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季休渔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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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下设7个伏休工作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
海上执法分4小组,
二、伏休对象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三、伏休时间
(一)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二)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单拖、双拖、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三)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四)其他未列举的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五)抱卵梭子蟹和幼梭子蟹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六)海蜇捕捞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浙江省渔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七)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必须按照辅助船配套管理方案实行专项特许管理。
(八)钓具等专项特许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九)市外籍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需在岱山港停留的,须经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证明。
四、工作安排
(一)陆上伏休督查组
第一阶段:
4月1日—4月30日,为宣传教育、回港休渔阶段,各陆上伏休督查组按分工联合乡镇、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做好伏季休渔宣传教育工作,了解掌握各乡镇伏休管理计划安排、宣传发动、责任状签订、伏休领导等情况,进一步核实伏休渔船数,掌握伏休渔船动态和渔民的思想情况,各乡镇4月26日前将伏休渔船统计表报执法中队,联系人:
陈江,联系电话:
0580-4485292。
第二阶段:
5月1日—7月31日,为全面休渔阶段,伏休渔船需开启船位监控系统,实行全天候、全时段、动态监控。
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重点防止应休渔船出海生产、休闲渔船变相偷捕。
各乡镇要在伏休开始7日内,将伏休渔船船位首报表上报执法中队,伏休期间船位如有变动必须及时上报。
第三阶段:
8月1日—9月16日,为陆续开捕阶段,许可作业与实际作业不相符的渔船,按最长休渔时间休渔,渔业部门要配合乡镇按照不同开捕时间,分时段加强开捕前渔船安全检查,做到“申请一艘、检查一艘、合格一艘、放行一艘”。
要防止桁杆拖虾作业渔船携带禁用渔具(电脉冲)出海违规生产。
开捕节点为防止渔船过于集中开航发生碰撞事故,设立开捕渔船待命区。
防止帆张网渔船因潮水原因“抢跑道”提前开船,要加强对渔运船的监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制止渔运船假借运输名义出海生产或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及后勤服务、禁止渔运船拖带渔船,强抢生产桁地。
要严格控制渔船装网、充冰、补给时间,对确需提前补给的渔船,必须由所在乡镇担保,经县伏休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方可进行补给。
临近开捕前,要派出人员在重点休渔乡镇蹲点,要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实行24小时监控。
(二)海上检查组
4艘渔政船参加伏休保障,做好各伏休节点渔船管控,加强对进出港及周边海域的巡查,重点打击伏休回港迟到、提前开捕及抢跑道渔船;
伏休期间加强对辖区海域巡查,参加定点值班,维护伏休秩序。
渔政船值班安排根据伏休渔船的实际情况,由局统一安排调度。
(三)渔船动态信息监管组
以县渔业指挥中心为平台,实行24小时值班执勤,充分利用一体化指挥平台,加强对渔船的动态监管,重点监管伏休回港迟到、提前开捕及抢跑道渔船,全时段、全区域监管休闲渔船运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确保海上渔船秩序正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充分认识做好实施伏季休渔制度的重要意义,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松懈思想,真正做到思想统一,行动一致,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各乡镇要加强监管,做到伏休渔船数量清,伏休渔船停泊位置清,开捕渔船人员清,
(二)广泛宣传、接受监督。
各组要督促乡镇、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深入渔村、渔港、渔船向渔民群众宣传伏季休渔的规定、意义和作用,做到早动员、早部署、早准备,使伏季休渔制度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尤其要做好反映强烈渔民的宣传、解释和教育工作。
要广泛向社会各界宣传伏季休渔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和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以及维护渔业生态效益对提高渔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重要作用,争取广大渔民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伏休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休渔秩序,我局伏休管理举报电话(0580—4482649、4796438)。
(三)强化执法、严格管理。
各组要坚持平时与重点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监管与教育相结合、海上与陆上相结合的方针,强化休渔期港口、码头和海上秩序的管理。
一是加强伏休初期管理,督促渔船按时进港休渔;
二是加强伏休中期管理,要定期不定期对伏休渔船进行检查,用好护渔队伍,防止个别渔船以修船为名出海偷捕;
三是加强伏休后期管理,要在开捕前一周进行渔业安全检查,清点船只数,消除隐患。
掌握渔船动态和渔民心理动态,各乡镇、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要密切关注作业渔船的动态,发现违规苗头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发现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切实做到“开好头、稳中间、结好尾”。
对违反伏休规定渔船,一律予以扣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一律重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四)抓好“三防”,确保安全。
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各乡镇要在伏休期间派专人进行港口巡查,认真抓好休渔期间渔港、渔船的防火、防盗、防台等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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