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年审工作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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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审阶段(5月1日-5月10日)
我办确定抽取的典当行名单并进行公示,通知典当行参加年审的具体要求。
(三)初审阶段(5月11日-5月21日)
各县市(园区)金融办要督促典当行按期提交的年审材料并进行书面审核,我办组织带队开展现场检查,各县市(园区)金融办协助配合我办完成检查工作。
5月21日前将年审材料一并提交至州金融办,我办于25日前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我州年审工作情况报告及《典当行年审情况汇总表》(附件2)。
(四)复核阶段(6月1日-6月20日)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我州报送的年审材料进行复核,形成典当行年审结论并通过官网发布公告。
三、年审主要内容
(一)典当行实际经营情况。
主要核查典当行是否正常经营,是否存在“失联”“空壳”等非正常经营情况。
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第四项第十七条规定,“失联”是指无法取得联系;
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
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
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
“空壳”是指近6个月未开展收当、续当、赎当、绝当物处置等业务;
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
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二)典当行注册资本实收情况。
主要核查典当行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或账外经营,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
(三)典当行资金来源情况。
主要核查有无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洗钱;
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对外投资;
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
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四)典当行法人股东存续情况。
2020年末典当行法人股东在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注册情况,主要核查法人股东是否存续,有无违法违规记录;
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
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六)典当行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
主要核查典当行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七)当票使用情况。
主要核查典当行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续当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续当凭证,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八)息费收取情况。
主要核查典当行利息及综合费率是否超过规定范围,有无预扣当金利息行为。
(九)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许可事项变更情况。
主要核查是否存在违规变更情况(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变更许可事项获批后30日内仍未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
四、应提交的年审材料
(一)2020年度典当行年审报告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典当行财务审计报告(有分支机构的,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
(三)本年度典当行变更许可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2020年度典当行经营情况总结,包括典当业务开展情况,经营管理情况;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因违法违规受当地典当行监管、市场监管、公安和法院等部门处罚情况;
企业董事和高管有无涉及犯罪和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情况;
经营中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五)当票及续当凭证领取、使用及结存情况说明(注明本年当票使用数、作废数和年底结存数,并列清使用及作废的当票号码)。
(六)绝当物品处理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序号、当票号码、当户名称、当物名称、业务起始日和到期日、当金金额、逾期金额、逾期天数、处理方式及结果等)。
(七)典当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典当经营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典当经营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交地(州、市)监管部门,待年审公告发布后加盖年审章归还企业,其他材料加盖公章后按顺序编写目录并用A4纸装订成册(标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对不按时报送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典当行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年审结果评定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关于明确典当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函》(普惠金融部〔2019〕13号)的文件精神,年审中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行定为A类;
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行,整改合格后定为B类。
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
(一)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行为,或账外经营,账实不符;
(二)发现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
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等违法经营行为。
(三)领取《典当行经营许可证》满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正常营业、自行连续停业达6个月以上的。
(四)涉黑涉恶、暴力催收贷款,涉及套路贷、校园贷等非法贷款和洗钱等;
(五)典当行变更许可事项,逾期仍未取得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
(六)“失联”和“空壳”企业;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八)拒不参加年审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
年审结果将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抄送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协同监管部门。
六、年审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压实责任。
各县市(园区)金融办务必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完成典当行年审自查工作,确保年审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和完整。
(二)有序组织,做好服务。
各县市(园区)金融办加强学习《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等有关规制,掌握和熟悉年审工作的要点和程序。
做好政策指导服务,组织典当行指定专人落实年审各项要求,按照年审工作时间安排,配合州金融办稳步推进工作进度。
(三)严格把关,依法处置。
各县市(园区)金融办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典当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州金融办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指导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我办。
附件:
1.典当行年审报告书
2.典当行年审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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