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人民调解卷宗“以案定补”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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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对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实行“以案定补”,按照调解纠纷的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调解卷宗制作规范等情况确定补贴标准,并按程序经审核符合补贴的案件实行“以案定补”。
“以案定补”实行一案一补,多名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一个案件的,按一件的补贴标准计算。
第四条
“以案定补”案件按纠纷的涉及人数、案情的复杂程度、调解的难易程度和对社会的影响大小,分为一般社会矛盾纠纷、疑难社会矛盾纠纷、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和特别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等四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社会矛盾纠纷:
1.案件比较简单,涉案人数5人以下(含5人)或涉案金额5—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纠纷;
2.一般邻里纠纷;
3.一般婚姻家庭纠纷;
4.一般侵权纠纷;
5.一般生产经营性纠纷;
6.事实清楚、易于调处的劳资纠纷。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社会矛盾纠纷:
1.涉案人数6—10人或涉案金额10—40万元(不含40万元);
2.城市管理、工伤、医疗、安全生产、劳资、征地拆迁、道路交通事故、教育、市场管理、民政、农业、环保等重点领域纠纷;
3.产权改制纠纷;
4.经县级有关部门交办的纠纷;
5.经县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纠纷;
6.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不成,申请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社会矛盾纠纷:
1.涉案人数11-30人以上(不含30人)或涉案金额4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纠纷;
2.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3.突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4.涉及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纠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重大社会矛盾纠纷:
1.涉及特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纠纷;
2.涉及人数30人以上或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纠纷;
3.涉及跨县区、跨乡镇、跨单位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纠纷;
4.因对公、检、法执法有不同意见的涉法涉诉多次上访纠纷;
5.经县以上有关部门多次调处未果或1年以上调处未果而指派调处的纠纷。
第五条
“以案定补”案件补贴标准:
(一)调解成功的简易纠纷案件,达成口头协议并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或只有《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案件,原则上不予补贴。
(二)成功调解一般社会矛盾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200元。
(三)成功调解疑难社会矛盾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300元。
(四)成功调解重大社会矛盾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400元。
非正常死亡1人的纠纷,每件补贴600元;
非正常死亡2人或重伤3人的纠纷,每件补贴800元。
(五)成功调解特别重大社会矛盾纠纷,不涉及人员伤亡的,每件补贴1000元;
涉及非正常死亡的,每件补贴2000元。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积案,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1000元。
三年以上由省级以上信访部门挂牌督办的积案,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2000元。
(六)对上述(三)(四)(五)类纠纷案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时间达三个月,且已调解三次以上仍无法化解的纠纷,作出调解终止下达调处意见书,并已引导双方当事人按正常合法途径维权的案件,每件补贴标准为200元。
第六条
“以案定补”案件规范卷宗认定标准:
(一)调解案卷主要包括:
卷宗(封面、目录、封底)、调解申请书、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调解通知书、调查笔录、调解协议书(调解终止书)、回访记录、附件及卷宗情况说明;
(二)要求当事人信息完整,调查笔录规范、事实清楚,相关证据充分、收集齐全;
(三)调解协议书要求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四)回访记录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五)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违背公序良俗;
(六)签名、捺指印、印章规范;
(七)调解卷宗材料必须按上述材料的顺序装订。
第七条
“以案定补”案件补贴发放程序:
(一)各调解组织应及时将调解成功的纠纷按调解文书档案要求整理归档,卷宗一案一档,内容规范装订完整,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申请补贴。
(二)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案件必须做到报表、四簿登记、内网录入“三线合一”,即登记在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处、回访登记簿“四簿”中,在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内进行案件完整详细登记,每月要及时、准确地向所在辖区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排查、调处的纠纷统计表和如实汇报所调解纠纷情况。
(三)各乡镇(开发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由各司法所人员对申领补贴案件的真实性、卷宗的规范性进行初审。
每年按照县司法局开展“以案定补”要求进行申报。
(四)县司法局对上报的卷宗进行审核,对卷宗“以案定补”补贴按照标准确定具体金额,并将每件卷宗的“以案定补”金额按乡镇制作统计表发到各乡镇(开发区),各乡镇(开发区)可据实发放至各专职调解员。
第八条
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每年对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各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严禁在申请调解案件补贴时弄虚作假,对谎报、虚报纠纷骗取、套取补贴的,除追回被骗取、套取的补贴外,取消该人民调解委员会当年调解案件补贴和评选表彰,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明令禁止兼职取酬人员领取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调解组织和县司法局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规定,认真、准确、及时地做好卷宗分级审核和报送工作,对工作严重失职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20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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