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专管员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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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河道专管员是专职从事河道巡查、监督管理的人员,其职责:
(一)宣传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宣传护河、治水的有关知识。
(二)负责管辖范围内河道的巡查,原则上每日至少巡查一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道应加密巡查频次。
巡查应重点察看以下内容:
1.河面、河岸是否有垃圾或漂浮物。
2.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3.河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4.是否有违法新增入河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
汇入河流排污(水)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5.是否存在涉水违法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废,是否存在违章搭盖、擅自围垦、填堵河道或其他侵占河道的问题。
6.是否存在破坏涉水工程的行为,主要包括破坏、侵占、毁坏堤防或护岸等防洪工程;
擅自在堤防、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砂、洗砂、挖石、修坟等危害涉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7.是否存在在河道及两侧河岸非法采砂、洗砂行为;
是否存在非法电鱼、毒鱼、网鱼、炸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8.河长公示牌、水源地保护区、河道界桩等涉水告示牌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9.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水环境、河道水质、河道行洪安全的问题。
10.督查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三)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参与河道巡查治理的承接主体的日常工作和治理成效进行监督。
(四)做好巡查记录。
专管员原则上每日必须巡河一次,熟练使用巡河APP,并认真完成巡河记录,市河长办统一印制河道专管员巡查记录本,由各乡(镇)、街道河长办负责发放到每位专管员手中,并指导专管员将巡查情况记录在河道巡查记录本上,记录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河段、巡查人员、巡查情况及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等,记录时必须按要求填写完整。
对于巡查发现的问题或处理结果要提供照片、视频等佐证材料。
年底将所有专管员的巡查记录本上交到各乡(镇)、街道河长办归档备查。
(五)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妥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
在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要及时给予解决,在职责范围内暂时无法解决的,要通过电话或河长微信(QQ)工作联络群等方式立即报告乡级河长办或乡级河长,乡级河长办或乡级河长接到报告后能解决的要及时给予解决,所提交问题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责任部门的,可提请上级河长或市级河长办予以协调解决。
对巡查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应第一时间向属地公安机关或河道警长报告。
(六)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执法、涉水纠纷、引导公众参与河道管护等工作。
(七)落实上级河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人员选聘
第四条
人员配备。
按照组织体系全覆盖、保护管理全域化、履职尽责全周期的要求,全市每个村(居)各配备一名河道专管员,共配备河道专管员189名;
由市河长办购买第三方社会服务方式聘请6名河道专管员管理库区巡查保洁等工作。
第五条
选聘条件:
(一)对清洁家园、美化家园、净化水质、保护水环境、修复水生态有强烈的认同感、责任感和事业心,有吃苦耐劳精神,愿意履行河道专管员义务,服从组织安排和管理。
(二)具有本乡(镇)、街道户口,常年在家生产活动,年龄25—58周岁,男性。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熟悉水性。
(四)会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且有相应的驾驶证件。
(五)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含计生、综治)。
(六)年轻者、文化程度高者和有一定专业知识者优先;
同等条件下,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
第六条
选聘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选聘公告。
采取公开报名招聘的办法,报名人数应多于聘用人数。
(二)乡(镇)、街道进行考核。
乡(镇)、街道河长办对报名竞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考核,经乡(镇)、街道研究确定初选人员名单。
(三)初选名单确定后,在当地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完成后,由乡(镇)、街道确定拟聘名单,报市河长办备案后,正式发文聘用。
(四)河道专管员原则上实行“两年一聘”。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七条
河道专管员队伍实行“市聘、乡管”的管理原则,乡(镇)、街道负责河道专管员队伍建设管理。
第八条
乡(镇)、街道将河道专管员聘用名单报市河长办备案后,公布河道专管员名单。
第九条
市河长办应制定选聘、管理、培训、考评等规章制度,负责河道专管员的教育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
乡(镇)、街道河长办负责做好河道专管员队伍建设管理和其它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
河道专管员由各乡(镇)、街道配备有统一标识的巡查工具、安全头盔、救生衣、马夹和巡查手机。
第十一条
河道专管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日常巡查安全第一,不得在无安全保障下作业,驾驶机动车巡查要遵守交通法规。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河道专管员队伍的经费保障由省、龙岩和市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
河道专管员队伍的工资和奖励,经乡(镇)、街道河长办签署意见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备案后,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通过考评后负责发放至河道专管员个人账户。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河长办负责对河道专管员履职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管理;
市河长办每月一次对河道专管员履职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巡查到位情况和问题发现、处理、提交、报告、跟踪解决情况及巡查日志记录情况。
第十五条
河道专管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部分,能按要求正常履职的,予以全额发放。
绩效工资部分,由乡(镇)、街道河长办每半年根据量化考核情况和龙岩市、市河长办检查抽查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对考核合格以上的河道专管员,绩效部分予以全额发放;
对成绩突出的河道专管员,另外予以表扬奖励;
对考核不合格的河道专管员,取消绩效工资,同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整改,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河长办要加强河道专管员的管理,督促河道专管员巡河履职,对工作不落实,视不同情况给予扣款、警告、解聘等处理。
(一)根据河长制管理信息平台(APP)显示,若发现河道专管员未能每天巡河一次,每次扣款50元,巡河时间达不到要求每次扣款30元;
发现一个月出现三次无故未巡河或五次巡河时间未达到要求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河长办对其进行约谈,一年出现两次上述情况的由市河长办对其进行警告,经警告后再次发现未去巡河或巡河时间未达到要求的,由市、乡镇(街道)河长办直接解聘。
(二)各级河长在巡河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涉河问题如垃圾堆放、未及时保洁等,专管员未能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未及时报告)的每次扣款50元;
被龙岩市河长办及以上各类督查组发现的涉河问题而专管员却未发现或未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未及时报告)的,每次扣款200元,全年发现三次以上由市、乡镇(街道)河长办直接解聘。
第十七
各乡(镇)、街道河长办要积极发掘河道专管员履职尽责典型,大力宣传先进事迹,并对优秀河道专管员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
各乡(镇)、街道河长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
本办法由市河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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