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改革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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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民营采取“5+5”的模式,即5年考核运营期+5年运营期。
相关镇街政府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运营考核细则对委托运营企业进行考核,约束并激励企业良性发展,若前5年运营考核合格,则续签后5年的运营合同。
合同期满后,如合同未续签,则将敬老院的固定资产按相关镇街自行与委托运营企业签订的合同及清单移交政府所有。
三、公建民营改革模式
各镇街通过规范化程序,确定专业的养老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实行所有权和运营权分离。
在确定专业的养老服务企业时,可在法律和政策框架范围内择优选取临空招商公司招商引进的养老企业。
四、公建民营改革内容
一是运营主体改革。
镇街敬老院所有权仍归属镇街,运营管理由镇街委托的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统一负责,镇街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主体责任,重点做好硬件设施设备投入、机构综合监管、服务质量指导、政策性保障,不再参与具体运营管理。
二是服务内容改革。
在做好特困人员吃、穿、住、医、葬等基本生活照料的同时,增加基本康复护理、基本医疗护理、基本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临终关怀等人性化服务内容。
三是人员管理改革。
将敬老院工作人员由各镇街招聘、管理的方式,改为由专业运营管理机构按规范标准招聘、管理,管护人员由企业自主聘用。
五、公建民营经费保障
入住敬老院的特困人员属兜底性保障,公建民营后原有政策保障维持不变。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管理运行费用、特困人员照料补贴、维修维护费,在不增加政府财政投入的前提下,按以下方式予以保障,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一)特困人员供养金。
按照《X市民政局、X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1〕143号)文件,以827元/人/月的标准划拨给委托运营企业。
(二)工作人员工资及保险。
委托运营期间按10名特困人员配备1名工作人员的标准,由镇街统筹财政拨款,按2700元/人/月拨付给委托运营企业。
(三)运行管理费。
根据《X市X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2017—2021年镇街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X府发〔2016〕53号)文件,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管理经费按照特困人员供养金的20%予以保障。
(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一是依据《X市民政局、X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0〕179号)文件规定,按照全失能特困人员300元/人/月、半失能特困人员200元/人/月、自理特困人员50元/人/月的标准,将市级划拨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按实际人数核算拨付给委托运营企业;
二是X区按照半失能特困人员7000元/人/年、全失能特困人员11000元/人/年的标准配套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经费,按照实际人数予以保障。
(五)设施设备更新和维修维护费。
由镇街财政每年按照敬老院房屋建筑面积15元/㎡拨付给委托运营企业,由委托运营企业对设施设备更新和维护。
六、运营管理要求
(一)目标要求
委托运营企业在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医疗、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同时,按照《X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标准打造星级敬老院,确保敬老院服务质量在现有基础上大幅度提升并实现长远的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是注重公益性。
委托运营企业应积极承担社会公益职能,通过优化、调剂必须首先保证经相关镇街审核同意的城乡特困人员和政府需临时安置的特殊困难人员入住,临时安置的特殊人员按特困人员经费予以保障。
其他床位可用于接收社会老人,社会老人不纳入财政保障范畴。
二是做好医葬工作。
特困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委托运营企业应及时按照分级诊疗原则送至指定公立医院治疗,并同时报告镇街。
委托运营企业负责特困人员的就医离出院接送和住院手续办理及住院期间的照料护理问题。
镇街负责特困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和特困人员门诊就医费用。
院内特困人员临终前,委托运营企业负责基本的临终关怀护理,镇街负责统筹办理特困人员丧葬事宜并保障文件规定的丧葬费用。
三是做好日常维护运营。
镇街负责敬老院房屋主体结构维修、消防改造项目、批次和单件5000元及以上的设施设备更新,委托运营企业负责单件5000元以下的设施设备更新和其余所有的维修维护费用。
(三)人事财务管理要求
1.运营费用。
委托运营企业负责项目运营期间所有的运营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开支、特困人员伙食、特困人员零花钱(每月按供养金的15%进行发放)、运营期间易耗品、特困人员床上用品和衣物、水电、物业。
2.资产管理。
在项目委托前,相关镇街应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并按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其主管部门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委托运营企业须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定期清查盘点,每年更新资产清单,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
运营期内,委托运营企业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
3.财务管理。
委托运营企业应按要求装订财务资料、业务资料等,镇街定期对相关资料进行检查。
4.人员清退。
镇街负责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清退安置敬老院现有工作人员。
(四)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委托运营企业承担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安全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七、公建民营改革组织领导
成立敬老院公建民营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和所涉镇街行政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民政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镇街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民政局,具体负责镇街敬老院公建民营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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