名及10名以上理事或5名及5名以上常务理事提出终止本会活动的建议时,得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以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确定本会继续或终止活动,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定。
终止活动需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会自行设计会徽及其他标志,自行制作和颁发会员证。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02年10月18日的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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