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业地产类)综合竣工验收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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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业地产类)综合竣工验收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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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所开发建设的工业地产类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主体责任。
第三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建设、规划、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以及各专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开发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可以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四条 开发企业申请综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发企业按照规划及建设条件要求建设完成;
(二)工程建设项目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并经开发企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单位验收合格;
(三)消防、人防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完工,消防设施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
(四)给水、电力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按要求完工并达到验收接入标准;
(五)排水、道路、绿化、路灯、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按设计要求完成;
(六)污水排放达到排放标准或已委托污水处理企业处理;
(七)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
(八)建设工程档案已按照要求进行准备。
第五条 鼓励开发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联合验收参照《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临行审字〔2020〕5号)执行。
第六条 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开发企业交付工业厂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第八条 房屋登记部门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应查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延续、核定开发资质等级时,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
第十条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办理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手续或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参加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工作人员在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未涉及的内容,按照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已涉及的内容,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方案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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