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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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30日前。
(二)全面排查、核准登记阶段。
由县教育局牵头,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全县目前闲置的校舍的数量、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土地、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情况进行排查,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和闲置校园校舍资料档案库,做到一校一档,专柜保存。
完成时限:
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三)明晰产权,完善手续阶段。
通过排查核实,进一步明确闲置校园校舍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归属情况。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和程序为权属单位核发或申请补办土地、房产等权证,完善相关手续。
因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未能明确产权归属的学校,要分析影响登记的相关因素,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材料,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
对于产权明晰、手续齐全的闲置校园校舍先行予以处置利用;
对于长期归教育部门使用,由于历史原因土地和房屋等产权手续不完整的闲置校园校舍,按照应处置尽处置的原则,及时明确产权、完善手续;
对于产权归属不明晰且查证和确权难度大的闲置校园校舍,县政府要按照上述原则,边查证边推进处置利用。
2022年3月1日至4月30日。
4.闲置校舍处置阶段。
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全县闲置校舍的更新登记、资产核销等处置工作。
拆除后的闲置校园校舍相应核减固定资产登记;
县教育局不再使用的闲置校园校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再登记为学校资产,从教育固定资产中予以核销,并按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做好移交和登记;
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在全国教育事业机构代码管理系统里撤销学校机构代码。
闲置学校可移动且具备利用价值的课桌椅、仪器、图书等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按照“物随生流、合理调配、集中使用”的原则,全部转入长期保留的学校;
不具备利用价值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按国有资产处置流程办理核销报废处理。
2022年5月1日至6月30日。
三、处置原则
(一)以县为主,科学规划。
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要与县域教育发展、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美丽广西乡村建设等紧密衔接和有机结合,在“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的指导下,全面摸底、充分调研、科学研判的基础上做好处置利用规划,确保闲置校园校舍高效利用、保值增值。
(二)教育优先,合理利用。
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应优先
用于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经论证教育事业确无发展需要的,调整用于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三)尊重历史,保护权益。
产权归属有争议的闲置校园校舍,应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切实维护各权属主体权益。
对属于捐建、援建中小学和希望小学等的处置应按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实施,有相应协议规定明确的,按其规定处置。
(四)严格程序,依法处置。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规范处置,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校园校舍。
四、处置方式
根据合理、有效利用是最好保护的总体要求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全县中小学闲置校舍由政府统筹,依法处置,确保教育资源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处置基本方式包括:
(一)优先保障教育需要。
紧扣农村学校布局调整优化,根据闲置学校地理位置、校园校舍功能、校舍建筑质量等状况,优先将闲置校园校舍用于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改造成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周转宿舍、学生劳动实践场所等,保障农村学龄前儿童和低年级小学生就近入园入学,改善农村教师的生活条件。
(二)依法处置用于农村公益事业。
经论证教育事业不再使用的闲置校园校舍,根据闲置校园校舍的具体情况,与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协商,依法按程序处置用于乡村文化场所、卫生室、养老院、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青年之家”综合服务平台、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等农村公益性事业。
(三)服务国有企业及当地集体经济。
闲置校园校舍无公益事业使用需求,且当地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确有需要的,根据县域经济主导产业情况,可依法处置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或当地集体经济。
(四)置换、政府收回或出租。
对已不适合用于教育事业、公益事业、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发展,但有利用价值的闲置校园校舍,依法进行置换、政府收回或出租,盘活闲置校园校舍,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所得收益根据闲置校园校舍的产权归属进行分配。
属于国有部分的资产所得收益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县级财政并用于教育发展。
(五)综合开发利用。
闲置校园属国有建设用地且位于城镇规划范围的,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
闲置校园属集体建设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
(六)历史老校加以保护。
历史老校属于文物的按照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其他学校加以维修保护,有条件地改造用作革命传统教育基地。
(七)拆除。
对经鉴定确认为D级危房的闲置校园校舍和在地质灾害区、采空区、规划红线保护区内的闲置校园校舍,依法按程序予以拆除;
对年代已久、常年失修、建筑质量差、鉴定为C级危房或无利用价值的闲置校园校舍,充分征求有关意见后按程序拆除,消除潜在安全隐患。
拆除后的闲置校园,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置换政策,对原址土地进行复绿复垦等,并科学规划用地指标,统筹安排用于城乡建设,促进土地资源的盘活利用。
(八)其他处置方式。
对不能采用上述方式处置的闲置校园校舍,鼓励各地在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确保闲置校园校舍资源有效盘活利用。
农村中小学校校园处置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国有划拨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对全县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具体负责研究制定处置方案,明确处置工作任务、时间计划、工作责任,统筹推进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协作,及时沟通,切实把处置闲置校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全县中小闲置校舍处置工作有序开展,按时完成闲置校舍处置工作。
县教育局牵头负责闲置校园校舍的排查、清理及登记造册,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闲置校园校舍的资产清查工作,制定处置实施方案;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参与闲置校园校舍的排查、清理及规划利用;
财政局负责指导开展闲置校园校舍的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闲置校园校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加强对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的监管;
自然资源局负责闲置校园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核实和确认;
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鉴定机构对闲置校园校舍进行质量鉴定;
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做好闲置校园校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美丽乡村建设。
(三)落实优惠政策。
对闲置校园校舍的排查、鉴定、资产评估、招拍挂等产生的费用,县财政应给予支持。
闲置校园校舍在明确所有权、使用权等过程中,按照简化手续、减免费用的原则,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尽快补办有关权证,所需费用由县政府统筹解决。
闲置校园校舍在置换、出租、综合利用过程中,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减免税费。
闲置校园校舍处置中的国有资产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统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四)避免产生新的闲置。
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结合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论证审定中小学布局规划并统筹纳入县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按规划实施中小学建设。
启动新建中小学要经县政府认真研究,严禁随意布局中小学,造成新的校园校舍闲置。
改扩建的中小学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遴选中小学改扩建项目,适度投入不超规模建设,严禁因改扩建项目遴选不合理形成闲置校园校舍。
(五)严肃工作纪律。
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工作情况复杂,要做好宣传,依法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切实维护好权益各方利益,确保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有序、顺利。
在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过程中,要加强财经纪律和廉政教育,按规定程序处置,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农村集体和群众利益不受损害,资源有效利用。
闲置校园校舍现已被违法占用、私自拍卖和租赁的,要依法依规收回,坚决制止和纠正随意侵占、擅自变卖或租赁校园校舍行为。
对未按规定审批租借、转让以及其他造成闲置校园校舍资产流失、损失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强化备案督查。
2022年1月30日前将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联合督导组,适时组织开展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专项督查,推动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有序开展,有效盘活闲置校园校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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