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直销行为检查工作指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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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检查中,需调查实际行为人与直销企业的关系;
需对实际销售产品的类别、生产来源进行界定,直销企业备案的直销产品信息列表可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
需查看与产品销售相关的财务、电子、物流等数据。
1.需检查在直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产品推介会、业务沟通会、美容或者营养讲座等)中,是否存在宣扬、发布、推送含有虚构或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虚构产品专利和名优认证、虚假优惠折扣和有奖回报、产品升值回报、虚假成交记录和使用评价、虚假名人代言等信息。
需检查直销员在推销直销产品过程中,是否存在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服务网点信息,做不真实的退换货承诺,骗取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阻碍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
需检查在直销活动中是否存在提供其他不实信息和隐瞒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信息的情况。
2.在检查中,需查看演示用PPT、产品说明手册、宣传材料等;
需对参与人员接受哪些方面的宣传进行着重询问,与违法主体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比对;
需查看直销企业委托制作涉案广告、宣传材料的制作合同、付费凭证。
需调查当事人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影响范围,是否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产生严重危害后果,以及销售产品违法获得的金额大小。
如具体行为人非直销企业,需调查直销活动中直销企业是否委派负责人员参与;
需查看直销企业与具体行为人的邮件等往来材料;
需查看直销企业为具体行为人支付宣传费等费用凭证;
需查看直销企业因具体行为人行为受益并支付相应报酬的材料。
如有条件,应对各类活动现场的讲解、宣传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对讲解人员所有电子设备保存的文稿等进行电子证据固定。
1.关于直销员招募的检查,需检查如下事项:
(1)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否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
(2)直销企业是否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前提条件;
(3)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否针对不得成为直销员的特定人群发布招募消息,并从中发展直销员;
(4)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否设置合理的拟招募人员身份审查程序,是否在招募审查过程中未尽审慎义务,导致行业禁入人员成为直销员;
(5)直销企业是否采用合理的直销员退出制度,是否在日常人员管理过程中未尽审慎义务,致合法直销员发生不宜从事直销活动的身份变动而未能及时采取措施;
(6)直销企业是否与直销员签订推销合同;
(7)直销企业是否对拟招募直销员进行培训、考试,是否考试不合格即发证。
2.在检查中,需审查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发布的广告、消息及活动讲解演示过程中是否含有宣传直销人员劳动报酬和待遇、讲解直销技巧和话术方案等内容。
应取得被招募人员的直销员证以确认其直销员身份,采用直销企业对外披露的直销员信息作为证据的应排除企业披露错误信息的可能。
需取得被招募人员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以对其身份确认,教师等特殊供职人员应取得其在相关监管部门的认证或备案材料。
需注意收集企业工作人员和被招募人员的证人证言,也可要求直销企业提交留存的培训资料等,以核实直销企业是否未与直销员签订推销合同、未对拟招募直销员进行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合格即发证。
同时需注意对因违规招募直销员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证据固定。
1.关于直销员证的检查,需检查如下事项:
(1)是否存在未取得直销员证,采取直销方式推销直销企业产品(包含介绍、招募其他自然人以直销方式推销产品)的情况;
(2)是否存在直销员未与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就开展直销活动的情况;
(3)是否存在直销员超出分支机构所在区域或在未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的情况。
2.在检查中,需查看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进行培训时制作的培训计划书、教材、受培训人员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直销员提请的申请书、考试资料、与直销员签订的合同、直销员证明细,通过与未取得直销资格而实施直销行为的公民身份进行对比确认。
除当事人销售相关产品的证据外,还应收集当事人与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关联证据,包括销售合同、资金和产品往来记录、报酬发放记录凭证等。
需对当事人以直销企业的名义举办各类会议、进行直销培训或为直销企业提供服务等行为进行现场取证。
1.关于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需检查如下事项:
(1)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否违规向参加直销员培训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2)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否招募不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要求的人员组织实施直销员培训;
(3)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否招募境外人员实施直销员培训;
(4)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否未向直销培训员发放直销员培训证或委托未备案的直销培训员组织实施直销员培训;
(5)直销培训人员是否未佩戴直销培训员证进行培训;
(6)直销培训人员是否伪造、涂改或租借他人直销培训员证件;
(7)直销企业是否以召开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组织直销员培训;
(8)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否在未设置服务网点的地区或在不得召开直销员培训的地点组织实施培训;
(9)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组织实施直销员培训过程中是否未尽审慎义务,致培训秩序混乱产生后果;
(10)直销培训内容是否合法的;
(11)直销企业是否未对直销培训讲授内容进行录音,未对参与人员名单、直销考试试卷进行保存,未对上述材料完整保存3年以上;
(12)是否存在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2.在检查中,需查看组织直销培训的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营业执照等,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个人组织培训的,要采集实际主办方的身份证明材料。
需查看
(1)培训场所证据,如场地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书等,在“经销商”等经营场所进行培训的,还应采集场所提供者与主办方的关系证据。
(2)直销培训人员的培训笔记,有培训音视频资料的应进行证据固定。
(3)对参与人员进行询问,着重了解参与人员被召集的理由和方式以及培训的主要内容,主办人员是否要求参与人员为企业推销产品,是否要求发展其他人员,是否宣传推销报酬等。
对非法收取培训费用的,应对收费方式和金额进行统计,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的,应取得电子凭证;
现金支付的,应取得支付人员名单和参与花名册等对数额进行佐证。
同时应调查违法行为的规模、影响范围,非法收取费用的金额大小,违法主体实施行为的主观故意。
1.需检查直销企业是否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检查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是否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检查直销员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是否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2.检查中,需查看企业的直销员计酬制度,企业的直销员报酬发放记录等信息。
如企业有专人负责计酬和报酬发放,还应询问具体工作情况。
1.需检查直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善的退换货制度或者虽然建立制度但并不执行;
需检查直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给消费者或直销员退换货;
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执行退换货。
2.在检查中,需查看直销企业退换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相关资料,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来明确是否存在变相的推诿扯皮事实;
