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规模化转型发展实施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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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在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新设矿业权,原则停止审批小型矿山。
新建矿山的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需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
非煤矿山最低服务年限不得低于10年,发证期限不得高于30年。
对于目前还不能形成规模开发,资源利用水平低下的,要有效保护起来,具备条件了再开发。
政府引导,优化整合。
在政府主导下充分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进大企业、大集团或平台公司,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高效整合优势矿产资源,加大企业改造提升力度,激发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的内在源动力,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四、工作任务
(一)严格矿业权准入。
除国家重要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省、市、县(区)政府确定的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矿产资源整合拟重新选址或扩大开采范围的项目外,秦岭一般保护区原则上三年内不再新设矿业权,通过整合、关闭等措施,力争三年内采矿权总数在现有的基础上减少5%。
(二)严格矿业权审批。
现有露天矿山在办理采矿证延续前,县级自然资源(或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同级发改、工信(经贸)、公安、生态环境、交通、水利、文旅、应急、林业、行政审批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进行审签,并进行现场核查(生产、在建或已建矿山),对不存在问题的立即办理;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能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整改,查处整改到位后按程序审签,否则一律不得出具同意延续的审查意见。
(三)严格矿业权退出。
对矿业权许可证过期3个月以上未办理延续的,由县级自然资源(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每季度进行一次废止清理,因矿山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矿业权过期的,不得办理矿业权延续手续;
因相关职能部门手续办理或会签造成过期的需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延续或出具核查意见;
矿山企业取得矿业权三年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勘查或开发利用的,不予办理矿业权延续登记手续或出具核查意见(政府及相关部门原因,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调整、基本农田、环评、林地、安全手续、涉法涉诉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除外)。
实施关闭的矿山,要明确矿业权人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限期恢复治理。
对拒不履行恢复治理责任的,列入“失信黑名单”,报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矿业权监管。
县区政府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完善联合执法监管机制,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每季度至少对生产、在建矿山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职能进行查处或整改,直至查处整改到位。
1.严格开采规模标准。
按照矿山开采规模、服务年限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要求,新立采矿权最低开采规模不得低于《陕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市矿业‘五化’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中规定的要求,保留或整合后的矿山开采规模要达到“中型+”(标准详见附件1)。
各县区政府要对辖区内优势资源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详见附件2),按照“一个矿体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的原则,全面整治“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现象。
由县区政府确定年度整合矿山名单,组织制定整合方案,搭建合作平台,引进大集团、大企业和平台公司,开展整合工作。
对生产规模偏小,长期停产的,如钒低于30万吨/年、钼低于30万吨/年、铁低于30万吨(露天60万吨)/年、石墨低于1万吨/年、石料矿山低于15万吨/年、重晶石低于2万吨/年、石英低于10万吨/年、饰面石材低于4万立方米/年的优势矿种,由县区政府组织关闭或纳入资源整合范围,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发证权限依法注销被整合矿山的采矿许可证。
对正常生产经营,但现有资源储量不足,且矿区范围内尚有资源储量的,可通过重新核实资源储量,达到资源储量、生产规模与服务年限相一致。
2.规范开采方式管理。
严厉查处不按规定的开采方式开发行为,严格控制露天开采,现有地下开采的采矿权原则上不再变更为露天开采方式。
鼓励现有露天矿山,具备条件的变更为地下开采,减少对山体景观及地表生态环境的破坏。
3.严格规范资源利用。
矿山企业需严格按照证载矿种进行开发,矿山现有或开采加工后的弃石废碴可以进行综合利用,同时必须完善相关手续,严禁“高质低用”,如将水泥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饰面用石材等矿种直接开采加工为建筑石料,一经发现,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向县区政府申请依法发布关闭公告,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发证权限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4.严格工程弃渣监管。
各县区政府要严格管理工程建设(特别是公路、铁路工程建设)产生的废渣,除工程建设自身需要外,不得自行销售。
自用以外确有剩余的,由县区政府纳入公共资源管理并对外销售,销售收益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督促废渣加工单位负责落实废渣加工及砂石土堆积场地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5.加大资源整合力度。
(1)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县区政府搭建平台,积极引进大企业、大集团和平台公司通过收购、参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加大辖区内优势矿产资源整合力度,整合后的矿山生产规模须达到“中型+”以上,促进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实现大集团引领、规模化开发,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严格采石矿山规模。
现有建筑石料矿山,2023年底以前生产规模未达到15万吨/年以上的,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新设或整合后重新设置的建筑用石料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0万吨/年。
(3)严格采石矿山数量。
全市建筑用石料矿山采矿权数量控制在41个以内(其中:
商州区7个,洛南县7个,丹凤县5个,商南县5个,山阳县7个,镇安县5个,柞水县5个)。
已达到控制数量的县区,拟新设建筑石料矿山采矿权,需整合关闭已有采石矿山,并在明确整合关闭矿山恢复治理责任和完成恢复治理任务的基础上,按照“净矿出让”要求和市场公开出让程序设置建筑用石料矿山采矿权。
