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牧封育工作考核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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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牧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农林场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健全组织、强化管理,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确保乡(镇)村队三级禁牧封育工作落到实处,做到“禁得住、不反弹”。
二、考核内容
全市禁牧封育考核分组织领导、日常管理、工作成效三个方面内容,总分100分。
(一)组织领导40分
1、成立领导机构(10分)。
依据考核对象是否成立禁牧工作领导机构,是否与下级单位组织签订禁牧封育责任书,是否以制度形式固定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禁牧工作,是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是否在重要地段悬挂不同宣传警示标语(10条以上)五项措施赋分,每项记2分,每缺少一项扣2分。
没有成立组织领导机构该项不得分。
2、成立禁牧工作组(10分)。
依据各乡镇、农林场上级领导机关和下级单位组织是否分别成立禁牧工作组,是否组建了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或乡镇林业站、派出所、司法所、畜牧兽医站和村(队)级护林员组成的乡(场)级禁牧工作机构,是否人员安排合理,明确工作职责,是否严格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认真开展禁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赋分,每项记5分,每缺少一项扣5分。
没有成立工作组或职责不明确、工作成效不明显的不得分。
3、建立考核奖惩机制(20分)。
依据各乡镇、农林场是否能充分调动禁牧工作组和村级、场队工作积极性,是否建立绩效考核奖惩制约机制,是否与责任人或工作人员工资收入相挂钩,是否确保禁牧工作组成员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取得实效赋分,每项5分,每缺少一项扣5分。
没有建立相应奖惩机制或工作组成员尽责不力、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不予得分。
(二)日常管理40分
1、开展禁牧巡查(20分)。
依据禁牧工作组成员巡查期间是否认真履职,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按期(每周巡查5次以上,每月巡查20次以上)或不定时开展禁牧巡查赋分,有详细巡查记录的记20分,每缺少1次扣1分,无巡查记录不得分。
2、落实重点区域责任制(10分)。
依据禁牧工作组对禁牧重点片区、重点地段是否严格落实村级(场队)责任制赋分,对重点路段、重点片区实行错时监管和加大督查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利用早晚、休息日、节假日进行偷牧行为。
对辖区出现的偷牧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本辖区内草原、林地上无违规偷牧、放牧、乱采、滥挖、乱占乱建等违规现象赋分,无以上现象记10分,每发现1次违规现象扣1分。
对巡查流于形式、视而不见、偷牧现象反弹严重不得分。
3、建立禁牧工作档案(10分)。
依据各乡镇、农林场禁牧工作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有专人管理,严格做到按次记录、及时记录,无缺次或补记现象记10分,每缺少一次扣2分。
没有建立禁牧工作档案或缺失严重的不记分。
(三)工作成效20分
依据各乡镇、农林场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和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并取得实际工作成效赋分,凡在全市年度禁牧封育工作考核中加强禁牧管理,辖区内无偷牧等违规现象,没有被银川市级以上巡查通报记20分。
凡被银川市级以上巡查发现偷牧羊群并通报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
全年被通报3次以上不得分。
三、考核组织
全市禁牧封育考核工作组织由市禁牧办会同市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联合开展,以平时督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四、考核奖惩
1、全市禁牧封育工作考核依据实际考核结果兑现奖惩和分配年度禁牧封育工作经费。
2、对年内未发生偷牧现象且考核成绩优异的乡镇、农林场以及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3、严格执行禁牧封育“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制。
对禁牧封育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凡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违规偷牧、放牧现象屡禁不止的,被市禁牧督查组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乡镇(农林场)第一责任人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作出相应处理。
4、年内3次被市禁牧封育督查组通报的乡镇,取消参加年度全市综合性奖励的评先评优资格;
凡被自治区、银川市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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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牧 工作 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