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修订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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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市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不同特点,以港区(码头)为重点,分类指导,推进全市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防治。
2.明确任务、分步实施。
结合市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产生量及防治设施设备现状,综合治理、注重实效,提出各类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要求。
3.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健全完善市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运行管理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协调责任。
(三)基本现状
到202b年底,全市内河共有4家水上旅游运输经营单位、1个渡口,辖区在用的船舶(排筏、渡船)为手工操作和新能源电瓶(云河漂流公司夜游画舫船舶),均属无污染船舶。
现阶段,市船舶产生污染物仅为船舶垃圾。
在上、下筏码头、渡口两岸和船舶(渡船、画舫船舶)上配备垃圾桶,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将垃圾纳入所在地进行接收、转运、处置。
二、建设目标
到202b年底,完成规范现有的港口码头(渡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设施;
实现船舶垃圾接收处置规范化。
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监管联单制度。
三、船舶水污染物的相关概念和范围
船舶水污染物主要分为:
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洗舱水。
市船舶(排筏、渡船及画舫船舶)因属无动力或新能源,目前水污染物种类只有船舶垃圾一种。
关于船舶垃圾的接收转运处置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的《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交海规〔202b〕10号)的规定,具体如下:
1.产生垃圾的船舶应当设置防止垃圾污染水域的收集储存或者预处理设施设备,将全部垃圾送交接收设施,并满足下列要求:
(1)船舶应当配备数量和容积满足垃圾分类收集和储存要求的收集装置;
(2)垃圾收集装置应当便于收集点、集中储存点及接收设施之间的搬运、交付操作;
(3)垃圾收集装置应当配备有盖,具有防渗漏、防倾倒和外溢功能,标识颜色醒目的分类图示;
(4)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垃圾告示牌,其他船舶应当张贴内容等效的告示;
(5)船舶可根据垃圾产生量和航程情况设置垃圾压制装置或者厨余垃圾微生物处理装置,减少送岸处置垃圾量。
2.船舶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储存,并建议满足下列分类要求:
(1)厨余垃圾;
(2)可回收垃圾,如塑料、金属、废纸等;
(3)有害垃圾,如含油垃圾、废电池、灯管等;
(4)其他垃圾,如烟头、一次性餐具等。
3.客运船舶产生的剩油、剩菜、汤水等餐饮污水按厨余垃圾管理,船舶应当将其收集后送交接收设施(目前辖区内暂无客运船舶)。
四、工作任务
(一)落实船舶污染防治措施
结合目前市港口码头(渡口)的实际情况;
应当设置防止垃圾污染水域的收集储存或者预处理设施设备,将全部垃圾送交接收设施,由于排筏、渡船及画舫船舶没有产生生活污水,非机动船舶(排筏、渡船)及使用新能源的画舫船舶没有产生船舶含油污水,所以各在用港口码头(渡口)、装卸站、船舶(排筏、渡船及画舫船舶)仅需配备满足需求的分类垃圾桶,对码头、渡口及船舶(排筏、渡船及画舫船舶)的各类垃圾进行统一回收。
1.船舶垃圾防治措施
停靠船舶(排筏、渡船及画舫船舶)应当将自身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放置垃圾桶,港口码头(渡口)企业的经营人应当提供船舶垃圾存放点,按照相关规定对船舶垃圾进行分类暂存,由所在地环卫部门或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及时清运及处置。
2.船舶生活污水防治措施
由船舶业主(画舫船舶)对船上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收集,自行转运至码头的储存设施进行接收,由所在地所属环卫部门(或有资质处置的企业)进行处置。
(二)建立污染物联单管理制度
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中所涉及监管部门有效串联起来,通过闭环监管措施,使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实现无缝监管,防止出现污染物的二次污染。
(三)严格接收处置资质要求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业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相应资质。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的经营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四)加强联合检查和监管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局等部门的通力合作,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对不按要求整治、违规接收排放以及船舶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依法查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局、工信局、财政局及所在地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协调推进小组,负责市港口码头(渡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明确责任分工,共同推进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局、工信局、财政局及所在地所在乡(镇)、街道等部门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物防治相关工作。
1.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港口码头(渡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的统计工作、船舶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检查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污染物送交情况;
督促港口码头(渡口)加快船舶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
加强对从事港口码头(渡口)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企业的资质监督管理。
会同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对港口码头(渡口)接收、转运及处置船舶污染物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监督管理。
修订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
2.生态环境局:
负责实施对港口码头(渡口)船舶污染物上岸后的监督检查;
负责组织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及验收,加强环境监察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3.市城市管理局:
负责会同生态环境局、工信局、财政局等部门落实与本方案相关的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接收及转运设施的城建计划和任务分解。
负责实施对港区码头(渡口)生活垃圾的转运及处置,完善港口码头(渡口)与城市间生活垃圾的转运体系,提升处置能力。
落实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统筹优化港口码头(渡口)生活垃圾的转运、处置及再利用机制。
做好对船舶垃圾接收的监督管理。
4、市工信局:
督促船舶修造厂加快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
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检查船舶修造厂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5、市财政局:
落实与本《建设方案》相关的财政政策和资金保障。
6、船舶所在乡(镇)政府、街道:
建立辖区相关部门协同推进机制,落实本辖区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
(三)加强监督考核
将市港口码头(渡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任务纳入相关单位考核指标体系。
开展定期专项督查和年度考核,并作为相关单位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建立船舶垃圾污染物接收处置公共运行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加大港口码头(渡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的资金保障。
倡导生态文明、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共同改善市水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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