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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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管理,积极扶持。
建立分类管理基础上的差异化扶持制度,探索建立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制度,扩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自主权。
(三)依法办学,从严治教。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健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与服务体系,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招生、收费、教学、财务、内部治理等办学行为的监管,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机制。
三、监管范围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涉及课外辅导的校外休息就餐经营户。
四、管理目标
通过规范办学行为,健全组织建设,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强化部门联动,逐步建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实现管理规范、师资合格、质量提升,提高社会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认可度,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推动***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主要措施
(一)建立工作会议制度。
建立***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会议制度,成立由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公安分局、民政局、住建和交通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研究拟定扶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研究解决***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和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适时召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会议、适时组织联合执法。
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
(二)建立双重管理机制。
建立教育局与乡镇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双重管理机制。
区教育局定期向各乡镇函告合法办学机构名称及数量。
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开展巡查,对于不经许可私自在乡镇管理辖区开办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劝其停办或指导举办者办理相关办学手续,并告知教育局。
各乡镇要协助教育局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通过告示栏等宣传平台向辖区居民告知本辖区合法办学机构名称及相关信息,宣传引导辖区居民送孩子到合法机构学习。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自身职能,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对于无证办学限期不整改、违法办学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区教育局牵头,区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进行联合执法,予以强行关停。
联合执法检查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上报区政府。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断完善联合执法检查机制,每年至少组织2次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原则上每年1月份一次,7月份一次。
同时采取不定期抽查,促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各乡镇及各相关部门每半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辖区及本部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动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发送到各成员单位掌握相关情况。
教育局要适时利用网站、报刊、电视台等公众媒体平台,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经合法审批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信息(含年检信息)和非法违规从事教育培训的机构名单,进一步净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市场,强化人民群众防范风险意识。
同时,依托***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信息交互平台,采取机构上传、部门审核、媒体展示的方式,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新媒体平台上展示工作情况,从而推进管理部门对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工作动态的掌握与监督。
(五)建立公告公示及信访投诉查处通报制度。
教育局要建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公告公示制度、民办培训机构信访投诉台账,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查处、答复。
对涉及信访投诉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保证查处工作的效果,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及时向社会公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年检结果、证照情况以及重大活动等内容,接受社会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督,维护合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权益。
(六)建立教育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广告)和收费备案制度。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发布招生简章(广告)前报教育局备案,经备案后方可依法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广告)不得发布。
培训费预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需要延长收费期限的须到审批机关备案。
六、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教育局:
负责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申报、审核、审批和年检等事项;
负责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广告的备案审查;
审核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并对其财务审计进行监督;
组织或委托教育评估机构开展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进行评估;
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负责民办督查教育培训机构课程开设情况、安全和教师队伍建设及在职教师是否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任教。
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促进有关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成员单位间的相互沟通与交流,强化日常监管,提高日常巡查频次,做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
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培训机构,联合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联合执法,强制关停。
民政局:
负责经教育局审批的民办非营利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年检工作。
住建和交通局:
负责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校舍的建筑安全质量检测评估,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卫生健康局:
负责监督指导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公共卫生安全、病媒生物防控等工作,检查民办培训机构教学场所的卫生是否达标。
综合执法局:
依法查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私搭乱建、占道经营、擅自涂写和张贴广告、违法堆放材料、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等各类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应急管理局:
负责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
公安分局:
负责维护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及周边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中介。
市场监管分局:
负责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查处,对涉及校外休息就餐的“小饭桌”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校舍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各乡镇:
负责辖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组织人员排查、登记、上报;
及时摸排无证教育培训机构并上报教育局。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教育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内容复杂,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协作,确保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开展、长期坚持。
(二)加强日常考核。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安排专人负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对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进展迟缓的,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领导小组将适时进行通报,并作为各成员单位年度考核赋分依据。
(三)加强信息公开。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调动辖区居民对教育培训机构违规、违法办学行为进行监督,并在辖区显著位置公布具有办学资质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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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民办教育 培训 机构 规范化 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