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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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为社会组织或公众个人提供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科普活动的机构,以及针对全区科普管理人员、科普业务人员、科普志愿人员开展科普培训的机构。
主要包括:
场馆科普教育基地、非场馆科普教育基地。
(一)场馆科普教育基地,是指综合性科技场馆、专题性科技场馆以及具备科普功能的其他类型场馆。
1.综合性科技场馆是指以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多主题科技活动场所。
2.专题性科技场馆是指以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单一主题科技活动场所。
3.其他类型场馆,是指包含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内容的博物馆,并拥有科普功能的活动场所。
(二)非场馆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为重要内容,具备科普功能,依托科研单位、学校、企业等社会各类机构的特色资源建立的科普基地。
主要包括旅游景区(点)类、向公众开放的科技资源类、科普培训类等。
1.旅游景区(点)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已经通过“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的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认定,并具有突出科技内涵和科普功能的旅游景区(点)。
2.向公众开放的科技资源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本单位所拥有的研发、生产、展示、教学的设施和场所等科技资源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各类社会机构。
3.科普培训教育基地,是指以各类科技教育培训机构为依托,以青少年为主要受众,以提高青少年科学素质为目标,开展科技教育培训活动的科普场所。
如各类大中小学、青少年宫、青少年之家、青少年科技中心、青少年科学站等。
第六条科普传媒基地,是指具有全区覆盖能力,以电子媒介、印刷媒介等为载体,开展传播创新文化、报道科技新闻、普及科技知识、宣传科技成果、举办科普活动、解读科技政策等,专门进行科普宣传的机构。
第七条
科普研发与创作基地,是指专门从事用于科普活动的设备、作品、教育等科普产品研发和原创性科普作品创作、科普创意策划的机构。
第八条申报X市X区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先进的科普展示水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能力、科普创作能力、展品研发能力,并具有较强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组织运行能力。
制定了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科普规划,拥有稳定的科普工作队伍。
(三)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满足其从事科普工作的需要。
(四)具备相应的开展科普工作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
(五)每年至少组织或参与两次以上有一定影响的科普活动。
(六)定期在X区区域范围内开展科普活动,发挥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七)具备一定的开展对外科普合作与交流能力。
第九条
申报X市X区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普教育基地。
1.具有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及相应的设施和器材,并能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2.组织开展各类大型科普活动,并将支持和承担大型科普活动纳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3.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科技馆、博物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50天。
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科研机构,以及高等院校实验室、观测台(站)、高新技术企业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60天。
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及活动内容。
4.具有科普活动策划能力,并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有专人讲解或指导。
5.科普培训类基地是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教育或培训机构,开展科普培训的教师在5人以上,从事科普培训取得一定成效。
(二)科普传媒基地。
1.具有政府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
3.具有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等科普节目或科普出版物。
(三)科普研发与创作基地。
1.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2.研究开发人员总数在8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应不低于60%。
3.每年有固定经费投入科普产品研究开发,自主完成的科普研发项目居同行业前列。
第三章创建和认定
第十条鼓励多个部门、街、镇联建共建科普基地。
参与联建共建各方应当签订联建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定一个主要负责单位。
第十一条下列单位可申报X市X区科普基地:
(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
(二)各类自然、历史文化景区。
(三)各类动物、植物观赏园区。
(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五)各类传播媒体、出版机构。
(六)科技型企业、创意类企业。
(七)工业、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种养示范场。
(八)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十二条
X市X区科普基地的组织认定工作由区科委牵头实施,区政府各部门负责直属单位的推荐申报工作,驻区单位可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区科委会同区教委、区科协组织X市X区科普基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提请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评审方式为评议和现场考察。
评选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没有异议的予以确认。
公示期间,对被认定的X市X区科普基地持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区科委提出。
区科委将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被认定的X市X区科普基地,区科委、区教委、区科协联合授予“X市X区科普基地”,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五条
提出申请的组织或机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X市X区科普基地申报表》。
(二)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三)场地设施、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四)人员资质、学历等证明。
(五)近两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情况总结。
(六)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X市X区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1次。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X市X区科普基地每年向区科委报送科普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区科委对命名为X市X区科普基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区科协等部门根据每个基地每年开展的科普活动、科普项目研发情况每年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X市X区科普基地优先推荐创建市级科普基地,并优先承担全区科普能力建设的重点任务,按政策享受国家、市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优惠条件。
第二十条X市X区科普基地建设采取隶属单位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复查、达标认定、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模式。
区科委牵头每两年对X市X区科普基地的运行情况和科普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合格,区科协给予5000元科普经费补助;
复查不合格,取消“X市X区科普基地”命名,并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一条X市X区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X市X区科普基地”命名,并收回证书和牌匾。
(一)一年内未能开展科普活动或连续两年未向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二)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三)有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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