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行政机关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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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行政机关应不断深化政务公开,规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声、不被动,牢牢把握信息发布、回应关切的主动权。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回应工作责任:
(一)发生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区政府是第一回应主体,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和第一发言人;
(二)涉及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相关责任部门是第一回应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和第一发言人;
(三)涉及多个乡镇同一事项的政务舆情,该事项的上级主管部门是第一回应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和第一发言人;
(四)涉及多个乡镇不同事项的政务舆情,区政府是第一回应主体,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和第一发言人。
区政府办、区委网信办等相关主管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明确回应工作机构,加强政务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回应,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早处置、早回应。
第六条 回应工作人员应加强线上、线下政务舆情的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每日巡查网络媒体、传统媒体、微博、微信、用户活跃论坛等渠道的政务舆情线索,对监测中发现的涉及本单位工作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主动发声,及时回应。
第七条 重点监测涉及本单位的下列舆情:
(一)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等政务舆情信息;
(二)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报道;
(三)引发媒体和公众关切、可能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舆情信息;
(四)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舆情信息;
(五)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民生舆情信息;
(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实信息等;
(七)涉及疫情防控、房地产金融、工资拖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养老、安全生产、困难群众等方面的舆情信息;
(八)其他涉及本单位的重要热点敏感信息。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应结合回应工作实际,建立本单位政务舆情研判标准,根据政务舆情的内容、公众反映、社会关注度、媒体介入程度等,准确判断回应价值。
第九条 重大政务舆情落实归口管理、归口报送制度。
向区政府领导报送政务舆情信息,属网络舆情、对外宣传类的,以宣传部门管理、报送为主;
属社情民意类的,以信访部门管理、报送为主;
属安全稳定类的,以公安部门管理、报送为主;
属涉外类的,以外事部门管理、报送为主;
属应急管理类的,以应急部门管理、报送为主;
其他政务舆情信息由区政府办负责统筹报送。
第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要求,各行政机关应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
应注重发挥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的作用,不断拓展政务舆情回应渠道,增强回应效果。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应加强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回应工作,通过网上调研、民意调查等方式,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主动回应存在的共性问题,助力政策完善。
第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重大舆情会商制度,由本单位回应工作机构召集,网信、网宣、政务公开、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策法规、应急管理等相关责任人员参加,实现本单位政务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互享。
出现重大政务舆情,集体会商、研判,及时准确评估事件性质、舆情走势和风险等,提出预控处置、回应意见,按程序报审后及时回应。
第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重大敏感政务舆情联动应急机制,加强与网宣、网信、新闻宣传、公安、应急管理、政务公开等部门沟通、会商、协同处置,提高应急处置效能。
第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应建立热点敏感信息发布提醒单制度,按照“谁制作、谁审核、谁发布、谁提醒”的要求,信息制作部门发布热点敏感信息时,及时向本单位回应工作机构发出提醒。
回应工作机构应重点关注、跟进、收集相关舆情,出现负面政务舆情,做好研判、会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出现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敏感问题时,行政机关应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予以回应,涉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新闻发言人要及时主动发布信息。
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涉事部门要快速反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主动发声。
第十六条 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和规范政务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办理、回应等工作流程,加强回应工作台账管理,及时公开政务舆情反映问题的办理和处置情况。
第十七条 区政府应建立重大政务舆情会商联席会议(以下称联席会议)制度,由网络舆情、新闻发布、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牵头,公安、民政、司法、信访、应急、外事等部门参加,负责区政府重大政务舆情分析、研判、处置和回应等工作,并建立联络员制度。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回应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研判后需转涉事部门办理的政务舆情,报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同志批办。
涉事部门根据批办意见,加强对政务舆情的性质、影响程度、信息出处、发布时间、传播路径、跟帖情况、网民观点等,进行分析、研判,迅速作出处置和回应,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九条 区政府回应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落实重大敏感政务舆情处置会商制度,强化“一盘棋”思想,努力形成信息共享、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局面。
第二十条 区政府回应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回应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定期通报回应工作开展情况和政务舆情反映问题的办理、处置情况。
行政机关开展回应工作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的政务舆情,因涉事部门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而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按照本制度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回应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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