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工作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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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我区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培育发展由于受政策、企业规模、品牌知晓度、美誉度等因素的制约,空间日益缩小,加上缺乏新的增长点和后备军的支撑,难度日益增大。
开展知名商标认定保护工作,能够促进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商标意识,激励一大批成长性好的经营者增强品牌意识,努力打造企业名片,走品牌发展之路,迅速壮大著驰名商标的后备军,提升我区经济实力,调动企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的积极性。
(三)开展知名商标认定保护是企业做大做强的需要。
商标是品牌的标志,它反映了产品的质量和信誉、企业的规模和实力,不仅是企业文化的载体之一,反映着企业的经营理念、经营思想、核心价值观及企业精神,代表了企业文化的精髓;
也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和无形价值。
开展知名商标认定保护工作,有利于培育企业文化,树立企业核心价值观,建立以德治企、以信立市的企业精神;
有利于企业注重品牌打造,讲求企业信誉,提高产品的美誉度;
有利于企业无形资产的积累,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增强经济效益;
有利于企业扩大市场,增加市场分额,赢得竞争。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围绕把“X建设成为工业优势突出的大城市”的奋斗目标,大力实施“商标兴区、品牌立区”战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提高我区企业的知名度,进一步增强广大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从200**年开始,每年对区内具有一定规模、产品质量优良、为相应公众所知悉的商标进行认定与保护。
认定总量控制在全区注册商标的5%以内,力争五年时间全区知名、著名、驰名商标总量达到80件,培育一批著、驰名商标的后备军,形成X区商标品牌群,使我区对外的知名度大大提升。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做到民主、透明,整个过程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2﹒坚持量质并举、重在质量的原则。
既要培育发展足够数量的知名品牌群,又要保证质量,做到名符其实,真正起到示范作用。
3﹒坚持认定与保护的原则。
对已认定的知名商标建立保护机制,加强区内外的保护,为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X*年9月)
由区工商分局负责,做好开展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X*年10月—202X*年12月)
1﹒认真宣传贯彻《X区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将具有一定规模、在区内具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标报区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区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工作委员会根据《X区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认定X区知名商标。
3﹒召开首批知名商标认定授牌大会。
四、组织领导
成立X区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工作委员会,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工商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委、经委、农办、商委、文广新局、卫生局、中小企业局、榨菜办、工商分局、质监局、药监分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区知名商标认定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工商分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引导,做好知名商标的推荐工作。
区工商分局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抓好我区知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对获得X区知名商标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区政府将给予1万元奖励,并在区内媒体上予以通报。
附件:
X市X区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X区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X区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加强对知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X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结合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较好的商业声誉、较高市场占有率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我区注册商标。
X区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限。
第三条设立X区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与保护工作委员会”),认定与保护工作委员会由有关部门、相关协会、组织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受理X区知名商标的申请、审核、认定。
认定与保护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区分局,具体负责X区知名商标认定的日常工作。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X区知名商标。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X区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X区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自愿的原则。
X区知名商标的认定由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采取集中评审和认定的办法。
第二章 知名商标的申请和认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X区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必须为本区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认定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商标权属关系明晰,无权属争议;
(三)申请认定的商标,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3年依法使用;
(四)申请认定的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质量高、能较长时期保持稳定、社会声誉好、消费者信得过;
(五)申请认定的商标的商品质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我区同行中位居前列;
(六)申请认定的商标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
所提供的服务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经营的项目;
(七)申请认定的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
(八)建立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
第六条申请认定X区知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填写《X区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有效《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证明;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证明;
(六)该商标利用户外、新闻媒体等方式广告宣传的证明;
(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证明;
(八)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和对商标知识产权保护记录的证明;
(九)证明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认定
(一)申请人在近两年内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查处的;
(二)申请人在近两年内有被质量管理部门判为质量不合格商品经历的;
(三)国家限制生产(经营)或淘汰的商品;
(四)申请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为B、C、D级的;
(五)申请人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并造成不
良影响的;
第八条认定程序
(一)申报。
申请认定X区知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根据本办法规定,向认定与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报《X区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初审。
认定与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核查的基础上,对符合X区知名商标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向认定与保护工作委员会推荐;
不符合条件的将初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审核。
认定与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初步审定情况报认定与保护工作委员会,认定与保护工作委员会对商标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提出认定意见。
(四)公示。
对通过认定与保护工作委员会审核的商标,由认定与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区级媒体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的意见。
公示时间为15日。
(五)认定。
经认定与保护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在媒体公示后,无影响知名商标认定情况的,由认定与保护工作委员会认定。
第九条经认定与保护工作委员会认定的X区知名商标,颁发《X区知名商标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申请、评审和认定X区知名商标,不得向申请人收
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知名商标的保护
第十一条被认定为X区知名商标的商品为X区知名商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X区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十二条 X区知名商标在区内被假冒侵权的给予重点保护,在异地被假冒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提供咨询、指导,并与当地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X区知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在其被认定的知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X区知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未经认定X区知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得使用“X区知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第十四条申报X市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在X区知名商标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知名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X区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认定与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重新认定,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经认定后,在有效期满前重新予以公告;
否则,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X区知名商标的使用、许可、变更、转让、印制等应严格遵守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X区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在批准受让之日起一年内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认定X区知名商标;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与保护工作委员会可撤销其X区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X区知名商标的;
(二)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三)商标所有人滥施许可、买卖或变相买卖商标标识的;
(四)利用知名商标的信誉,其商品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五)超越所认定知名商标使用范围,使用“X区知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影响X区知名商标声誉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认定与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报认定与保护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区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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