(4)严格机制砂矿山数量规模。
大力推广机制砂,全市机制砂矿山(不含综合利用生产机制砂)采矿权控制在5个以内,指标由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剂,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0万吨/年。
各县区拟新设机制砂矿山采矿权,需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照“净矿出让”要求和市场公开出让程序设置机制砂矿山采矿权。
6.推进露天矿山整合。
现有露天矿山除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矿产资源规划等产业行业政策要求提升改造和省市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发改部门产业提升建设项目、存在矿山立体安全生产隐患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扩大开采范围和提高生产规模。
但经市县区政府批准,整合已有露天矿山(参与整合矿山达到2个以上)重新设置采矿权的,在符合规划、有效避让生态红线、明确整合关闭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以及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基础上,采取公开出让的方式设置采矿权,出让前需做好“净矿出让”前期工作。
五、安排部署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2年3月31日前)。
各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矿业企业(含矿产品加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建立矿业规模化转型发展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人,落实工作措施,制定工作方案和进度表,推进整体工作。
2022年3月31日前,各县区政府将调查摸底情况及工作方案报市矿业规模化转型发展工作专班办公室。
(二)转型发展阶段(2022年4月1日-2023年10月31日)。
各县区政府按照矿业规模化转型发展工作方案,全面推进“规模化”建设工作。
各县区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向专班办公室上报本季度工作进展情况,每年12月25日前报年度工作总结。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1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区矿业规模化转型发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总结建设经验,巩固建设成效,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布局全面优化,矿产资源开发方式和强度与秦岭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协调,优势矿种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矿业规模化转型发展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市政府办督查专员任副组长,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专班负责矿业规模化转型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重大事项决策和检查督导工作。
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资源局,负责整个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检查、核实等日常工作,严格落实工作要求和措施,保证取得扎实效果。
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全面推进矿业规模化转型发展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抓好矿业规模化转型发展工作。
发改部门(秦岭办)负责矿业技改项目立项、产业准入审核等工作;
科技部门、工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矿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开展技改提升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监督管理,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以及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查处;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等工作经费保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业开发的日常监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等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越层开采、违法占地建设生产等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监管,监督矿山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恢复治理等主体责任及相关法规政策;
水利部门负责对矿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批矿区水土保持方案,办理取水手续,依法征收矿区水土保持补偿费,依法查处矿区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履行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生产动态巡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切实提高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市场监管部门对关闭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林业部门负责对矿山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管,依法查处矿山企业非法占用或者毁坏林地行为;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关闭矿山企业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注销登记;
市招商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各县区创新招商模式,强化招商力度,积极开展项目策划、包装和推介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三)加大监督考核。
严格属地管理,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抓督办,分管领导认真履职抓落实。
将矿业规模化转型发展与县区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与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年度政绩考核挂钩,与县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
(四)强化追责问责。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矿山管控,建立信息共享,实行联合查案办案机制,把问责追责贯穿于矿业规模化转型发展全过程。
对工作中领导不力、把关不严、扯皮推诿、失职渎职的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对以各种隐蔽方式参股投资矿业、获取高额回报的官商勾结、非法开采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一经举报和查实,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非法开采的“保护伞”严厉惩处,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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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矿业 规模化 转型 发展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