在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证人证言中要重点突出询问直销企业是否明知或应知,对因直销企业未落实制度造成的实际后果,给直销员和消费者造成的实际侵害应予以固定。
2.关于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需检查如下事项:
(1)直销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2)直销企业是否建立了中文网站向社会披露直销信息;
(3)直销企业的直销信息披露网站是否与政府部门建立的直销行业管理网站链接,向政府部门报备的网址是否与实际披露网址一致,社会公众登陆企业官网后是否能轻易找到直销披露网页或版块;
(4)在企业的直销信息披露网站上,直销企业是否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以下信息:
直销企业直销员总数,各省级分支机构直销员总数、名单、直销员证编号、职业及与直销企业解除推销合同人员名单;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
直销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书,以及直销产品的主要成分、适宜人群、使用注意事项等应当让消费者事先知晓的内容。
涉及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直销产品,相关认证、许可或符合标准的证明文件;
直销员计酬、奖励制度;
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退换货地点及退换货情况;
售后服务部门、职能、投诉电话、投诉处理程序;
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中关于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的权利、义务,直销员解约制度,直销员退换货办法,计酬办法及奖励制度,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规定;
直销培训员名单、直销员培训和考试方案;
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处理情况。
上述内容若有变动,是否在相关内容变动(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在获得许可)后1个月内及时更新网站资料。
(5)直销企业是否在每月15日前通过政府部门建立的直销行业管理网站报备以下上月内容:
保证金存缴情况;
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明细情况(含直销员按月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金额,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金额占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比例);
企业每月销售业绩及纳税情况;
直销培训员备案;
其他需要报备的内容。
3.在检查中,需查看企业信息报备披露制度,查看企业直销信息披露网站内容,查看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
如企业有专人负责直销信息报备披露,还应询问具体工作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与重大变更检查相关的条款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与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相关的条款
第二条第二款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与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相关的条款
第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与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相关的条款
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
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八条
第一款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
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直销员证的检查相关的条款
第十八条第一款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相关的条款
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 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相关的条款
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
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退换货的检查相关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相关的条款
第二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二)《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
第四条
直销企业通过其建立的中文网站向社会披露信息。
直销企业建立的中文网站是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应在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与直销行业管理网站链接。
第五条
直销企业设立后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以下信息:
(一)直销企业直销员总数,各省级分支机构直销员总数、名单、直销员证编号、职业及与直销企业解除推销合同人员名单;
(二)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
(三)直销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书,以及直销产品的主要成分、适宜人群、使用注意事项等应当让消费者事先知晓的内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直销产品应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直销企业应披露其取得相关认证、许可或符合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直销员计酬、奖励制度;
(五)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退换货地点及退换货情况;
(六)售后服务部门、职能、投诉电话、投诉处理程序;
(七)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中关于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的权利、义务,直销员解约制度,直销员退换货办法,计酬办法及奖励制度,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规定;
(八)直销培训员名单、直销员培训和考试方案;
(九)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处理情况。
上述内容若有变动,直销企业应在相关内容变动(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在获得许可)后1个月内及时更新网站资料。
第六条
直销企业设立后,每月15日前须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工商总局报备以下上月内容:
(一)保证金存缴情况;
(二)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明细情况;
1.直销员按月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金额;
2.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金额占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比例。
(三)企业每月销售业绩及纳税情况;
(四)直销培训员备案;
(五)其他需要报备的内容。
(三)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
直销企业向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颁发《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直销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将本企业上一个月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册,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备案。
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对直销员开展培训。
直销培训员只能接受所属企业指派进行培训。
《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由直销企业按商务部制定的规范式样印制。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直销培训员在进行直销培训活动时,应佩戴《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直销培训内容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直销员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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