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行动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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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行动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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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推进南流江流域县支流、武思江支流(段)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协同治理,明确工作目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工作目标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各市“十四五”地表水国控和区控断面水质目标的函》(**号)要求,南流江、车陂江水质2021年-2025年为Ⅲ类标准。
三、工作任务
贯彻执行《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条例》,宣传引导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严控水洗企业(洗车场、干洗店、酒店用品洗涤厂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四、加强协作,齐抓共管推进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县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须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兴政办函〔2021〕16号)明确的职责开展工作,加强协作,共同推进。
五、依法行政,管好关键环节
(一)生产环节。
对洗涤用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检查、检测,规范产品包装“无磷”标识,对涉及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转产。
(二)销售环节。
抓好销售洗涤用品的市场(批发商、商场、超市、市场、店铺等)清理检查和质量抽检工作,禁止销售含磷或无“无磷”标识的洗涤用品,推动经营者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三)使用环节。
以使用洗涤用品的工业企业、服务业经营者为重点,对生产、经营中涉及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强化质量抽检和日常监管。
此外,严控洗车场、洗涤中心、干洗店、餐饮店、餐具消毒等企业在生产服务过程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四)执法环节。
严格执行《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及时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未按规定标注“无磷”标识、违法发布含磷洗涤用品广告、违法提供便利条件等行为。
六、时间安排
2022年4月至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4月19日前)。
召开县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联席会议,统一部署全县行动。
(二)集中行动(4月20日至11月20日)。
各单位坚持由表及里、由易到难,细化各项工作举措,实施开展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行动,促进南流江、车陂江水质达到自治区考核标准。
(三)巩固提升(11月21日至12月20日)。
各单位结合实际,在推进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的同时,分析共性问题,研究治本之策,因地制宜完善配套举措、形成有效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切实加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方案要求,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全面动员、部署本单位行动。
依据职责分工,落实任务,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攻坚合力,按照“管发展要管环保、管生产要管环保、管行业要管环保”原则,推进工作有效开展。
(二)强化检查督导。
县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工作开展综合督查;
对未按照工作要求或时间节点开展工作的各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宣传,提升工作力度。
采取多种形式,持续开展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法律和有关知识宣传,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不断提升经营户、群众对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知晓率和支持率。
(四)强化工作信息报送。
请各成员单位于12月15日前将本单位开展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的情况报送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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