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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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行业性专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日常业务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司法局进行具体管理、监督指导、培训考核;
乡镇(开发区)专职人民调解员日常业务工作由乡镇(开发区)和辖区所在地司法所进行具体管理、监督指导、培训考核。
第五条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正式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建立档案,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姓名、年龄、学历、政治面貌、工作简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经历、奖惩记录、培训、考核记录等情况进行存档,并报县司法局、县法院备案。
第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任期为1至3年,新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任,不合格的,不予聘任;
聘任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以及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1.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线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
2.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3.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不受理;
对调处的重大矛盾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办理司法确认;
4.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5.认真落实全县访调对接、警民联调、诉调对接、行政调解等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积极参与全县各类多元化解纠纷组织调解的矛盾纠纷调处;
协助司法所指导村(社区)调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6.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
协助做好辖区及本部门调解卷宗的审核工作;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
8.认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
4.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行统一收案、结案制。
纠纷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处结案,重大案件适当延长;
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
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第十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上岗时,应佩带徽章,悬挂胸牌,着装整齐大方;
履行职务应坚持原则,热情周到,举止文明,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一方纠纷当事人;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纠纷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5.不得索取、收受纠纷当事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纠纷当事人收费;
7.不得扩大和激化矛盾。
第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参加县、乡镇(开发区)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0天,其中集中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培训结束后,应当对参训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
专职人民调解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作为其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开发区)和司法所在年度考核时成立考核小组,在县司法局的指导下负责所在单位、乡镇(开发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工作。
重点考核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度、参加人民调解培训和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等情况。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人民调解员奖励、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十四条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基本工资为1000元/月/人,绩效工资为500元/月/人,另根据调解纠纷难易程度,采取“以案定补”的方式给予专职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人民调解卷宗“以案定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实行分级承担,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及“以案定补”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及“以案定补”由乡镇承担。
第十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遵守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工作纪律,遵守所在调解组织的考勤制度,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每月有效工作日不少于15天为绩效满勤标准。
第十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辞职,应当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上交工作证。
申请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涉及重大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得辞职。
第十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由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1.经查实,对矛盾纠纷报告不及时或因调处不当,导致纠纷激化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有违规违纪行为或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5.年龄或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6.全年调解民间纠纷制作卷宗数不足10件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开发区)、县司法局应积极宣传专职人民调解员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对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X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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