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乡镇级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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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听取、研究教育工作制度,各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明确,教育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3.依法治教。
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妥善处理教育领域纠纷。
推进依法治校,落实“一校一章程”,健全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
4.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
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积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挥学校主阵地引领作用,完善“政府主导、语委统筹、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各类教育发展情况
1.加快学前教育发展。
采取多种方式,积极落实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标准,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
落实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
幼儿教师持证上岗。
学前教育入园率、普惠率达到省定标准。
开展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并取得初步成效。
2.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实现乡镇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城乡统一、教师编制标准城乡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城乡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城乡统一。
健全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机制。
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义务教育学校开齐开足课程。
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成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农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有效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3.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高中阶段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
4.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落实《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
“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
生均实习实训仪器设备值、校舍建筑面积和图书册数达到规定要求,职业院校办学基础能力得到提高。
建立学校专业与产业发展动态调整机制,学校专业设置与当地产业匹配度高。
定期开展职业教育质量评价,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5.办好特殊教育。
30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市、区)建设好一所特教学校。
尚未建立特教学校的乡镇(市、区),以多种形式开发特教资源,为残疾儿童提供教育服务,所有招生5人以上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设有特殊教育资源教室。
6.促进民办教育和继续教育发展。
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建立完善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系,建立健全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和民办教育监督管理体制。
建立完整的继续教育保障、激励、监管和评估机制,健全乡镇(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教育网络、管理队伍和师资队伍,完善办学条件,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会有保障。
广泛开展城乡继续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加快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
(三)教育保障情况
1.规划建设保障。
统筹城乡学校布局和建设,吸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城乡规划委员会。
确保新建配套学校、幼儿园按生源足额与住宅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建设与使用。
保障学校用地安全,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2.安全保障。
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制,健全完善学校安全风险与安全稳定防控体系,形成学校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和有效预警与应对机制。
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健全,落实有力。
校车管理规范有序。
建立校园欺凌防范机制。
各级各类学校校舍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及排查。
未发生重大安全稳定事故,未发生重大校园(校车)安全责任事故及严重校园欺凌事件。
校园无宗教渗透现象。
3.经费保障。
按有关规定,足额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并及时拨付。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纳入一般预算后确保各类教育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无挪用、截留问题,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
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
4.条件保障。
“全面改薄”、解决大班额、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特殊教育提升计划、职业院校建设工程等国家和省重大教育项目及教育工程按年度完成任务。
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5.督导保障。
建立健全政府教育督导工作机制,加强督导队伍建设,专职督导人员的数量和结构满足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大职能工作需要。
推动教育督导信息化,逐步完善教育督导问题有效整改机制,对教育督导提出的问题进行有效整改落实。
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健全,责任督学覆盖所有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并按照要求有效开展工作。
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督学参与督导活动补助得到落实。
(四)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1.强化教师队伍建设。
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中小学教师编制的政策规定,执行省定教职工编制标准,每三年核定一次教职工编制总量。
教育部门依据生源等将编制总量细分到校,实行动态调整。
教师补充机制健全,有空编的做到“有编即补”,配齐中小学教师;
满编超编但部分学科教师缺员的,充分利用中小学教师临时周转编制专户补充专任教师,满足开齐开全课程需求。
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乡镇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年交流轮岗数量达到省规定要求。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中小学教师岗位进行设置和调整,城乡教师分开评审职称,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推进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开展职级认定、聘任及薪酬的兑现工作。
加强教师队伍党建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
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落实师德考核制度。
2.依法保障教师待遇。
实施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兑现教师工资待遇并及时足额发放,农村学校教职工工资由乡镇级财政筹措承担,依法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教师岗位临时性空缺聘用人员相关待遇由政府购买服务保障,严禁中小学自行聘用代课教师。
建立中小学教师工资与当地公务员工资长效联动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落实教师体检、农村教师乡镇补贴和交通补助、偏远农村学校建设教师周转宿舍、农村学校特级教师岗位、提高班主任津贴标准等政策。
加强教师(含幼儿教师)培训工作,确保中小学、幼儿园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全面提升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院校教师能力素质。
(五)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情况
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招生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免费就近入学,民办学校免试入学;
不以各类等级考试证书、社会培训证书为依据录取学生,公办普通高中无超计划、超范围招生现象,民办高中跨区域招生纳入生源地总体计划。
积极推进中考改革,出台等级录取或分数+等级录取政策。
2.规范办学行为。
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依据中高考成绩给学校排名。
义务教育阶段不设重点校、重点班。
加大治理教师有偿家教和违规到培训机构兼职取酬力度。
切实减轻学生课外负担。
不断提升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努力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
3.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健全完善学生资助制度,确保各类学生资助保障到位、规范评定、足额按时发放,未出现学生(幼儿)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现象。
(六)奖励性指标情况
对在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实践中探索形成经验并在市以上推广的,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项目的,给予加分奖励。
三、方法程序
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1次。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和省市教育事业发展总体目标、年度重点任务和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确定年度评价工作重点。
(一)自查自评。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省下发的年度实施细则和评价体系印发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和乡镇(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通知要求,对上一年度各自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市直有关部门和乡镇(市、区)政府(管委会)分别对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审核监测。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乡镇(市、区)自评材料进行审核评估。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利用教育事业和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等,对相关指标进行监测评估,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
(三)实地督导。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乡镇(市、区)政府(管委会)自评情况,组织市级督学和相关专家组成督评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数据核查及实地督查。
运用验证法进行核实,通过随机抽取样本进行验证,并根据核实验证结果对乡镇(市、区)作出结论。
如果对抽样进行评价验证后,认定其自评结果与评价结果基本一致,或评价结果高于自评结果,则认可自评结果;
如果认定抽样自我评价过高或不实,通过“自评可信度”对被评乡镇(市、区)的自评量化计分予以调整,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四)反馈意见。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乡镇(市、区)政府(管委会)自查自评、审核监测和实地督导情况,形成反馈意见。
(五)整改复查。
乡镇(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六)发布评价报告。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综合乡镇(市、区)自查自评、审核监测、实地督导、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对乡镇(市、区)政府(管委会)年度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七)迎检工作。
在市政府领导下,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迎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和省政府对我市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和实地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乡镇(市、区)政府(管委会)积极做好迎检的相关工作。
四、评价结果与运用
(一)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满分为1000分。
评价得分900分(含)以上为优秀,750分(含)至900分为良好,600分(含)至750分为合格,600分以下为不合格。
对行政区域内出现附件1所列情形之一的乡镇(市、区)政府(管委会),年度评价结果降低一个等级予以认定。
(二)评价结果作为对乡镇(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乡镇(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强化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按照评价内容和组织实施程序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落实责任分工,积极配合做好评价工作。
参与评价工作的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对因违反规定导致评价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要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
评价结果降低等级的情形内容
?
、乡镇(市、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比上年降低,或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比上年降低的;
二、当年乡镇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
三、发生教育重大安全事故或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校园安全、教育舆情及其他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事件的;
四、农村教师享受乡镇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未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
五、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2年下降的;
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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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 履行 教育 职责 开展 评价 工作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