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工作报酬支付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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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指报酬包括基础服务报酬和诉讼业务报酬。
第三条
基础服务报酬根据日常考核结果支付,考核被评定为优秀档次的,每人每年10000元;
合格档次的,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受指派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各人民团体办理的下列事务属于基础服务:
1.就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进行法律论证;
2.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接待、信访案件处理、行政调解等工作,并提供法律建议;
4.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5.市政府经济活动、社会管理中重大合同、协议及重要法律文书的审查、协助起草、洽谈;
6.对行政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
7.就全市农村改革、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山林出让或者承包、矿产资源开发、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BOT项目等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法律服务;
8.其他需要由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非诉讼事务。
第五条
诉讼(含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及仲裁)业务按下列标准支付报酬: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财产标的额在15万元(不含15万元)以下的,每件1500元;
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5万元的,按鲁价费发〔2017〕70号规定计费比率的20%计算,但最多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
法律顾问报酬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在法律顾问经费中单独列支。
第七条
市司法局按年度将基础服务报酬和诉讼业务报酬支付到法律顾问所在单位银行账户。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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